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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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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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商終字第226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9-22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負責人:周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鹿XX,山東邦治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呂XX。
委托代理人:曹XX,山東敬人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呂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東明縣人民法院(2014)東商初字第21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太平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鹿XX,被上訴人呂XX的委托代理人曹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原告訴稱
呂XX一審訴稱,2013年4月,雙方續簽保險合同,呂XX為其所有的粵B×××××號徐工特種車輛續保一年《神行車保機動車綜合險》,保險期間為2013年4月11日至2014年4月10日。2013年12月18日,被保險車輛在東明縣作業吊升物品時,伸縮桿突然回縮,造成保險機動車損壞。呂XX向太平洋公司報案,太平洋公司隨即指派勘查員到現場進行了勘查。呂XX要求太平洋公司就該保險事故發生的損失進行核損,太平洋公司一直未對該車輛的損失進行保險核算。呂XX只好對標的車輛進行了維修,共花費各項費用人民幣63155元。后呂XX依照保險合同規定向太平洋公司申請理賠,太平洋公司直到2014年6月18日才向呂XX發出拒賠通知書。為維護合法權益,特具狀起訴,依法要求太平洋公司支付車輛維修費等損失共計63155元(保險賠償金)。本案一切涉訴費用由太平洋公司承擔。
一審被告辯稱
太平洋公司深圳分公司一審辯稱,本案涉及到特種車輛,首先要查明事故發生時涉案車輛的行駛證、駕駛證、資格證、營運證等真實有效。本案為保險合同糾紛,應嚴格按照車損險條款約定審理,車損險條款中第九條明確約定了由于保險車輛自身機械故障引起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此條款是呂XX與保險人之間協商一致確定的,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同時太平洋公司也盡到了對此類條款說明告知的義務。呂XX已經在投保單和條款上進行簽名,對太平洋公司履行的告知義務的行為予以了確認。本案的鑒定、訴訟、評估等費用不屬于賠償范圍,屬于單方事故責任,免賠率為15%,呂XX所訴的損失未經過太平洋公司核定,不具有證明力,不予認可。綜上本案不屬于保險責任,太平洋公司不予賠償,請法庭駁回呂XX的訴請。
原審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4月10日,呂XX為其所有的粵B×××××號徐工特種車輛在太平洋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為1710000元;第三者商業責任險,保險金額為500000元;特種車車輛損失擴展險、附加險不計免賠特約條款、車損險不計免賠條款等,保險期間為2013年4月11日至2014年4月10日。呂XX在投保單中第八項投保人聲明(本人茲聲明在投保單上填寫的各項內容均屬實…本人已經收到了條款全文,仔細閱讀了保險條款,尤其是加黑突出標注的、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部分的條款內容。對保險人就保險條款內容的說明和明確說明完全理解,同意并接受本投保單所載各項內容…)的內容上簽字確認。太平洋公司向呂XX出具了保險單,出具的保險單上載明呂XX為被保險人。其中機動車損失保險條款第五條約定,保險期間內,保險機動車在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使用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險機動車的全部損失或部分損失,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1、碰撞、傾覆;…4、受保險機動車所載貨物、車上人員意外撞擊…機動車損失保險條款第九條約定,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六)保險機動車上固定的機具、設備由于其內在機械或電器故障引起的自身損失;(七)保險機動車吊升、舉升的物體造成的損失…機動車損失保險條款第十六條第二款約定,單方事故責任免賠率為15%。機動車損失保險條款第二十一條約定,保險機動車遭受損失后的殘余部分的價值及處理方式由保險人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協商確定。機動車損失保險條款第二十六條約定,保險人應及時受理被保險人的事故報案,并盡快進行查勘。保險人接到報案后48小時內未進行查勘且未給予受理意見,造成財產損失無法確定的,以被保險人提供的財產損毀照片、損失清單、事故證明和修理發票作為賠付理算依據。特種車車輛損失擴展險條款第一條約定,投保了本附加險的特種車在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使用過程中,發生下列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2、保險機動車吊升、舉升的物體造成的保險機動車的損失。該條款第二條約定,本附加險實行15%的絕對免賠率。2013年12月18日,呂XX的駕駛員李忠廣在東明縣黃河大橋TJ-2標項目部駕駛被保險車輛進行吊裝作業時,在吊升物品的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造成保險機動車損壞。當日呂XX即向太平洋公司報案,太平洋公司隨即指派勘查員到現場進行了查勘。2014年1月8日太平洋公司出具的出險信息表中報案信息載明,出險原因:碰撞。出險經過及損失情況載明,出險情況:粵B×××××吊裝東西鋼絲繩發生意外,詳細信息報案人不詳以外勤詳細查勘為準。一審庭審中呂XX認為發生事故的原因是駕駛員在吊升配重件時鋼絲繩發生了斷裂,然后致使大臂回縮,把伸縮油缸擠壓壞,造成本次事故。太平洋公司則認為本次事故為伸縮油缸墜落,自身機械故障導致。
另查明,事故發生后,太平洋公司未對呂XX的保險車輛的損失進行定損。呂XX為維修涉案車輛在徐州重型機械有限公司配件銷售部購買配件花費47505元,托運配件費用花去2150元,在菏澤開發區丹陽汽車維修服務站花去維修費13500元。后呂XX向太平洋公司要求理賠,太平洋公司于2014年6月18日向呂XX發出拒賠通知書,以“本次事故為標的自身機械故障導致,不屬于保險責任”為由,依據機動車損失保險條款第九條的約定,對呂XX本次事故造成的損失不予受理。
還查明,一審庭審中為查明本次事故發生的原因,原審法院明確告知雙方,如果對事故發生原因申請司法鑒定,應在庭審后10內提交書面的司法鑒定申請,逾期將視為放棄要求鑒定。雙方均未在指定的期間內提交書面的鑒定申請。后太平洋公司于2015年1月29日(已逾期)才提出書面的司法鑒定申請。2015年2月13日,原審法院調查呂XX,呂XX稱其維修時太平洋公司的工作人員在現場,更換的配件都被太平洋公司的工作人員拍照了。維修更換掉的配件已被呂XX賣掉,共計賣了1800元。現已不能找到更換掉的配件了。雙方對殘余部分的價值及如何處理未作協商。
原審法院認為,呂XX作為被保險人在太平洋公司為其所有的粵B×××××號徐工特種車輛投保了車輛損失險、第三者商業責任險、特種車車輛損失擴展險、附加險不計免賠特約條款、車損險不計免賠條款等項保險,太平洋公司對此無異議,應當認定雙方之間形成保險合同關系,同時該保險合同是雙方真實、一致的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應為有效合同,合同雙方均應依照合同約定享有權利和履行相應義務。呂XX提供的證明及拒賠通知書,結合雙方陳述,足以證明呂XX投保的粵B×××××號徐工特種車輛在保險期間內作業時,車輛部件遭受損壞的事實,故呂XX要求太平洋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約定進行理賠,應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申請鑒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對需要鑒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鑒定申請或者不…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鑒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太平洋公司主張本次事故的原因是伸縮油缸墜落,自身機械故障導致,但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予以證明。同時太平洋公司在指定的期間內未提出司法鑒定申請,致使對本案事故發生的原因已不能通過鑒定結論予以認定,故太平洋公司對其主張理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據此,太平洋公司辯述本案不屬于保險責任,不予賠償,因提供證據不足,于法無據,不予支持。呂XX報案后,太平洋公司未及時定損,依據保險合同中機動車損失保險條款第二十六條的約定,應以呂XX提供的財產損毀照片、損失清單、事故證明和修理發票作為賠付理算依據。本案中呂XX提供事故證明、損失清單、配件費單據、托運費用單據、維修費單據,能夠相互印證,且與呂XX涉案車輛受損并進行維修的事實相符,應當認定呂XX的財產損失為配件費47505元,托運配件費用2150元,維修費13500元,共計63155元。綜上所述,呂XX要求太平洋公司支付上述經濟損失63155元,合法有據,應予支持。原審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三十四條之規定,判決: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支付呂XX保險金63155元。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約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379元,由太平洋公司負擔。
上訴人訴稱
上訴人太平洋公司不服原審判決上訴稱,一、本案被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原因清楚,屬于保險責任免除的情形,原審判決對此認定事實錯誤。涉案保險合同第六條約定,保險機動車上固有的機具、設備由于其內在機械或電器故障引起的自身原因,保險人不負責賠償。被上訴人自稱涉案車輛在吊裝時鋼絲繩段落,使吊車大臂回縮,擠壞了伸縮油缸,被上訴人的此種說法也證明了涉案車輛損害系自身機械故障引起。二、原審法院審理程序不當。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被上訴人負有對事故原因舉證證明的責任,且在事故發生后,被上訴人已對涉案車輛進行了處理,已不存在司法鑒定的客觀標的物,司法鑒定亦無法進行。綜上,原判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改判上訴人不承擔本案保險金賠償責任或將本案發回重審。
被上訴人呂XX答辯稱,一、上訴人認為涉案保險事故是保險車輛自身原因所致,上訴人對其該項主張并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二、被上訴人與上訴人就涉案車輛簽訂了特種車輛損失擴展險,涉案車輛在吊裝物品時鋼絲繩發生意外造成事故發生,該保險事故完全符合特種車輛損失擴展險保險條款第一條第(二)項的約定,上訴人應承擔賠償責任。三、保險事故發生后,上訴人作為保險人未及時進行核損,上訴人理應按照被上訴人所提供的單據進行理賠。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雙方當事人對涉案保險合同的簽訂、成立、生效并無異議,本院對涉案保險合同的效力予以確認。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涉案保險車輛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是否屬于保險人責任免除的情形。針對該爭議焦點,被上訴人陳述事故發生的原因為涉案保險車輛在吊升物品時,鋼絲繩發生斷裂,導致車輛大臂回縮,把伸縮油缸擠壓壞,造成車輛損失。依照涉案機動車損失保險條款第九條第(六)項約定,保險機動車上固定的機具、設備由于其內在機械或電器故障引起的自身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從被上訴人的陳述來看,保險事故的發生系涉案保險車輛在吊裝作業中因鋼絲繩斷裂造成伸縮油缸損壞,該保險事故應屬于保險機動車內在機械故障所造成,上訴人不應負責賠償。
關于被上訴人所主張的特種車車輛損失擴展險條款第一條第(二)項約定的問題,該約定為:保險機動車吊升、舉升的物體造成的保險機動車的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從該約定的內容來看,保險人負責賠償的范圍僅限于保險機動車吊升、舉升的物體造成的保險機動車的損失,該條款所強調的是機動車吊升、舉升的物體所造成的車輛損失,而非保險車輛在吊升、舉升物體過程中所形成的保險車輛損失均由保險人負責賠償,被上訴人對于該條款的理解顯然偏離了該款的事實語義。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應予糾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山東省東明縣人民法院(2014)東商初字第217號民事判決;
二、駁回被上訴人呂XX的訴訟請求。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各1379元,均由被上訴人呂X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曾慶生
代理審判員史春雷
代理審判員劉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張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