貓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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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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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馬民初字第488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馬龍縣人民法院 2015-11-11
原告貓XX,男,回族,云南省馬龍縣人。
委托代理人陳加林,云南萬民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黃林,系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黃濤,云南黃濤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原告貓XX訴被告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9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貓XX委托代理人陳加林、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黃濤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貓XX訴稱,2015年5月11日傍晚我駕駛云DXXX99號車行至宜馬路馬龍縣舊縣街道辦事處9KM+800M處時,該路段正在修路,通行不便,在我駕車等待通行時,老天突降暴雨,導致在此路段等待通行的包括云DXXX99號車被淹,之后我向云DXXX99號車投保的保險公司即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馬龍支公司報了案,后來該保險公司對該車進行了救援。云DXXX99號車被送至曲靖龐大弘銳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4S店)進行維修,維修費為240668元,我找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馬龍支公司支付240668元維修費,該公司以維修費過高拒絕賠償,當時我急著用車,但是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馬龍支公司拒不支付云DXXX99號車的維修費,不得已的情況下,我只有與曲靖龐大弘銳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協商維修費的問題,經過多次協商,最終由我向曲靖龐大弘銳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支付170000元維修費后,方可開走云DXXX99號車。我駕駛的云DXXX99號車已在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馬龍支公司購買了相關保險,保險期為2014年7月18日至2015年7月17日。我向曲靖龐大弘銳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支付170000元維修費后,我多次請求云DXXX99號車投保的保險公司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馬龍支公司賠償已支付的維修費,但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馬龍支公司總找理由拒賠或者少賠,無奈之下,我只有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我車輛維修費17000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
庭審中,被告某保險公司出庭應訴,原告貓XX當庭變更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馬龍支公司為某保險公司。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2014年6月19日,原告貓XX駕駛的云DXXX99號車投保了我公司下屬公司馬龍支公司車輛損失險,保險期間是2014年7月18日零時起至2015年7月17日24時止,本次事故在保險期間內,如果原告貓XX系合格駕駛員,我公司愿意在核定的損失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2、本次事故發生后,經我公司核定損失為72185元,超過我公司核定的損失屬原告貓XX自行擴大的損失,我公司不愿意承擔賠償責任,請法院依法裁決。
原告貓XX針對其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
1、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原告貓XX的身份情況。
2、馬龍縣公安局舊縣派出所證明原件、馬龍縣氣象局證明原件各一份,證明事發當天下暴雨及云DXXX99號車輛被淹的情況。
3、照片原件六張,證明云DXXX99號車輛被淹的情況。
4、維修結算單原件一份,證明云DXXX99號車輛被水淹后維修的具體情況。
5、維修證明原件一份,證明云DXXX99號車輛維修費為240668元,但實際支付維修費170000元。
6.云南省增值稅普通發票原件兩張、收款證明原件一份,證明原告貓XX實際支出的維修費為170000元。
7、投保單復印件兩張,證明原告貓XX為其駕駛的云DXXX99號車輛購買車輛損失險等險種情況。
經質證,被告某保險公司認為,對原告貓XX提交的第1組證據身份證復印件、第7組證據保單復印件無異議。對第2組證據馬龍縣公安局舊縣派出所證明原件、馬龍縣氣象局證明原件有異議,形式不合法,沒有出具人的簽名。對第3組證據照片三性不予認可,沒有拍照時間。對第4組證據維修結算單,只認可其中12項,對其余維修項目未經被告某保險公司定損,屬于原告貓XX自己擴大損失。對第5組證據維修證明有異議,沒有出具人的簽名,形式不合法。對第6組證據增值稅發票的真實性無異議,對合法性和關聯性有異議,被告某保險公司只認可72185元的維修款;對收款證明的三性不予認可,屬于原告貓XX自行擴大的損失。
被告某保險公司針對其答辯主張,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
1、保單復印件一份,證明原告貓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之間成立保險合同關系。
2、機動車保險條款(2009版)一份,證明根據該條款第十八條規定原告貓XX在修理前沒有與被告某保險公司協商確定維修項目或者更換項目,因此對原告貓XX擴大部分損失,被告某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經質證,原告貓XX認為,對第1組證據保單復印件無異議。對第2組證據機動車保險條款有異議,認為該份證據是保險公司的格式條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1條的規定,當發生爭議時有兩種以上解釋的,要判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即本案被告某保險公司的解釋;另外被告某保險公司并未將該機動車條款交付原告貓XX,原告貓XX購買保險時被告某保險公司員工并未就該免責條款作出明示;此外在云DXXX99號車被水淹受損后,被告某保險公司員工并未一一清查受損部件,而是為了少賠或者拒賠草率核算賠償項目作為理賠依據。
根據原、被告雙方當事人的舉證、質證,本院認為原告貓XX提交的第1組證據身份證復印件、第7組證據投保單復印件,來源合法、內容真實且被告某保險公司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對原告貓XX提交的第2組證據馬龍縣公安局舊縣派出所證明、馬龍縣氣象局證明,兩個單位分別作出“2015年5月11日19時至20時,馬龍縣舊縣街道辦事處宜馬路段天降暴雨,宜馬路(舊縣至紅橋路段9公里+800米處)積水過深。導致在此處路段等待通行的云DXXX99號車等多輛車輛被淹,后保險公司到現場救援。”和“馬龍縣舊縣街道土橋上洪雨量監測站2015年5月11日8時至12日8時降雨量達59.7毫米,達到暴雨量級。”的證明內容,該兩項證明內容屬于其社會管理職能范圍,且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庭審中陳述本案事故發生后曾對受損車輛定損這一事實,與馬龍縣公安局舊縣派出所和馬龍縣氣象局出具的證明材料在內容上具有銜接性和延續性,對原告貓XX提交的第2組證據,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貓XX提交的第3組證據6張照片均沒有拍攝時間、拍攝地點、拍攝車輛車牌號碼,對該組證據本院不予采信。對原告貓XX提交的第4組證據維修結算單,該份證據中詳細羅列了受損車輛云DXXX99號車的維修項目及價格,被告某保險公司只認可其中12項維修項目,認為其余維修項目系原告貓XX自行擴大造成的,但并未舉證反駁該份證據,也未舉證證實曲靖龐大弘銳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不具有維修車輛的相關資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二條第一款關于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另一方當事人認可或者提出相反證據不足以反駁的,人民法院可以確認其證明力的規定,對原告貓XX提交的第4組證據曲靖龐大弘銳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出具的維修結算單本院予以采信。對原告貓XX提交的第5組證據維修證明,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庭審中認可了云DXXX99號車輛受損后,被送至曲靖龐大弘銳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修理,而該份證據中關于維修費總額的證明內容與原告貓XX提交的第4組證據維修結算單相印證,故對原告貓XX提交的第5組證據維修證明,本院予以采信。對原告貓XX提交的第6組證據增值稅發票和收款證明,在庭審中原告貓XX對車輛維修費為240668元,實際支付了170000元的情況作出合理說明,且該組證據與原告貓XX提交的第4組證據維修結算單、第5組證據維修證明相互印證,對原告貓XX提交的第6組證據增值稅發票和收款證明,本院予以采信。
對被告某保險公司提交的第1組證據保險單復印件,原告貓XX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對第2組證據機動車保險條款(2009版),該條款第十八條明確規定了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有協助保險人對受損車輛進行勘驗、定損的義務,但是該條款并未明確規定當被保險人對保險人認定的車輛損失存在爭議時應如何處理;本案中,原、被告雙方當事人在定損時,原告貓XX對被告某保險公司核定的車輛損失有異議,但是被告某保險公司并未告知原告貓XX對定損情況有異議時,應如何處理,故對被告某保險公司以機動車保險條款第十八條的規定主張原告貓XX超出定損范圍外的維修費為原告貓XX自行擴大損失的證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根據庭審及雙方當事人的舉、質證,本院確認以下法律事實:
2015年5月11日傍晚,原告貓XX駕駛云DXXX99號車途經馬龍縣舊縣街道宜馬路(舊縣至紅橋段9公里+800米處)時,因該處正在修路通行不便,原告貓XX遂在此處停車,在等待通行過程中突遇暴雨導致云DXXX99號車被水淹后無法駕駛,原告貓XX向被告某保險公司報案后,被告某保險公司對云DXXX99號車施救,并將云DXXX99號車送至曲靖龐大弘銳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維修。被告某保險公司對受損車輛云DXXX99號車定損12項維修項目,維修金額為72185元;原告貓XX不同意被告某保險公司認定的損失,雙方未再就云DXXX99號車的維修項目和維修金額進行協商。之后,原告貓XX讓曲靖龐大弘銳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對受損車輛進行維修并自行支付了170000元的維修費。原告貓XX在支付了云DXXX99號車的維修費后與被告某保險公司多次協商賠償事宜,雙方一直未能達成一致意見,遂訴至本院。
另查明,原告貓XX為其駕駛的云DXXX99號車在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馬龍支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險,賠償限額為774500元,保險期間為2014年7月18日零時起至2015年7月17日二十四時至,云DXXX99號車受損時尚在保險期內。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當事人之間訂立保險合同,原告貓XX按期繳納保險費,且云DXXX99號車輛受損時間在保險期間內,受損過程屬于被告某保險公司提交的機動車保險條款第二章第一條第(四)項規定情形,即:在保險期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人應按照本保險合同的規定負責賠償:(四)雷擊、暴風、龍卷風、暴雨、洪水、海嘯、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災、泥石流、滑坡;因此被告某保險公司應當對云DXXX99號車受損情況承擔賠償責任。原告貓XX駕駛的云DXXX99號車受損后經曲靖龐大弘銳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修復并確定損失金額為17000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主張只認可12項維修項目、72185元維修金,認為超出其認可部分的維修項目和維修金額是原告貓XX自行擴大造成的,但是被告某保險公司并未舉證證實該主張,且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庭審中認為車輛損失的認定,需經保險人即本案被告某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即本案原告貓XX協商一致同意修理或者變更項目、方式和費用后才能確定;然而被告某保險公司并未舉證證實其主張的12項維修項目、72185元維修金額是經原、被告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同意的,因此被告某保險公司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對原告貓XX要求被告某保險公司支付云DXXX99號車維修費170000元的訴請,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第七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由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車輛損失險范圍內賠償原告貓XX云DXXX99號車車輛修復費人民幣170000元。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人民幣185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判決生效后,若負有義務的當事人拒不履行本判決書確定的義務,享有權利的當事人可在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內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
審判員 徐秋艷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書記員 陳小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