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白山市江源區神龍煤矸石燒結空心磚有限責任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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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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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終字第89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1-28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牟泊霖,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廷軍,吉林萬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白山市江源區神龍煤矸石燒結空心磚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修文,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曉宇,內蒙古銘真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崔紅偉。
原審第三人白山市江源區神龍煤礦。
法定代表人彭修文,經理。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白山市江源區神龍煤矸石燒結空心磚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白山空心磚公司),原審第三人白山市江源區神龍煤礦(以下簡稱白山神龍煤礦)因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科爾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4)左民初字第86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2013年7月19日14時許,原告白山空心磚公司雇傭的司機李某駕駛原告白山空心磚公司所有的吉Fxxxxx號雷克薩斯牌越野車行至國道304線588公里加950米處,尾隨相撞前方同方向行使張某某所駕駛蒙Gxxxxx號輕型貨車尾部致吉Fxxxxx號車內5人受傷,雙方車輛不同程度損壞。科爾沁左翼中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于2013年7月31日作出00xxx2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發生交通事故后,原告白山空心磚公司車輛支出吊車費3000元、施救費1500元。原告白山空心磚公司所有的吉Fxxxxx號雷克薩斯牌越野車經通遼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作出通價認鑒(2013)232號價格鑒定結論書一份,認定該車修復價格為785556元,原告白山空心磚公司支出鑒定費8300元。第三人白山神龍煤礦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商業險(包括機動車損失保險1785600元、車上人員責任險—-駕駛員50000元、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50000元x7座,均不計免賠率)。此次事故發生在投保期間,現原告白山空心磚公司訴至法院。
原審法院認為,原告白山空心磚公司雇傭的司機李某駕駛白山空心磚公司所有的吉Fxxxxx號雷克薩斯牌越野車與張某某所駕駛蒙Gxxxxx號輕型貨車相撞,致吉Fxxxxx號車內5人受傷,雙方車輛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經科爾沁左翼中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做出責任認定,認定李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白山空心磚公司所有的吉Fxxxxx號雷克薩斯牌越野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商業險(包括機動車損失保險1785600元,不計免賠率),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根據法律規定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商業險賠償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對于原告白山空心磚公司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在商業三者險賠償金限額內一次性支付原告白山市江源區神龍煤矸石燒結空心磚有限責任公司790556元(車輛修復價785556元、吊車費3000元、施救費150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1784元、評估費8300元,合計20084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上訴人訴稱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和程序錯誤。一、被上訴人白山空心磚公司提交的評估報告違反法律程序,系單方委托,沒有通知上訴人。上訴人申請法院重新鑒定,而原審法院沒有支持上訴人的主張,依據被上訴人白山空心磚公司單方提交的評估報告作出判決,違反法律程序和規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五條雖然規定了“當事人申請鑒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但同時規定“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的除外”。而依據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的規定,原審法院應當支持上訴人的重新鑒定申請。二、被上訴人沒有提交修車票據。被上訴人提交的鑒定報告正如報告中第三頁第七項所言“采用市場法評定估算出鑒定標的修復價格”,既然是估算,就沒有確定性,發票是能夠證明車輛修復價格確定性的最直接、不可或缺的證據。同時,沒有提交發票,是否違反國家稅法相關規定三、鑒定費是被上訴人為證明車輛損失而支出的間接費用,不屬于《非營業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規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判決我公司承擔鑒定費,違反保險條款的規定。綜上,請二審法院根據以上事實和理由,予以公正判決。
經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和認定的證據與一審法院一致,本院予以確認采信。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白山空心磚公司雇傭的司機李某駕駛被上訴人白山空心磚公司所有的吉Fxxxxx號雷克薩斯牌越野車與張某某所駕駛蒙Gxxxxx號輕型貨車相撞,造成車輛及人員不同程度損傷。此次事故經科爾沁左翼中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做出責任認定,認定李某負事故全部責任。被上訴人白山空心磚公司所有的吉Fxxxxx號雷克薩斯牌越野車在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商業險(包括機動車損失保險1785600元,不計免賠率),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根據法律規定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應在商業險賠償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對于被上訴人白山空心磚公司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認為,原審依據的評估報告系單方委托,程序違法的上訴請求,因上訴人在原審中未在舉證期限內提出,且該鑒定由公安機關委托有資質機構作出,程序上并無違法之處,故該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確實,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訴訟費11748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額爾敦倉
審判員白云飛
審判員師國亮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徐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