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交通集團天華通運業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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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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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終字第1513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15-11-06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區。
負責人郝長海,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濤,天津津發展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天津市交通集團天華通運業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開區。
法定代表人肖福祥,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該公司職員。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天津市交通集團天華通運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華通運業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天津市靜海縣人民法院(2015)靜民初字第491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2014年1月27日,天華通運業公司為其所有的車牌號為津A×××××號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商業保險,保險期間自2014年2月10日0時起至2015年2月9日24時止。天華通運業公司依約交納了保險費用。2014年11月10日12時10分許,案外人李向群駕駛投保車輛沿津文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津文路王口南萬營村口,撞前方順行左轉彎掉頭的張偉駕駛的車牌號為冀J×××××、冀J×××××掛號大貨車,致雙方車損、李向群及其乘車人受傷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天津市公安局靜海分局交通警察支隊城區大隊認定,李向群負事故同等責任、張偉負事故同等責任,乘車人無事故責任。天華通運業公司所有的投保車輛經交通管理部門委托天津市靜海縣價格認證中心評估,鑒定總損失價格為40750元,天華通運業公司因此次事故支付行駛速度檢測費2000元、酒檢費300元、評估費2000元、施救費1400元及存車費540元。
原審法院認為,天華通運業公司、某保險公司之間簽訂的機動車輛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為合法有效合同,雙方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保險合同訂立后,天華通運業公司依約交納了保險費用,投保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某保險公司應當承擔保險責任。某保險公司認為車的實際價值比鑒定結論定損數額低,申請對車輛整體價值進行鑒定,且認為天華通運業公司提交的鑒定結論的定損數額過高,不認可,但該鑒定結論系公安交警部門委托靜海縣價格認證中心作出,具有客觀公正性,能夠反映保險車輛的真實損失情況,且天華通運業公司提供了維修費票據予以證實車損情況,某保險公司雖對維修費發票的真實性有異議,但其未能提供證據證明,且不同意進行鑒定,故對某保險公司上述答辯意見,原審法院不予采納。酒檢費、行車速度檢測費、評估費、施救費及存車費是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某保險公司應當予以賠付。此事故經天津市公安局靜海分局交通警察支隊城區大隊認定,李向群負事故同等責任并無不妥,原審法院予以確認,某保險公司作為該車投保的保險公司,應當就天華通運業公司的車輛損失40750元、行駛速度檢測費2000元、酒檢費300元、評估費2000元、施救費1400元及存車費540元,以上共計46990元,在扣除事故對方車輛交強險應賠償的2000元后按50%事故責任比例賠償天華通運業公司22495元。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天津市交通集團天華通運業有限公司保險金人民幣22495元。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81元,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原審法院判決后,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認為原審判決處理結果有誤,其主要理由是:依據保險合同約定,涉訴投保車輛的實際價值比被上訴人提交的鑒定結論定損數額低,上訴人申請對車輛整體價值進行鑒定,故應依據雙方保險合同約定同意對車輛實際價值進行鑒定后以實際價值為限額確定損失。綜上,上訴人請求二審法院:1.依法撤銷原審判決;2.依法駁回被上訴人的原審訴訟請求并對投保車輛的實際價值鑒定后確定理賠數額;3.本案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被上訴人天華通運業公司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處理結果正確。上訴人應當按鑒定結論確定的金額給付理賠金。被上訴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本院予以確認。各方當事人在本院二審期間均未提交新的證據。
本院認為,本案雙方當事人的爭議焦點是涉訴投保車輛損失數額認定問題。被上訴人天華通運業公司為證實涉訴車輛損失,在本案一審期間提交了由天津市靜海縣價格認證中心對涉訴投保車輛損失所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評論結論書》,天津市靜海縣價格認證中心對該車輛損失進行鑒定系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委托,該機構亦具備相應的評估資質,其所作的評估結論合法有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認為該評估結論認定車輛損失數額過高,并提出應以實際價值為限重新鑒定確定損失,事實依據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原審法院依據天津市靜海縣價格認證中心作出的評估結論,確定涉訴車輛損失,并無不當。綜上,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62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殷 焱
代理審判員 陳 豪
代理審判員 張炳正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書 記 員 薛東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