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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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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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四終字第00853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8-13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訴訟代表人:劉曉軍,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楊XX。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于XX。
委托代理人:袛XX。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井陘縣人民法院(2015)井民一初字第0012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2014年4月1日,河北麟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井陘縣天寧化工有限公司簽訂了合同,由河北麟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井陘縣天寧化工有限公司的制藥車間返工品工房工程,駐地實際負責人為原告于XX。2014年5月25日上午,原告于XX雇傭的泵車司機胡立茂在操作于XX的冀A×××××申星混凝土輸送泵車(該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澆筑房頂時發現泵管堵塞,利用無線遙控器將泵管緩放于在建工房北側空地進行疏通修復,約9時50分許修復完畢。胡立茂在操作無線遙控器將泵管重新升起時,泵管觸碰到在建房檐,致使在建房屋整體向南傾斜,瞬間倒塌,導致胡蘭強(系河北麟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職員,在施工隊從事搭架子、模板工作)被倒塌的建筑物砸傷經搶救無效死亡。事故發生后,井陘縣人民政府成立了“5.25”事故調查組,經調查作出了河北麟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5.25”工程坍塌死亡事故調查報告,認定胡立茂在此事故中,精力不集中,粗心大意,工作疏忽,未嚴格執行“混凝土泵車安全操作規程”的規定,使泵管觸碰到房檐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應對本次事故承擔直接責任。死者胡蘭強,系河北省定州市息冢鎮王莽村4組23號人。死者胡蘭強系趙鐵凈、胡秀分之子,馮麗紅之夫,胡雨含、胡雨浩之父。
經中間人辦理,原告于XX與受害人胡蘭強的家屬于2014年5月26日簽訂了處理傷亡事故協議,由原告于XX一次性賠償給胡蘭強的家屬820000元。原告認為,本次事故的肇事車輛在使用和操作上具有特殊性,導致房屋倒塌的泵管屬于機動車的一部分,在作業中升降泵管屬于機動車操作的一部分,交強險條例并未明確說明不適用于作業中的損害,交強險屬于強制保險,具有強制性,目的是對受害人提供及時有效的救助和保障,故要求被告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死亡賠償限額內賠償給原告110000元。對此,被告認為,本案屬安全生產事故,是由于建筑物倒塌導致受害人死亡,被保險車輛并沒有直接接觸受害人,不屬于交強險的責任范圍,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駕駛證、從業資格證、保險單、“5.25”工程坍塌死亡事故調查報告及批復、死亡醫學證明書、戶口資料、處理傷亡事故協議、證明等證實。
原審認為,首先,交強險作為一種強制性保險,其設立的目的是確保受害人能夠及時從保險公司得到經濟賠償。雖然從狹義的方面理解,“機動車通行”時發生的事故,通常系指機動車在行駛狀態中發生的事故,但被保險車輛系特種車,除在行駛過程中有可能發生事故外,現實生活中,更多的事故是發生于作業過程中。《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并未專門說明該條例不適用于特種車輛在作業過程中發生的損害賠償。其次,特種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規定“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或操作人員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依照本合同的約定,對于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各分項賠償限額以上的部分負責賠償”,由此可見,特種車輛操作人員在操作過程中發生對第三者的損害,商業三者險在扣除應由交強險賠償的部分后予以賠償。該事故是因胡立茂在操作無線遙控器將運行中的冀A×××××申星特種混凝土輸送泵車的泵管重新升起時,泵管觸碰到在建房檐,致使在建房屋整體向南傾斜、倒塌,導致第三人胡蘭強被倒塌的建筑物砸傷致死的事故,屬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理賠范圍,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死亡賠償限額內賠付給原告于XX110000元。原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之規定,遂判決:在本判決生效后二十日內,被告某保險公司賠付給原告于XX1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500元,減半收取125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判后,某保險公司以本案不屬于交通事故為由,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依法改判上訴人不承擔保險賠償責任。
被上訴人答辯稱,原審法院認定為交通事故正確。交通事故包括車輛在靜止裝卸貨(人)時發生的事故,也包括特種車輛在除行駛以外其它方式使用過程中發生的事故。保險合同系格式條款,雙方對該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通常理解,通常理解本案保險合同交通事故應包括靜止狀態或者其它使用方式過程中。即使不屬于交通事故,是施工安全事故,也不影響第三者責任險的理賠。
二審查明事實與一審一致,雙方均未提交新的證據。
本院認為,雙方存在保險合同關系,內容合法,本院予以確認。雙方爭議焦點是:上訴人應否在交強險保險責任范圍內向被上訴人承擔保險賠償責任。
首先,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作為一種強制性的保險,設立的目的是確保受害人能夠及時從保險公司得到經濟賠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未對機動車類型進行區分,因此,本案冀A×××××申星混凝土輸送泵特種車屬于該條例機動車類型范圍。上述強制保險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發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賠償,比照適用本條例”,該條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按通常理解應包括特種車輛作業的場所,或者該條例未排除特種車輛作業場地。該條例中規定“機動車通行”時發生的事故,通常系指機動車在行駛狀態中發生的事故,但是,對于特種車輛在作業過程中發生的損害賠償是否適用,該條例未未明確規定不適用。眾所周知,涉案冀A×××××申星混凝土輸送泵車系特種車,該車輛除在行駛過程中有可能發生事故外,現實生活中,更多的事故是發生于作業過程中,如果將特種車輛在作業過程中造成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排除在交強險范圍之外,那么,事故受害人獲得交強險救濟的概率大大降低,投保人投保交強險的目的也難以實現,該情形顯然不符合交強險立法意愿。另外,特種車的主要用途是進行特殊作業,而非道路行駛,事故也多發生于作業過程中,對此,投保之時保險公司也是明知的。如果將特種車輛的被保險范圍限定于事故發生在道路行駛過程中,不利于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綜上,廣義上理解本案特種車輛在作業過程中發生的事故屬于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險保險賠付范圍較妥。
其次,特種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規定“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或操作人員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依照本合同的約定,對于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各分項賠償限額以上的部分負責賠償”,由此可見,特種車輛操作人員在操作過程中對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商業三者險與交強險賠付是有先后順序的,即:機動車在作業過程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損失的,先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各分項賠償限額內賠付,然后,再由商業三者險依法賠付。故本案冀A×××××申星混凝土輸送泵車系特種車在作業中造成第三人死亡,于XX向死者家屬賠償后請求上訴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110000元賠付責任,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原審認定基本事實清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維持。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充分,依法予以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50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郭學彥
審判員楊彥龍
審判員劉瑞英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書記員張鵬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