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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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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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涼中民終字第316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涼山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2015-04-21
上訴人(原審原告):李XX,男,漢族,村民。
委托代理人:陳X,四川萬鑫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委托代理人:盧X,四川萬鑫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西昌市。
負責人:張XX,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徐XX,四川月都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授權。
上訴人李XX與被上訴人保險糾紛一案,不服四川省德昌縣人民法院(2014)德昌民初字第88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馬俊擔任審判長,審判員鄭堅、代理審判員邱學南參加的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書記員朱國鋒擔任記錄。上訴人李XX之委托代理人陳X,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徐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李XX系德昌縣永華汽車修理廠業主,其在經營期間購買有川W-38599吊車,主要從事各類吊裝業務。2012年,唐彬承包修建德昌縣小高鄉群英村二社村民楊昌榮的房屋。在房屋修建過程中,因施工需要吊車吊裝混凝土,唐彬與李XX之弟李永劍進行聯系,并就相關事宜協商達成一致意見。2012年8月7日,李XX按照雙方的約定,安排其聘請的駕駛員將自有的川W-38599吊車開至小高鄉群英村二社楊昌榮家在建房屋的施工現場,然后開始吊裝混凝土。在吊裝過程中,因吊車吊臂不慎觸碰到在建房屋上方的高壓線路,導致正在協助吊裝混凝土作業的唐彬、沙正華、胡元現三人被電擊傷,并致使三人在被電擊傷后從屋頂摔到地上再次受傷。事后,唐彬、沙正華、胡元現三人將李XX分別訴至德昌縣人民法院。德昌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后,依法作出了(2013)德昌民初字第647號、118號、119號民事判決,分別判令李XX賠償唐彬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212,926.95元,賠償沙正華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38,814.40元,賠償胡元現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55,411.60元。李XX按照德昌縣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書履行賠償義務后,向某保險公司申請索賠,某保險公司以該事故不屬于交強險賠償范圍拒絕給予賠償,李XX、某保險公司雙方為此發生糾紛。經多次協商后無果,李XX遂起訴,請求依法判令某保險公司在交通事故強制保險責任范圍內賠償李XX墊付的傷殘賠償金、醫療費等合計人民幣120,000.0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另查明,2012年4月17日,李XX為自有的川W-38599(廠牌型號:中聯ZLXXX60JQZ20H,發動機型號:6P10K009606)吊車向某保險公司購買了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期間為一年,即2012年4月18日至2013年4月17日。此次事故發生時,尚在保險期內。
原審法院認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被保險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依法應由保險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從該條規定來看,交強險的保險責任是指保險人對被保險車輛因道路交通事故給第三人造成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從本案庭審查明的事實來看,此次事故是在李XX自有的川W-38599吊車到達小高鄉群英村二社楊昌榮家在建房屋的施工現場后,在吊車停止行駛開始實施吊裝混凝土作業的過程中,因吊臂不慎接觸到在建房屋上端的高壓線路,導引高壓電將施工人員電擊而引發,在整個事故過程中,李XX自有的吊車始終處于停止行駛的狀態。從以上情形來看,此次事故系在施工作業中發生的安全責任事故,并非車輛在道路行駛過程中發生的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系國家為了保護交通事故中傷者利益強制保險公司承辦險種,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保險條例》的規定,交強險是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責任保險。從該條例中的規定來看,交強險賠付的對象是針對交通事故中發生的車外三者損害。由于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意外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因此在“在道路上”是構成交通事故的首要條件。本案中,此次事故系發生在工地現場,唐彬、沙正華、胡元現等人受到的損害不屬于被道路上行駛的車輛造成的損害。同時,由于此次事故不屬于交通事故,不屬于交警部門的管轄范圍,因此,交警部門并未作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李XX雖認為由于吊車屬于特種作業車輛,其風險的發生并非主要在道路上,而更多的是在特種作業過程中,因此在吊車運行過程中發生的事故理應納入交強險賠償的范圍,但因李XX的該項訴稱系其自身對交強險賠付范圍的擴大解釋,并無相關法律、法規或司法解釋予以支持,故對李XX的該項訴稱不予采信。
綜上,由于李XX自有的吊車引發的此次人身損害不屬于交通事故,因此此事故給他人造成的損失不屬于交強險的保險責任范圍,故對李XX要求某保險公司在交通事故強制保險責任范圍內賠償其墊付的傷殘賠償金、醫療費等費用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為此,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判決:駁回李XX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700.00元,減半收取人民幣1,350.00元,由李XX負擔。
上訴人訴稱
宣判后,原審原告李XX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請求:1、撤銷四川省德昌縣人民法院(2014)德昌民初字第881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支持上訴人的一審訴訟請求;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承擔。上訴理由: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關于發生在非交通道路的通行事故也參照交通事故執行的規定,立法的本意是對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上的“道路”作擴大解釋,本案車輛發生事故地可認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道路”上;2、本案的事故車輛為吊車,具有特殊性,是在停駛狀態中開展作業,如發生在交通道路上的交通事故才適用交強險賠償范圍,那與交強險的立法目的和價值不符,不利于保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3、相關法律法規并未禁止將特種車輛在作業中發生的事故納入交強險賠償范圍;4、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將特種車輛在作業中發生的事故納入交強險的理賠范圍,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立法目的和價值,彰顯法律的公平正義。綜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判決顯示公平,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答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本院經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一致,對原判所認定的事實依法予以確認。
另查明,本案所涉事故發生時,李XX雖向交警部門報了案,但交警部門認為不屬于交通事故,并未作出交通事故認定。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在二審期間均未提交新證據。
本院認為,本案系被保險人李XX請求保險人某保險公司支付交強險保險金的糾紛。因此,本案案由應為保險糾紛,而一審判決認定本案案由為人身保險合同糾紛屬定性錯誤,本院應予糾正。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涉案的吊車在作業過程中發生責任事故,是否屬于交強險賠付的范圍。交強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交強險的賠付前提是車輛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和財產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關于“(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五)‘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之規定,本案涉案吊車發生事故的地點在修建房屋的作業現場。發生事故時,吊車始終處于停止行駛的狀態,事故是因實施吊裝混凝土作業的過程中,因吊臂不慎接觸到在建房屋上端的高壓線路,導引高壓電將施工人員電擊而引發。交警部門作為法定的認定交通事故的職能部門,也未對本案事故作出交通事故的認定。因此,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關于“道路”和“交通事故”的界定。本案涉案吊車在作業過程中發生的事故并非交通事故,不屬于交強險的賠付范圍。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適當,程序合法,判決結果正確,依法應予以維持。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700.00元,由上訴人李X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馬俊
審判員鄭堅
代理審判員邱學南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朱國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