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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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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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昌中民二終字第00425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1-23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武漢市。
代表人畢偉,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田軍,湖北誠業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授權代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袁X。
委托代理人車金寶,湖北群暉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袁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宜昌市夷陵區人民法院(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031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李淑一擔任審判長,審判員胡建華、代理審判員關俊峰參加的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判決認定:2014年12月12日,袁X將其所有的牌號為鄂EXXX81的雷諾科雷傲越野車出借給朋友周磊使用。當日下午2時23分許,周磊駕駛該車行至宜昌市夷陵區發展大道與夷興大道路口時,因駕駛不慎致使車輛側翻,造成了車輛受損的單方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宜昌市夷陵區交警大隊于2014年12月12日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該起事故造成車損由駕駛員負全責。之后,袁X委托宜昌市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對該車的維修費用進行了鑒定。2015年2月9日,宜昌市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出具了宜價認字(2015)31號關于雷諾科雷傲小型越野客車(鄂EXXX81)維修費用的價格認證意見書,認定包干修復雷諾科雷傲小型越野客車(鄂EXXX81)的認證價格為人民幣209768元。2015年3月3日,袁X提起訴訟,請求某保險公司賠償其車輛修理費201800元(199800元+2000元)。
原審判決同時認定,2013年4月28日,袁X出資260000元購買了一輛型號為雷諾科雷傲2488cc的越野車(車牌號為鄂EXXX81)。2014年5月22日,袁X在某保險公司所屬武漢市新渠道業務部投保了電話營銷專用機動車輛保險和交強險,其中車輛損失險的保險金額為199800元。保險期間自2014年5月23日零時起至2015年5月22日二十四時止。
原審法院據以認定上述事實的主要證據有:袁X提交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車輛行駛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保險單、價格認證意見書等書面材料;被告某保險公司提交的機動車輛保險條款等書面材料以及雙方當事人當庭陳述等。
原審法院認為:本案中袁X在某保險公司所投保的車輛發生單方事故造成了車損的事實客觀存在。事故發生后,袁X也委托相關價格認證機構對其車輛進行了車損維修的價格認證。由于袁X為其車輛投保有機動車商業保險,爭議雙方之間形成財產保險合同關系?,F保險事故發生后,袁X依據保險合同主張財產賠償符合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但其主張某保險公司賠償其車輛維修費201800元的訴訟請求部分不當,原審法院只能依據雙方所簽訂的保險合同所約定的投保金額支持其車輛維修費199800元。某保險公司辯稱袁X車輛未實際進行修復其公司不應賠付及袁X的車輛不足額投保即使賠付也應比例賠付157536元的理由不能成立?;谇笆隼碛?,原審法院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判決:一、由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立即賠償袁X車輛修理費199800元;二、駁回袁X的其他訴訟請求。原審并同時決定本案一審訴訟費用2148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上訴人訴稱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審法院的上述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其主要理由為:1、某保險公司應當承擔本次事故的賠償責任為161198.64元。保險標的車輛鄂EXXX81購置于2013年4月,當時的購置金額為260000元,按雙方簽訂的合同關于車輛拆舊的規定,車輛的月折舊率為0.6%。該車在2014年5月投保時其折舊金額為20280元。按合同約定,在車輛發生部分損失時,某保險公司承擔的賠償款應為161198.64元(199800÷260000X209768)。2、根據保險合同第四條不定值保險合同的約定,鄂EXXX81在發生保險事故時的實際價值為231920元,某保險公司應當賠償的保險金為180716元(199800÷231920X209768)。綜上,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人民法院依法撤銷原審判決,在原審判決基礎上改判減少金額38601元。
被上訴人袁X答辯稱:按比例賠付在保險單上并未寫明,電話投保時某保險公司未提示投保人,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某保險公司和袁X在二審訴訟中均未提交新的證據。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認定事實屬實。
本院認為:雙方以電話投保的方式達成保險合同,某保險公司在投保人購買保險過程中未履行按比例賠付的告知義務,某保險公司提交的機動車輛保險條款也無袁X本人簽名,機動車輛保險條款中的按比例賠付約定對袁X不產生法律效力。某保險公司應按保險單上的保險金額賠付。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經合議庭評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00元(某保險公司已預交),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李淑一
審判員胡建華
代理審判員關俊峰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冀琦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