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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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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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四終字第00983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9-1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
法定代表人:丁X,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齊XX,河北世紀方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武XX。
委托代理人:李XX,石家莊市平山工業區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武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平山縣人民法院(2014)平民一初字第46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2014年11月18日18時40分,盧春燕駕駛原告所有冀A×××××中型非載貨專項作業車,沿301省道自東向西行駛至劉家溝村路段,與前方同向行駛的石軍平駕駛冀A×××××冀A×××××掛大貨車追尾相撞,造成中型非載貨專項作業車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平山縣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盧春燕負事故全部責任,石軍平無責任。經該院委托,廣源行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原告車損及停運損失進行了評估。
該院認為,本次事故給原告造成如下損失:1、車損63500元,有評估報告證實。2、停運損失16186元,有評估報告書為證。3、評估費7000元,有2張票據證實。4、施救費1000元,有票據20張證實。原告以上損失共計87686元。原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車損險179760元。扣除對方車輛交強險應承擔的無責財產賠償限額100元,原告損失未超過本車保險賠償限額,保險公司應如數賠償原告損失。被告在庭審中提出重新鑒定,但沒有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內提交書面申請,視為放棄申請重新鑒定。另外,被告申請重新鑒定的理由是,原告單方委托鑒定,該院沒有通知其參加,經查本院技術室以法院特快專遞的形式通知了被告,被告的申請理由不能成立。遂判決,判決生效后五日內,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武XX損失87586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996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判決生效后五日內交納。
上訴人訴稱
判后,某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承擔停運損失,違反合同法。被上訴人與上訴人自愿簽訂的保險合同真實有效,根據《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特種車條款》第五條“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或操作人員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保險人依照本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該條款保險責任寫明承擔機動車的損失,而停運損失不是機動車的損失,因此不屬于上訴人賠償范圍。停運損失屬于間接損失,根據條款約定我公司不承擔停運損失。被上訴人提交的司機的收入減少證明,未提交工資流水證明其工資減少。該車的停運不是我公司造成的,是因為被上訴人不讓我公司驗損,只是車輛無法及時修復而產生的停運損失。因此該停運損失不應由我公司承擔。二、一審判決上訴人承擔被上訴人車損63500元的事實不清。被上訴人未提交該車的維修發票和維修清單,無法證明車輛是按照公估公司的報告修復的,需提供修車發票和維修清單予以佐證。三、一審判決上訴人承擔施救費,事實不清。被上訴人的車輛是由自己單位施救,因此該票據的關聯性有異議,無法證明該票據是施救該車輛。四、訴訟費不屬保險責任,一審法院判令上訴人承擔996元的訴訟費明顯不符事實,應予撤銷。《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特種車條款》第七條第七項約定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一審法院判令上訴人承擔996元的訴訟費明顯不符合同約定,應予撤銷。請求法院依法改判。
二審查明的事實除與一審審理查明的事實一致外,另查明:
被上訴人在本院庭審中提交了車輛修理結算單及河北增值稅普通發票,數額為64129元。
本院認為,本案雙方當事人爭議焦點為,一、上訴人應否賠償被上訴人車輛損失及施救費二、上訴人應否賠償被上訴人的停運損失
關于第一個爭議焦點,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有效的保險合同,上訴人應當對被上訴人的車輛損失承擔賠付責任。被上訴人提交了車輛修理結算單及河北增值稅普通發票,上訴人上訴稱被上訴人未提交維修發票及維修清單不是事實;公估費4000元系為確定車輛損失而必然發生的費用,依法應由上訴人承擔;施救費系為救助事故車輛必然發生的費用,亦應由上訴人承擔;原審判令上訴人承擔被上訴人的車損數額63500元、公估費4000元、救援費1000元并無不當。
關于第二個爭議焦點,雙方當事人保險合同中未約定上訴人對被上訴人車輛發生事故后停運期間的損失承擔賠付責任,被上訴人請求的車輛停運期間的損失16186.68元及進行公估的費用3000元超出了上訴人的理賠范圍。原審判令上訴人承擔被上訴人的停運損失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應予糾正。上訴人的該項上訴請求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河北省平山縣人民法院(2014)平民一初字第468號民事判決;
二、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上訴人向被上訴人支付車損的數額為63500元、車損公估費4000元、施救費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三、駁回上訴人其他上訴請求;
四、駁回被上訴人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996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992元,由上訴人承擔2400元,被上訴人承擔488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陳路
審判員楊彥龍
(代)審判員孫麗娜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書記員盧曉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