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縣遠華物流有限責任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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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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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亳民二終字第00091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4-1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機構代碼證號:71391124-2。
負責人:邢X,系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解X,系該公司法律顧問。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蒙城縣遠華物流有限責任公司。機構代碼證號:76685381-6。
法定代表人:吳XX,系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X,系安徽香樟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蒙城縣遠華物流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遠華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蒙城縣人民法院(2014)蒙民二初字第0037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4月1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解X,被上訴人遠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5月12日,原告所有的皖S×××××/皖S×××××掛半掛牽引車在被告處投保了兩份國內公路貨物運輸定期定額保險,每份保險限額為100000元,保險期限2013年5月12日至2014年5月11日。2014年5月9日,被保險車輛裝載玻璃從杭州駛往金華途經杭金線59KM200M諸暨市應店街鎮百步街村時,車輛側滑至路邊溝渠,造成車輛和車上所載貨物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原告即向被告及交通部門報案,被告委托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諸暨支公司進行現場勘查,認定車上貨物全部受損價值為139678.19元。該起事故經浙江省諸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的駕駛員負事故的全部責任。2014年5月24日,原告賠償了貨物損失139678元。為此損失,原告多次向被告申請理賠未果。
原審法院認為:原告向被告支付了保險費后,被告給原告出具了保險單正本,雙方的保險合同業已成立。合同成立后,雙方均應嚴格履行。本次事故造成貨物損失經被告委托的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諸暨支公司進行現場勘驗、定損為139678.19元,該損失原告于2014年5月24日進行了賠償。原告申請理賠后,被告本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在20萬元的限額內積極進行賠付。被告辯稱本案不屬于保險責任并依據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內貨物運輸定額保險條款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來支持其主張,其辯稱不能得到支持。首先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內貨物運輸定額保險條款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由于運輸工具發生的碰撞、傾覆、火災、爆炸、碼頭和隧道坍塌所造成的損失”屬于賠償責任范圍,而此次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是因為駕駛員未注意路面,車輛側滑而跌入路邊溝渠,造成車上裝載的貨物及車輛、路基、花壇、農田的損壞,車輛側滑而跌入路邊溝渠導致貨損,屬于保險條款規定的“傾覆”,依據該條款的規定,被告應當予以賠償。其次在訂立保險合同時,被告沒有證據證明已給原告保險條款,也未就條款中責任免除情形告知原告,34001200120846號保單中的投保人欄里處于空白狀態,沒有原告的簽名,因此被告所稱的保險條款對原告無法律約束力,故被告的辯稱該院不予采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貨物損失139678元,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094元,減半收取,由被告負擔。
上訴人訴稱
宣判后,某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本案事故發生原因是車輛未注意路面情況,側滑跌入路邊溝渠而發生的,根據公路貨物運輸保險條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保險人對運輸工具的傾覆造成的保險貨物的損失和費用負責賠償,但傾覆是指意外事件導致被保險機動車翻倒(兩輪以上離地、車體觸底),處于失去正常狀態和行駛能力、不經施救不能恢復行駛狀態。而本案中車輛不屬于傾覆,不屬于保險責任。二、因傾覆的含義在保險條款中已經列明,且條款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也經投保人簽字蓋章,應認定保險人已盡到了告知義務。三、訴訟費不屬于保險責任,不應由上訴人承擔。綜上,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并依法改判,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遠華公司答辯稱:一、“兩輪以上離地、車體觸底”僅僅是車輛發生傾覆后的一種狀態,不能涵蓋車輛傾覆后的所有狀態。本案中答辯人的車輛發生側滑而跌入路邊溝渠導致貨損,符合保險條款中約定的傾覆的條件。二、根據公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第四條第四款的規定:因碰撞、擠壓而造成貨物破碎、彎曲、凹癟、折斷、開裂的損失。該案中的貨物損失在符合車輛傾覆的同時又完全符合因擠壓而造成的貨物破碎的規定。而且不符合保險條款第五條免責情形。三、保險人未將保險條款交給答辯人,也未將條款中責任免除情形告知答辯人,免責條款不能成立。綜上,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恰當。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院二審經開庭審理查明的事實同原審。
本院認為:綜合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和遠華公司的答辯意見,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某保險公司應否承擔保險責任二、某保險公司應否承擔訴訟費用
2013年5月11日,遠華公司分別與某保險公司簽訂了兩份保險金額為10萬元的國內公路貨物運輸定期定額合同,雖編號為皖34001200120846合同遠華公司未在投保人聲明處蓋章,但編號為皖34001200120847合同遠華公司在投保人聲明處蓋章確認,表明“保險人已將《國內公路貨物運輸定額保險條款》的內容和責任免除內容向投保人做了明確說明,且投保人對上述內容及保險人的說明已經充分了解”。故遠華公司關于未收到保險條款的答辯意見本院不予支持。
某保險公司上訴主張被保險車輛的駕駛員在行駛時因未隨時注意路面情況,車輛側滑,跌入路邊溝渠,不符合公路貨物運輸定額保險條款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的傾覆條件,故其不應當承擔保險責任。本院認為,雖然遠華公司在投保人聲明處聲明保險人已將《國內公路貨物運輸定額保險條款》的內容和責任免除內容做了明確說明,但并無證明表明某保險公司已向遠華公司對“傾覆”做了“意外事件導致被保險機動車翻倒(兩輪以上離地、車體觸底),處于失去正常狀態和行駛能力、不經施救不能恢復行駛狀態”的明確告知,故對“傾覆”應做有利于投保人的的解釋,包括傾和覆兩種情形。即某保險公司應承擔本次事故的保險責任。
二、依據《訴訟費用繳納辦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法院判決由敗訴方承擔訴訟費用符合法律規定。
綜上,原審認定事實基本清楚,適用法律并無不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094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趙亮
審判員陳芹
審判員萬學林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書記員李遨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