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XX與甲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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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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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中法民二終字第301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8-19
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珠海市,辦公地址:珠海市香洲區。
負責人:廖XX,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陳XX,該××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XX,男,漢族,住河南省西華縣,公民身份號碼:×××6992。
委托代理人:何XX,廣東大同(珠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呂XX。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劉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2014)珠香法民二初字第55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由審判員孫永紅擔任審判長、代理審判員崔拓寰、李苗參加的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書記員林粵鍇擔任法庭記錄。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甲保險公司于2012年12月25日為劉XX的粵C×××××號車簽發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機動車商業保險。其中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期間自2012年12月27日零時起至2013年12月26日二十四時止,承保險種包括機動車損失險、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險(駕駛員)、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不計免賠率特約險等。
2013年12月12日劉XX駕駛粵C×××××號車行駛至廣州機場空港一路與橫二路交界路口由南往北行駛時,因駕駛不慎,轉彎時發生粵C×××××號車車頭部位與路邊樹木相撞的事故,事故致使劉XX受傷。經廣東省公安廳機場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事故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劉XX對事故承擔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劉XX將事故車輛拖回珠海,并支出拖車費人民幣1400元。劉XX因事故受傷,為治療支出醫療費人民幣529.1元。
事故發生造成保險車輛粵C×××××號車損失,2014年2月7日,劉XX委托珠海市昱達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粵C×××××號車的車輛損失進行鑒定,鑒定認定粵C×××××號車的損失為人民幣95277元,并由此產生鑒定費人民幣4111元。劉XX稱在鑒定過程中還產生了拆檢費人民幣2000元,但劉XX沒有提供相應的發票予以證明。劉XX稱粵C×××××號車現已修理完畢,并提供時間為2014年10月23日、金額為人民幣95277元的維修費發票予以證明。
英XX和公司對劉XX委托珠海市昱達價格評估有限公司作出的鑒定報告不予認可,認為該份鑒定報告確定的損失金額過高,遂另行委托廣州市華盟價格事務所有限公司對粵C×××××號車的車輛損失進行鑒定。廣州市華盟價格事務所有限公司鑒定后認定粵C×××××號車的車輛損失金額為人民幣65616元。英XX和公司稱其是根據劉XX委托的珠海市昱達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鑒定報告上確定的維修換件項目作出評估報告的,英XX和公司實際沒有看過保險車輛,因此要求驗車輛和舊件。
案件審理過程中,應原審法院要求珠海市昱達價格評估公司的鑒定人員彭世俊和廣州市華盟價格鑒定公司的鑒定人員周新華出庭就鑒定問題接受質詢。兩方鑒定人員均認可,按照物價局規定,鑒定報告對配件和維修換件工時的定價可以在市場價格的基礎上上浮不超過30%。而兩方鑒定公司均表示鑒定報告的定價是參照珠海的市場價格作出的。珠海市昱達價格評估公司的鑒定報告價格是在市場價格基礎上上浮30%作出的,廣州市華盟價格鑒定公司的鑒定報告價格是在市場價格基礎上上浮15%-20%作出的。珠海市昱達價格評估公司稱其是在修理廠對涉案車輛拆檢、拍照后,根據車輛受損情況作出的鑒定報告。廣州市華盟價格鑒定公司稱其是在修理廠參照涉案車輛拆檢后換下的舊件作出的鑒定報告。
原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劉XX向甲保險公司投保,甲保險公司向劉XX簽發機動車商業保險單,雙方之間形成財產保險合同關系,合同合法有效,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雙方均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
劉XX的保險車輛粵C×××××號發生保險事故,雙方對于保險事故的發生均無異議,只是對保險車輛的定損價格存在爭議,且雙方均各自單方委托鑒定機構對保險車輛的損失情況進行鑒定。甲保險公司委托的鑒定機構表示是在修理廠根據保險車輛拆檢下來的舊件作出的鑒定報告,則說明甲保險公司委托的鑒定機構在鑒定評估時已經核實過受損車輛的舊件,甲保險公司無需再重復驗車和舊件。對比雙方提交的鑒定報告,雙方的鑒定報告中對涉案保險車輛的維修和換件項目是一致的,只是對換件和維修項目的定價存在差異。經對兩方鑒定人員的當庭質詢,兩方的定價均是按照珠海市的市場價格定價,只是上浮比例存在差異。因雙方均為單方委托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報告,且兩方鑒定公司均具有對事故車輛進行評估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原審法院綜合雙方的鑒定報告定損金額,認定粵C×××××號車的損失金額為人民幣80446.5元[(95277元+65616元)÷2]。甲保險公司應當向劉XX支付車輛損失賠償金人民幣80446.5元。
劉XX在車輛發生事故后,為將車輛拖回珠海支出拖車費人民幣1400元,屬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為確定車輛損失從而盡快維修車輛支出鑒定費人民幣4111元,屬于被保險人為查明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均應由保險人即甲保險公司承擔。劉XX主張還支出了拆檢費人民幣2000元,但沒有提供相應的票據予以證明,原審法院對此不予支持。甲保險公司對劉XX因車禍受傷支出的醫療費人民幣529.1元沒有異議,原審法院對劉XX要求支付醫療費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綜上,甲保險公司應當向劉XX支付保險賠償金人民幣86486.6元(80446.5元+1400元+4111元+529.1元)。
劉XX的保險車輛發生的保險事故屬于甲保險公司的承保范圍,但甲保險公司沒有及時對保險車輛的損失情況進行定損,導致雙方各自單方委托鑒定機構對車輛損失進行鑒定從而產生爭議,使得劉XX無法及時取得保險賠償費用,在自行支付鑒定費用后產生了相應的利息損失。因此,甲保險公司還應當賠償劉XX保險賠償款86486.6元自先行支付維修費用(2014年10月23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損失。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一、二款、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甲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劉XX支付保險賠償金人民幣86486.6元及其利息(自2014年10月23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408元,由劉XX負擔人民幣432.5元,由甲保險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負擔人民幣1975.5元。
甲保險公司不服一審法院作出的上述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根據《保險法》第二十三條,在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提出索賠后,保險公司未及時核定才需要承擔被保險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本案被上訴人并未正式向我公司索賠,所以我公司不應當承擔利息損失。請求二審法院:1.撤銷一審判決中甲保險公司承擔賠款利息損失的判項;2.上訴費由劉XX負擔。
被上訴人劉XX答辯稱:2013年12月12日事故發生后,劉XX第一時間通知甲保險公司,多次要求甲保險公司對車輛進行查勘定損,但甲保險公司長時間沒有履行保險合同的義務,劉XX不能及時獲得賠償。劉XX起訴,甲保險公司在收到應訴資料后委托華盟公司進行價格鑒定,距離事故發生將近4個月,甲保險公司消極理賠造成劉XX利息損失,應當承擔相應法律后果。請求維持原判。
本院對原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雙方當事人二審均未提交新證據且對一審查明的事實無異議。
本院認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圍繞當事人的上訴請求進行審理。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審理,但一審判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除外”的規定,本院圍繞甲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進行審理。甲保險公司對一審判決該公司支付86486.6元保險賠償金未提出上訴,視為服判,本院對一審判決甲保險公司支付86486.6元保險賠償金本金的判項徑行維持。
根據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和被上訴人的答辯意見,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為甲保險公司是否應當支付86486.6元保險賠償金從2014年10月23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
本院認為,關于本案是否應當支付保險賠款及保險賠款的具體金額問題,甲保險公司與劉XX存在爭議,且處于訴訟當中。因此,在甲保險公司是否應當支付劉XX保險賠款及保險賠款具體金額尚未有生效裁判文書確定之前,相關權利及義務處于未定狀態,甲保險公司并非惡意拖欠保險賠款。因此,一審判決甲保險公司支付86486.6元保險賠償金從2014年10月23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改判。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部分不當,甲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變更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2014)珠香法民二初字第559號民事判決為:甲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劉XX支付保險賠償金人民幣86486.6元;
二、駁回劉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408元,由劉XX負擔人民幣432.5元,甲保險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負擔人民幣1975.5元。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975元,由劉X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孫永紅
代理審判員 崔拓寰
代理審判員 李 苗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林粵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