賀XX與計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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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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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3民初5433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昆明市盤龍區(qū)人民法院 2016-11-18
原告:賀XX,男,漢族,云南省昆明市人。
委托代理人:顧XX,云南瀛滇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計XX,女,漢族,云南昆明市人。
委托代理人:曹XX,云南上上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某保險公司。
營業(yè)場所:昆明市。
負責人:李X。
委托代理人:劉X,泰和泰(昆明)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原告賀XX訴被告計XX、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段雯于2016年10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賀XX的委托代理人顧XX,被告計XX的委托代理人曹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劉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6年1月15日,被告計XX駕駛的云AZOLO2號車輛與行人賀XX、肖鎖珍在昆明市機床廠四村25棟門前路段相撞,發(fā)生交通事故,致賀XX、肖鎖珍受傷,對于本次交通事故,經交警出具事故認定書,確定由計XX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賀XX無責任。賀XX因本案所涉事故受傷,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一、對原告因本案所涉及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68482.01元(醫(yī)療費25132.0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800元、營養(yǎng)費4500元、護理費7573元、鑒定費2100元、交通費530元、后期治療費4500元、殘疾賠償金13187元、殘疾輔助器具費116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判令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過交強險范圍內的有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商業(yè)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仍有不足的由計XX承擔賠償責任;二、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被告計XX答辯稱:我方對事故發(fā)生及責任認定均無異議,但我方購買了交強險及50萬元的商業(yè)三者險,保險金額已經能夠賠償原告的損失,并且還購買了不計免賠。故所有賠償均應由太平洋某保險公司進行賠償。被告計XX在原告?zhèn)髩|付了醫(yī)療費25476.4元和護理費6700元,請求在本案中一并處理。
被告某保險公司答辯稱:案件事實無異議,具體的賠償項目標準在質證階段詳細發(fā)表。
原告為證明其主張?zhí)峤灰韵伦C據:
第一組證據:昆公交認字[2016]第0001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事故發(fā)生時間、經過、責任劃分及肇事車輛購買保險的情況。
第二組證據:1、身份證;2、公交認字[2016]第0001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3、企業(yè)工商登記信息、組織機構代碼證,證明原、被告自然信息、工商登記信息,原被告均是本案適格主體。
第三組證據:1、診斷證明書;2、出院小結;3、出院證,證明原告因事故致傷后住院治療時間、傷情;賀XX住院期間生活不能自理需要專人陪護。
第四組證據:昆醫(yī)大司法鑒定中心[2016]臨床鑒字第914、915、916號法醫(yī)臨床鑒定意見書,證明原告因事故造成十級傷殘、需后期治療費4500元、護理期60日、營養(yǎng)期90日。
第五組證據:1、醫(yī)療費發(fā)票(2張)、收據(2張);2、輪椅發(fā)票;3、鑒定費發(fā)票;4、交通費發(fā)票(若干),證明原告事故后自行墊付醫(yī)療費、購買輪椅、支付鑒定費及交通費情況。
第六組證據:戶口本,證明原告系城鎮(zhèn)戶口,應按城鎮(zhèn)戶口標準進行賠償。
被告計XX質證后認為:對原告提交證據的真實性均予以認可,但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某保險公司質證后認為:對第一組、第二組證據的三性均予以認可。對第三組證據認可無異議。對第四組證據中的傷殘等級鑒定無異議;對后期治療費評估無異議;對護理期、營養(yǎng)期鑒定不予認可。對第五組證據中醫(yī)療費發(fā)票認可無異議;對收據不予認可;對輪椅發(fā)票無異議;對鑒定費的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不認可關聯(lián)性,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對交通費發(fā)票不予認可。對第六組證據戶口本認可。
被告計XX為證明其主張?zhí)峤灰韵伦C據:
證據一:云南省第二人民醫(yī)院住院病人預繳款收據11張、門診收費票據2張、住院費票據,證明被告在原告治療期間墊付醫(yī)療費情況。
證據二:護理費收據、證明、護理人員結業(yè)證明,證明被告在原告治療期間墊付護理費6700元。
證據三:保險代抄單,證明購買保險情況。
原告質證后認為:對證據一、證據二、證據三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均予以認可。
被告某保險公司質證后認為:對證據一的真實性無異議,請法庭核實實際產生的醫(yī)療費金額。對證據二的護理費收據真實性認可。對證據三無異議。
被告某保險公司沒有證據提交。
綜合原、被告舉證、質證,本院對原告提交的證據一、二、三、四、五、六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予以確認,對鑒定費,本院認可傷殘等級和后期醫(yī)療費的鑒定,對被告計XX提交的證據一、二、三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予以確認。
綜合原、被告訴、辯主張,本案爭議焦點在于:原告各項訴訟請求是否有事實及法律依據
經審理查明:2016年1月15日,被告計XX駕駛的X號車輛,由昆明市一二一大街前往昆明市機床廠四村。途中,被告計XX駕車至機床廠四村25幢門前路段時,恰遇行人賀XX攙扶肖鎖珍在其所駕車右前方與其同向行走,被告計XX駕車未注意觀察右前方情況,所駕車車頭右前部與賀XX身體相碰撞,賀XX被撞后連同肖鎖珍摔跌倒地,后計XX所駕車右前輪隨即擦壓賀XX左下肢,致肖鎖珍受輕傷一級,賀XX受輕傷二級,造成人員受傷道路交通事故。經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六大隊出具昆公交認字【2016】第0001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計XX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賀XX、肖鎖珍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賀XX到云南省第二人民醫(yī)院住院49天。原告支付了住院醫(yī)療費22500.01元、門診費82元、藥費2550元,共計25132.01元。被告計XX支付了原告的住院醫(yī)療費23367.49元及門診費476.4元,并支付了40天的護理費6000元。經鑒定,原告構成十級傷殘,需后期醫(yī)療費4500元。
另查明,云AXXX02號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和50萬元第三者商業(yè)責任險。
本院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某保險公司在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限額范圍內先予以賠償。《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guī)定,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以下簡稱“商業(yè)三者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某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某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某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由于肇事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根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計XX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故先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對原告的損失進行賠償,超出保險限額部分再由被告計XX承擔。
原告主張的以下費用,本院認為:1、醫(yī)療費25132.01元,本院確認原告支出醫(yī)療費為25132.01元,故對該費用予以認可;2、住院伙食補助費4800元,原告住院49天,住院伙食補助費為49天X100元/天=4900元,由于原告只主張4800元,故本院予以認可;3、營養(yǎng)費4500元,考慮到原告的傷情及年紀,本院酌情支持2000元;4、后期醫(yī)療費4500元,該費用有鑒定書為依據,故本院予以認可;5、護理費7573元,由于原告因交通事故受傷,造成生活不便,在一定時間內確需他人護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護理費用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根據原告的傷情,本院支持原告的護理期為60天,由于被告被告已支付原告40天的護理費,故現(xiàn)支持剩余20天的護理費,由于原告未提交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故本院按每天120元計算,則護理費為120元/天X20=2400元;6、殘疾賠償金13187元,本院認可原告為城市戶口,故應按城鎮(zhèn)人口的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故其殘疾賠償金為26373元X5年X0.1=13186.5元;7、殘疾輔助器具費1160元,該費用有發(fā)票為據,本院予以支持;8、交通費530元,該費用屬于交通事故產生的必然損失,本院予以支持;9、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此次交通事故對原告的身心造成巨大傷害,但原告主張過高,本院酌情支持1000元。以上費用中,醫(yī)療費25132.0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800元、營養(yǎng)費2000元、后期醫(yī)療費4500元,共計人民幣36432.01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護理費2400元、殘疾賠償金13186.5元、殘疾輔助器具費1160元、交通費53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共計18276.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故被告某保險公司共需賠償原告54708.51元。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第一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賀XX各項費用人民幣54708.51元;
二、駁回原告賀XX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512元減半收取756元由被告計XX承擔603元,原告賀XX承擔153元。鑒定費1400元由被告計XX承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雙方當事人均服判的,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若負有義務的當事人不自動履行本判決,享有權利的當事人可在本判決規(guī)定履行期限屆滿后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審判員 段 雯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書記員 劉艷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