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四川首力律師事XX訴訟、仲X、人民調解代理合同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30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5)南中法民終字第799號 訴訟、仲X、人民調解代理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7-23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法定代表人陳良玉,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弋玉洪,系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四川首力律師事XX。
負責人肖飛,主任。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趙青松,律師。
上訴人因與四川首力律師事XX(以下簡稱首力律師事務所)訴訟、仲X、人民調解代理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順慶區人民法院(2015)順慶民初字第36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4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劉榮耀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劉大軒、代理審判員史振江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弋玉洪、被上訴人首力律師事務所的委托代理人趙青松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2009年11月12日,以首力律師事務所為乙方,以某保險公司為甲方,簽訂《委托代理合同》,某保險公司就2009年6月16日川RXXX70車廣西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委托首力律師事務所參與訴訟,雙方約定代理費為風險收費,按照無效果無報酬的原則,整個案件由法院審理終結經某保險公司上級公司就案件質量審核通過后10日內將代理費29,000元支付給首力律師事務所,首力律師事務所向某保險公司出具正式票據。對于其他相關費用,約定因本案需要的司法行政部門收取的訴訟費(含上訴費)、查詢費、交通費、復印案件資料費、差旅費,經某保險公司同意支付的鑒定等費用及其他經某保險公司同意支付的其他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支付。還約定,某保險公司要求首力律師事務所根據案情切實履行其代理職責,首力律師事務所不履行或者不妥善履行其代理職責時,某保險公司有權要求首力律師事務所另行指派律師,直至終止委托代理合同,并收回所支付的代理及相關費用;按合同約定向首力律師事務所支付代理費用即合理的相關費用;真實地向首力律師事務所提供有關的證據材料和相關文件;為首力律師事務所履行代理職責提供相關的工作協助,指定專人協助聯系案件的進展情況及需要及時處理的相關事宜;首力律師事務所在授權范圍內高效地履行其代理職責,積極維護某保險公司的合法權益,如因首力律師事務所過失或錯誤致使某保險公司的利益受到損害,首力律師事務所應賠償相應損失;按照某保險公司要求,積極有效地處理某保險公司的授權事務,如遇特殊情況,需要轉由其他律師辦理時,應事先征得某保險公司同意;首力律師事務所不得接受同一案件對方當事人的委托,不得與第三方串通損害某保險公司的合法權益,為某保險公司保守商業秘密;按合同約定向某保險公司收取代理費及符合規定的其他相關費用;負責依法收集、使用證據和相關的材料;首力律師事務所代擬的起訴狀、答辯狀、上訴狀、代理詞應由某保險公司審核后方可呈交法院。
《委托代理合同》簽訂后,首力律師事務所為履行合同先后指派趙青松參與處理了蓬安縣法院(2009)蓬民初字第848號案件、廣西壯族自治區上林縣人民法院(2009)上刑初字第83號案件、蓬安縣人民法院(2010)蓬民初字第221號、(2010)蓬民初字第591號案件、(2010)蓬民初字第598號、廣西壯族自治區上林縣人民法院(2010)上民一初字第46號、蓬安縣法院(2011)蓬民初字第383號、(2011)蓬民初字第962號案件。案涉5名逝者和23名傷者交通事故理賠近處理完畢,首力律師事務多次要求某保險公司支付報酬未果,向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支付律師代理費29,000元,差旅費3,000元,2.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原審認為,首力律師事務所、某保險公司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主體合法、內容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屬合法有效合同。雙方雖在合同中約定“無效果無報酬”,但未明確約定具體效果標準,故認定該合同為一般代理合同,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代理費金額,約定的金額也未超出《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規定,首力律師事務所在接受委托后指派律師參與了川RXXX70號車廣西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一案的處理,完全履行了合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條“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務的,委托人應當向其支付報酬。因不可歸責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務不能完成的,委托人應當向受托人支付相應的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之規定,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報酬。某保險公司依據判決認定首力律師事務所未盡到代理職責,致使自己承擔的責任加重的說法于法無據,因為判決的最終結果是法院依法作出,并不受代理律師左右,某保險公司認為法院判決增加了自己的責任,應當依法上訴,而不是歸責于首力律師事務所,某保險公司也未提供其他證據證明首力律師事務所在代理過程中存在過錯,故對于其要求降低報酬的主張,不予支持。雙方雖在合同中約定由某保險公司支付差旅費,首力律師事務所未提供差旅費票據,其主張不予支持。遂判決:1.某保險公司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首力律師事務所支付律師代理費29,000元;2.駁回首力律師事務所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30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上訴人訴稱
宣判后,某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
某保險公司上訴稱,1.2009年11月12日,某保險公司與首力律師事務所簽訂委托代理合同。首力律師事務所對2009年6月16日發生在廣西上林縣的特大交通事故理賠提供法律服務,首力律師事務所先后到廣西上林縣、南寧、四川蓬安縣等地出庭訴訟或參與調解。首力律師事務所參與的最后一個案件(2011)蓬民初字第962號案件的判決時間為2011年12月25日,因首力律師事務所在代理該案時在庭審中主張不到位,某保險公司以“無效果無報酬”為由,拒絕向其支付代理費,在這期間其也未書面要求某保險公司支付代理費,但首力律師事務所的起訴時間為2014年12月22日,已過訴訟時效。2.在廣西上林縣的特大交通事故中,所涉訴訟案件共計68件,但代理的僅有12件,首力律師事務所沒有完全履行委托代理合同約定的代理義務,應當按照比例扣除代理費用。3.在首力律師事務所代理的訴訟案件中,首力律師事務所沒有做出書面答辯狀,僅作口頭答辯,其主張不到位導致某保險公司支付了其他不必要的費用。故請求:1.撤銷原判并依法改判;2.本案上訴案件受理費由首力律師事務所承擔。
被上訴人首力律師事務所辯稱,首力律師事務所在2013年開具發票,向某保險公司主張了代理費,因而未超過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且某保險公司在一審中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二審中提出,不應作為二審審理范疇。首力律師事務所只是代理了發生在廣西尚林的特大交通事故理賠,且均獲得勝訴,某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某保險公司所稱承運人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不在首力律師事務所的代理范圍之內,首力律師事務所只是代理交通事故責任侵權糾紛,后來的50多個案件是保險合同糾紛。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庭審中,某保險公司提供川RXXX70車輛所涉案件編號清單,該清單為電腦截圖打印件,內容為多個電腦文件夾圖標,擬證明該車發生交通事故后所涉案件數量為68件,而首力律師事務所代理案件數量僅為12件,首力律師事務所未盡到委托代理合同中約定的代理義務,某保險公司同時認可剩余的56件案件另行委托代理人處理。首力律師事務所辯稱認為該車發生交通事故所涉案件中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為12件,剩余的56件案件均為保險合同糾紛,且某保險公司并未委托首力律師事務所代理56件保險合同糾紛案件。
本院對一審查明的其余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某保險公司作為甲方與作為乙方的首力律師事務所簽訂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約定甲方就2009年6月16日川RXXX70車廣西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案件委托首力律師事務所參與訴訟,雙方約定的代理案件為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某保險公司二審中提供的案件清單為電腦中僅有案號的文件夾截圖,并無案件的任何記載,不能證明這些案件就是委托代理合同中約定的廣西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故對某保險公司關于“首力律師事務所應當代理的案件為68件,而首力律師事務所代理案件僅為12件,首力律師事務所未完全履行委托代理合同中約定的代理義務,應當按照比例扣除代理費用”的上訴理由不予支持。關于訴訟時效的問題。經查,首力律師事務所于2013年4月18日開具律師代理費發票,能夠證明首力律師事務所對律師代理費進行了主張;同時,某保險公司在一審中并未提出訴訟時效的抗辯,在二審期間才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且未能提供新的證據支持其該項主張,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第一款“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之規定,本院對于上訴人的該項上訴理由不予支持。關于首力律師事務所是否因主張不到位導致某保險公司責任加重的問題。經查,法院對案件的處理結果主要是依據當事人提供的案件證據來進行判決,代理人是否有書面答辯狀或答辯理由不能直接導致某保險公司在案件中承擔責任加重,而無論人民法院的判決是否適當,作為當事人的某保險公司均可依據法律規定,尋求救濟。且某保險公司也未提交證據證明首力律師事務所在代理過程中有導致案件判決錯誤的過錯,且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無效果無報酬”的原則沒有具體條款約定,某保險公司不能以此為由,拒絕向首力律師事務所支付代理費用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綜上,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25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劉榮耀
審判員劉大軒
代理審判員史振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肖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