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XX、王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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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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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四終字第01126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8-3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鹿泉區(qū)。
負責人:牛XX,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趙X,河北重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馮XX,男,漢族,住石家莊市鹿泉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X,女,漢族,住石家莊市鹿泉區(qū)。系馮XX妻子。
二被上訴人委托代理人:王XX,石家莊市鹿泉惠民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因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石家莊市鹿泉區(qū)人民法院(2015)鹿民二初字第0044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登記車主為馮XX的冀A×××××號重型自卸貨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車損險一份,保額為369810元,保險期間為2013年12月24日0時起至2014年12月23日24時止,保單顯示被保險人為王X。2014年10月27日19時35分許,賈文杰駕駛冀A×××××號翻斗車沿紅旗大街由南向北行駛至與033省道交叉口左轉彎時與沿033省道由北向南行駛的康平駕駛的原告所有的A96378號翻斗車相撞,造成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贊皇縣交警大隊認定:賈文杰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康平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劉永建與曹永升事故,劉永建負事故全部責任。訴訟中,原、被告協(xié)商共同選定河北信得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事故車輛進行了損失鑒定,鑒定車輛損失為:214294元,公估費為10715元。另原告主張施救費9000元,拆驗費14000元,并提交了施救費發(fā)發(fā)票一張、拆驗費發(fā)票兩張、及駕駛員的駕駛證、從業(yè)資格證、事故車輛的行駛證。被告保險公司認為拆驗費不屬于保險理賠的范圍,對公估費票據(jù)的真實性無異議,但也認為不屬于保險公司理賠范圍。
原審法院認為,原、被告雙方對交通事故發(fā)生的事實及事故車輛冀A×××××重型自卸車在被告處投保車損險,保額為369810元,及不計免賠險的事實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訴訟中雙方共同選定的鑒定機構對事故車輛進行了損失鑒定,損失為214294元,本院予以認定。關于原告主張的施救費9000元、拆驗費14000元、公估費10715元,有原告提交的相關票據(jù)予以證實,本院予以認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故原告主張的拆驗費、公估費被告應當予以理賠。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給付原告馮XX、王X保險理賠款248009元。本案受理費5020元,減半收取2510元,由被告負擔(原告已預交230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上訴人訴稱
宣判后,某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稱:1、雖然對本案所訴車輛損失由上訴人參與選定公估機構由一審法院委托鑒定,但上訴人認為公估結論仍存在問題,所確認的價格缺乏依據(jù),原審原告所訴車輛是否已維修,由于公估機構確認的損失是修理,因此被上訴人應提供相應的修車發(fā)票和維修清單,一審法院僅僅依據(jù)公估報告認定車輛損失依據(jù)不足。另外,根據(jù)公估確認的維修價格,其已超過車輛實際價值,上訴人認為公估依據(jù)嚴重不足。2、車輛維修必然伴隨車輛拆解,因此拆解費不是必要損失且也不屬于保險責任,上訴人不應承擔。施救費過高不符合河北省相關規(guī)定。3、被上訴人車所訴本次事故為雙方事故,被上訴人車輛在本次事故中負次要責任,依據(jù)保險合同約定上訴人只應承擔次要責任部分的損失。即使法院認定上訴人應先予賠償,法院也應查清被上訴人是否向本案第三方主張賠償以及是否放棄第三方賠償,一審法院還應查清第三方的基本信息,一審法院對上述內容均未審查嚴重違反法律規(guī)定。綜上,請求二審法院查明事實并依法改判或發(fā)還重審。
二審經(jīng)審理查明事實與一審查明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一、公估公司確認的車損價格能否作為認定損失依據(jù);二、拆解費是否屬于保險理賠范圍,施救費是否過高;三、事故主次責任是否影響上訴人理賠。
關于公估公司確認的車損價格能否作為認定車損依據(jù)問題,公估公司是經(jīng)保險監(jiān)督委員會批準經(jīng)營保險公估業(yè)務的機構,對車損價格進行認定是由上訴人參與選定并經(jīng)法院委托所做的鑒定結論具有權威性,上訴人否認車損價格,應提供足夠證據(jù)推翻該鑒定結論,未提供證據(jù)證實,亦未申請重新鑒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上訴人主張公估公司認定車損價格高于實際損失理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車輛拆解費是否屬于保險理賠范圍,車輛拆解費是為了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性質的必要、合理費用,屬于保險理賠范圍,總價款未超過保險金額,原審判決由上訴人承擔并無不當。上訴人主張施救費過高,但未舉證證實,原審依據(jù)被上訴人提供的施救費票據(jù)判決上訴人承擔責任未超過法律規(guī)定應予以支持。
關于事故主次責任是否影響上訴人理賠問題,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的依據(jù)是發(fā)生保險事故,本次事故由交警大隊責任事故認定書證實發(fā)生保險事故,上訴人理應在保險范圍內承擔保險理賠責任,事故責任大小不影響保險公司先于承擔保險理賠責任,在被上訴人沒有明確放棄對第三方主張賠償責任的情況下,上訴人承擔保險責任后可以依法享有追償權。
綜上,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2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劉瑞英
審判員郭學彥
審判員陳路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代)書記員崔夢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