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訴潘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30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5)滬一中民六(商)終字第656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15-12-24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_x000B_負責人吳某,總經理。_x000B_委托代理人王運健,上海達晨律師事務所律師。_x000B_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潘X。_x000B_委托代理人沈一樑,上海市東浦律師事務所律師。_x000B_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潘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768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2月1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運健和被上訴人潘X的委托代理人沈一樑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_x000B_原審法院審理查明,2014年3月17日,潘X駕駛浙LB××××小轎車行駛至浦東新區(qū)××路出×××路東約100米處時,未注意安全不慎與案外人楊某某駕駛的三輪車發(fā)生碰撞,造成楊某某車損人傷。后浦東新區(qū)交警部門出具事故認定書,認定潘X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事故車輛于2014年投保于某保險公司,險種包括第三者責任險限額人民幣(以下幣種同)1,000,000元,車輛損失險限額120,300元,不計免賠率,期間2014年1月22日至2015年1月21日,事故發(fā)生時間處于保險期間內。該起事故經人民法院調解確定潘X賠償責任,潘X在賠償傷者相關損失后至某保險公司處理賠時,某保險公司予以拒賠。故潘X起訴至原審法院,請求判決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理賠款150,244元。_x000B_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案外人楊某某的傷情經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交警支隊委托上海長興醫(yī)學交流研究所司法鑒定所進行了鑒定,結論為:被鑒定人楊某某因交通事故所受損傷構成十級傷殘,傷后休息期120日,營養(yǎng)期30日,護理期60日。某保險公司對該鑒定結論中案外人構成十級傷殘?zhí)岢霎愖h,故不同意賠償潘X主張的傷殘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同時要求對案外人的傷情進行重新鑒定,但某保險公司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其對案外人鑒定結論異議的成立。原審審理中,雙方對醫(yī)藥費金額(扣除非醫(yī)保后)為19,742.30元;鑒定費金額為2,000元;營養(yǎng)費金額為900元;殘疾器具費金額為8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金額為230元;護理費金額為2,400元;誤工費金額為12,000元;交通費金額為200元;衣物損金額為200元;投保車輛車損金額為1,300元意見一致。_x000B_原審還查明,案外人楊某某系外地農村來滬務工人員,長期在本市城鎮(zhèn)地區(qū)居住并于2013年3月在上海市浦東新區(qū)××鎮(zhèn)××通信設備經營部工作。潘X已向案外人楊某某履行了賠償義務。上海市浦東醫(yī)院出具了楊某某一期手術后一年,二期取內固定費用為7,000元左右的證明。_x000B_原審法院認為,潘X、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涉案保險車輛在保險期內發(fā)生了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潘X在該事故發(fā)生后已經履行相關義務,故潘X要求某保險公司履行保險理賠義務符合法律規(guī)定,某保險公司應當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和合同約定向潘X理賠。針對雙方確認的賠償項目、金額,原審予以確認。某保險公司對案外人的相關鑒定結論提出異議,但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其異議的成立,故原審對某保險公司的該異議無法采信,對某保險公司要求對案外人的傷情重新鑒定的申請不予支持,原審采信該鑒定報告的結論。所以對于潘X主張的殘疾賠償金95,42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原審予以支持。關于潘X主張的案外人的后續(xù)治療費7,000元,因相關醫(yī)療機構出具了載有明確金額的醫(yī)療證明,原審對潘X主張的該損失金額予以確認。據(jù)此,原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guī)定判決: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付潘X保險金146,472.30元。原審案件受理費3,304元,減半收取計人民幣1,652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_x000B_原審法院判決后,某保險公司不服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首先,潘X僅實際支付案外人楊某某1至2萬,并未足額支付賠償款,故其要求保險公司向其支付理賠款缺乏法律依據(jù)。其次,原審判決所依據(jù)的傷殘鑒定報告在程序上嚴重違法,且鑒定結論明顯依據(jù)不足。鑒定過程中,案外人楊某某本人并未到場,鑒定機構僅憑楊某某的病例資料得出鑒定結論,而且楊某某病例資料記載的傷情程度較輕,不足以構成傷殘。再次,案外人楊某某屬于農村戶口,且一直不上班,不應以上海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傷殘賠償金。據(jù)此,某保險公司請求本院撤銷原審判決,改判駁回潘X的原審訴訟請求。_x000B_潘X辯稱,原審判決查明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_x000B_某保險公司在二審期間向本院提交電話錄音證據(jù)一份,欲證明其工作人員與案外人楊某某進行過電話聯(lián)系,電話錄音內容可以顯示潘X只賠償案外人楊某某1至2萬;楊某某本人沒有去鑒定機構做鑒定;楊某某一直不上班,不應適用城鎮(zhèn)居民賠償標準。_x000B_潘X對上述證據(jù)的真實性不予認可,認為錄音中對話人物的身份無法確定。_x000B_根據(jù)某保險公司的舉證和潘X的質證意見,本院認證如下:首先,從錄音內容來看,詢問一方的提問方式過于粗略,個別問題的提法略顯主觀,對于賠償款支付的時點、是否出具過收條、鑒定時的具體情形以及是否有收入來源等關鍵問題均未詳細詢問。其次,從對話人物的身份來看,某保險公司未能提供相應證據(jù)佐證錄音中對話人物即是案外人楊某某。在無其它證據(jù)對錄音內容加以佐證的情況下,難以得出楊某某未足額獲賠、本人未接受鑒定、未在城鎮(zhèn)有勞動收入的結果。相反,潘X提交的載有案外人楊某某簽字捺印的收條上,蓋有上海市浦東新區(qū)法院××人民法庭的公章,證明楊某某收到潘X支付的賠償款148,944元,該證據(jù)相對于上述錄音證據(jù)而言更具證明力。綜上,本院無法采信某保險公司提交的錄音證據(jù)。_x000B_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查明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_x000B_本院認為:系爭保險合同依法成立生效,對合同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F(xiàn)潘X駕駛系爭保險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依法向案外人履行了相應的賠償義務后,有權向某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理賠,某保險公司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依照合同約定履行理賠義務。某保險公司對潘X是否實際支付了全部賠償款、案外人楊某某是否構成十級傷殘及其應否適用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傷殘賠償金表示異議,但未能提供有效證據(jù),故本院對其主張無法采信。綜上所述,平安的上訴請求缺乏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_x000B_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_x000B_駁回上訴,維持原判。_x000B_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229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_x000B_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崔 婕
代理審判員 王 濤
審 判 員 沈竹鶯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瞿 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