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XX與張XX、李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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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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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3民初5866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法院 2016-12-12
原告:陳XX,男,漢族,云南省昆明市人。
委托代理人:許XX,重慶恒澤(昆明)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張XX,男,漢族,云南省昆明市人。
委托代理人:李X,女,彝族,云南省昆明市人,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李X,女,彝族,云南省昆明市人。
被告:某保險公司。
營業場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區-4樓。
負責人:李XX,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楊XX,男,系公司員工,一般授權代理。
原告陳XX訴被告張XX、李X、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段雯于2016年11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陳XX的委托代理人許XX、被告張XX的委托代理人李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楊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陳XX訴稱:2016年5月17日,被告張XX駕駛云AXXX73號小型轎車經過昆明市東三環白沙街金色交響小區門口路段未確保安全,恰遇陳XX駕駛非機動車經過,兩車發生碰撞。導致陳XX受傷,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交警出具事故認定書,確定由被告張XX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陳XX承擔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一、被告向原告賠償經濟損失74994元(醫療費2205.5元、營養費2000元、護理費750元、交通費300元、誤工費8092.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00元、殘疾賠償金52746元、后期醫療費4000元、精神損害賠償3000地、鑒定費1400元),其中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交強險限額內精神損害優先賠付)賠償,不足部份由被告張XX、李X賠償。三被告對不足部分承擔全部連帶責任。二、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張XX、李X答辯稱:我方對原告的傷殘等級有異議,事故發生后我們為原告墊付過7356.47元的醫療費。
被告某保險公司答辯稱:被保險人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2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
原告為證明其主張提交以下證據:
第一組證據:居民身份證,證明原告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第二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1、被告具有訴訟主體資格;2、事故經過及被告張XX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陳XX無責任;3、肇事車輛所有人和保險情況。
第三組證據:1、住院病案一套、病情診斷證明、報告單、陪客證;2、醫療費票據、情況說明,證明1、發生交通事故后,原告被送往醫院診斷治療的事實;2、因交能事故受傷,被告應向原告賠償護理費、醫療費用等。
第四組證據:鑒定書,證明被告需向原告賠償殘疾賠償金、誤工費等。
第五組證據:鑒定費票據,證明被告需向原告賠償鑒定費。
被告某保險公司質證后認為:對第一組證據的三性無異議。對第二、三組證據的三性無異議。對第四組證據鑒定書,我方認為原告鑒定時尚未達到病情穩定的情況,因此對其真實性、合法性不予認可。對第五組證據鑒定費票據不予認可。
被告張XX、李X的質證意見與被告某保險公司意見一致。
被告張XX、李X提交以下證據:
第一組證據:住院費用票據、住院費用清單、出院記錄、診斷書,證明被告張XX為原告墊付醫療費情況。
第二組證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證明事故發生經過及責任認定情況。
第三組證據:修車清單、修車費發票,證明修車產生的費用。
第四組證據:保險單,證明車輛投保情況。
原告陳XX質證后認為:對第一組證據的真實性認可,被告支付了3744.12元的費用,原告自行支付了2200元的費用。門診費、急救費也均是被告方支付的。對第二組證據的三性予以認可,原告方承擔的是次要責任,按法律規定應承擔20%。對第三組證據不予認可,財產損害部份不應在本案中處理。對第四組證據保險單予以認可。
被告某保險公司質證后認為:對第一、二、三、四組證據的三性均予以認可。
被告某保險公司為證明其主張提交以下證據:
保險出險抄件,證明被告在我公司投保。
原告陳XX對某保險公司提交證據予以認可。
被告張XX、李X對某保險公司提交證據予以認可。
綜合原、被告舉證、質證,本院對原告提交的第一、二、三、四、五組證據、被告張XX、李X提交的第一、二四組證據、被告某保險公司提交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確認,對被告張XX、李X提交的第三組證據的關聯性不認可。
綜合原、被告訴、辯主張,本案爭議焦點在于:原告各項訴訟請求是否有事實及法律依據
經審理查明:2016年5月17日,被告張XX駕駛云AXXX73號小型轎車經過昆明市東三環白沙街金色交響小區門口路段時恰遇陳XX駕駛非機動車經過,被告張XX未確保安全,造成兩車發生碰撞,陳XX受傷,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六大隊出具【2016】第0053004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確定張XX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陳XX承擔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到昆明市延安醫院住院治療5天,產生住院醫療費5744.12元、門診費1617.85元,共計7361.97元。經司法鑒定傷殘等級為十級,后期醫療費為4000元,原告支出鑒定費1400元。被告張雙寶墊付了原告的醫療費5156.47元。
另查明,云AXXX73號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和20萬元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云AXXX73號車的登記車主為被告李X,被告張XX與被告李X系夫妻關系。
本院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某保險公司在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限額范圍內先予以賠償。《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某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某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某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由于肇事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根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張XX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故先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對原告的損失進行賠償。超出交強險部分,在商業險范圍內按雙方責任比例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由于被告張XX駕駛的是機動車,其注意義務大于原告,故其應當承擔70%的賠償責任。
原告產生的以下費用,本院認為:1、醫療費,根據原、被告提交的票據,本院確認原告產生的醫療費為7361.97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500元,原告住院5天,故本院支持住院伙食補助費5天X100元/天=500元;3、營養費2000元,本院酌情支持1000元;4、后期醫療費4000元,該費用有鑒定書為依據,故本院予以認可;5、護理費750元,由于原告因交通事故受傷,造成生活不便,在一定時間內確需他人護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護理費用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原告主張護理費為750元,本院認為原告的主張合理,予以支持;6、誤工費8092.5元,由于原告未提交證據證明工資收入減少的情況,故本院對原告的該項主張不予支持;7、殘疾賠償金52746元,本院認可原告為城市戶口,故應按城鎮人口的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故其殘疾賠償金為26373元X20年X0.1=52746元;8、精神撫慰金3000元,本院綜合原告的傷情酌情支持1000元;9、交通費300元,本院予以支持。以上費用中,醫療費7361.9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00元、營養費1000元、后期醫療費4000元,共計人民幣12861.97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向下支付10000元,剩余2861.97元劃分責任比例后,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險向下支付2003.38元。護理費750元、殘疾賠償金52746元、精神撫慰金1000元、交通費30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項下賠償54796元。被告某保險公司共需賠償原告66799.38元(10000元+2003.38元+54796元),由于被告張雙寶墊付了原告的醫療費5156.47元,故被告某保險公司還需賠償61642.91元。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第一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陳XX各項費用人民幣61642.91元;
二、駁回原告陳XX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675元減半收取837.5元由被告張XX負擔552元,原告陳XX負擔285.5元。鑒定費1400元由被告張XX承擔980元,原告陳XX負擔42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雙方當事人均服判的,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若負有義務的當事人不自動履行本判決,享有權利的當事人可在本判決規定履行期限屆滿后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
審判員 段 雯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書記員 劉艷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