某保險公司與劉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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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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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濟商終字第367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6-19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濟南市。
負責人潘國波,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業勍,山東易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XX,女,漢族,濟南中建建筑設計院有限公司主任工程師,住濟南市。
委托代理人李守存,山東智點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劉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2015)歷商初字第7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認定,2014年5月19日,劉XX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神行車保系列產品保險單。劉XX為所屬車輛(魯AXXX8K)在某保險公司處承保了車輛險不計免賠條款及車輛損失險。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七條第三款第二項及機動車損失保險條款第七條第二款第二項約定,無駕駛證,駕駛證失效或者依法扣留,暫扣吊銷期間,保險責任免除。機動車損失保險條款第十五條約定,機動車一方負主要事故責任的,保險人按70%事故責任比例計算賠償。2014年9月6日,劉XX駕駛承保車輛與魯AXXXE2及魯AXXXDN兩輛車發生交通事故。濟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歷下區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劉XX負主要責任。劉XX因交通事故支付的費用為:魯AXXX8K支付維修費8618元、拖車費366元、魯AXXXDN支付維修費33461元及1600元(收款收據);魯AXXXE2支付維修費19510元、停車費用340元,以上合計63895元。劉XX提供的機動車駕駛證顯示,有效期為2014年1月22日至2024年1月22日。2014年9月30日某保險公司出具魯AXXX8K拒賠通知書,以劉XX駕駛證2014年1月22日到期為由,對本次事故,拒賠處理。
原審法院認為,涉案財產保險合同合法有效,劉XX駕駛證有效期在交通事故發生時,并未失效或者被依法扣留,暫扣,吊銷,不符合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責事由。某保險公司應當履行賠付義務。劉XX主張賠償數額應以舉證票據數額的70%計算,超出部分不予以支持。據此,原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支付原告劉XX保險賠償金44726.5元,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付清。案件受理費970元,由原告劉XX負擔5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920元。
上訴人訴稱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審判決上訴稱,依據雙方簽訂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七條第三款第二項及《機動車損失保險條款》第七條第三款第二項約定,無駕駛證、駕駛證失效或者被依法扣留、暫扣、吊銷期間,保險責任免除。事發時劉XX駕駛證有效期自2008年1月22日起止2014年1月22日,屬于駕駛證已失效情形,我公司應不付賠償責任。請求撤銷原審判決,改判我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訴訟費用由劉XX全部承擔。
被上訴人劉XX答辯稱,我的駕駛證在發生事故的時候仍有效,并未失效。涉案保險條款中的免除責任條款為無效條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保險法的解釋,免除條款應當單獨向投保人釋明,而本案某保險公司未提交向劉XX進行釋明的證據。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經審理本院認定,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雙方爭議的焦點為:劉XX持逾期未審驗換證的駕駛證駕駛機動車輛是否屬于無駕駛證或駕駛證失效的情形。本案中劉XX通過了公安機關車輛管理部門組織的駕駛證資格考試,領取了駕駛證,具有合法駕駛資格。雖然涉案事故發生時劉XX持有的駕駛證逾期未審驗換證,但其駕駛資格并未被公安機關吊銷,事故發生后劉XX換領的新駕駛證起始時間為2014年1月22日,即公安機關已對劉XX發生涉案事故期間的駕駛員資格進行了確認。故本案中劉XX并不屬于無駕駛證或駕駛證失效的情形。某保險公司所稱劉XX的駕駛證已經失效應免除其賠償責任的上訴理由不成立。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結果并無不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94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李萍
審判員宋海東
代理審判員李婷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書記員張天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