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李X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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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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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二終字第00027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3-27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qū)#樓101室、201室。
負責人:胡X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韋X,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XX,男,漢族,阜陽市人,住安徽省阜陽市。
委托代理人:張XX,安徽相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李X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的(2014)州民二初字第0050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3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韋X,被上訴人李XX的委托代理人張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審法院查明:2013年10月19日,李XX為其所有的皖KXXX05北京現(xiàn)代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商業(yè)險,其中車輛損失險責任限額為135900元,不計免賠,保險期限自2013年11月10日零時起至2014年11月9日二十四時止。2014年7月27日17時10分,崔建云駕駛被保險車輛沿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qū)南三環(huán)路由東向西行駛至天筑豪生大酒店東50米時,因躲避車輛撞向道路北側(cè)花壇,造成被保險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安徽省阜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直屬五大隊作出的第341201620140349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崔建云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李XX開支車輛維修費35540元,拖車費200元,合計35740元。李XX請求賠償未果,提起訴訟,請求判決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35977元,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另查明:崔建云的駕駛證在交通事故發(fā)生時超分,后按照規(guī)定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學習并考試合格,記分已清除。
原審法院認為:李XX與某保險公司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nèi)容合法,屬有效合同。雙方均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被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內(nèi)因交通事故受損,某保險公司應按保險合同的約定及法律規(guī)定在保險責任限額內(nèi)承擔保險責任。某保險公司辯稱被保險車輛駕駛員在駕駛證超分,停止使用的情況下駕駛機動車,依據(jù)雙方的保險合同約定,保險人不承擔責任。原審法院認為,事故發(fā)生時駕駛員的駕駛證雖已滿分,但其駕駛證并沒有被吊銷或注銷,且該駕駛員已按照規(guī)定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學習并考試合格,記分已清除;交警部門處理事故時也未認定投保車輛駕駛員系無證駕駛;某保險公司提供的證據(jù)也不能證明該免責條款已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確告知義務,因此該免責條款對投保人李XX不產(chǎn)生法律效力,故某保險公司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李XX的合理損失35740元,應由某保險公司在車輛損失險責任限額內(nèi)賠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李XX各項損失3574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699元,減半收取349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宣判后,某保險公司不服上述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某保險公司就保險條款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免責條款生效;保險條款約定,駕駛?cè)嗽隈{駛證記分達到12分,仍駕駛機動車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崔建云駕駛證超分、停止使用,應視為無駕駛資格。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某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李XX辯稱:保險條款屬于格式條款,某保險公司未就免責條款內(nèi)容向李XX明確說明,故免責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駕駛證扣滿12分不等同于無證駕駛。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供新證據(jù),對一審中提供的證據(jù)未提出新的質(zhì)證意見。結(jié)合二審查明的事實,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李XX與某保險公司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nèi)容合法,屬有效合同。雙方均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關(guān)于某保險公司上訴稱,保險條款約定,駕駛?cè)嗽隈{駛證記分達到12分,仍駕駛機動車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問題。本院認為,該條款屬保險條款中免責條款,因某保險公司未提供就該免責條款內(nèi)容向投保人李XX進行明確說明的證據(jù),根據(jù)保險法及保險法解釋的規(guī)定,該免責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關(guān)于某保險公司上訴稱,投保車輛駕駛員駕駛證扣滿12分,無駕駛資格問題。本院認為,駕駛證扣分一般是因為違章受罰造成,不屬于無證駕駛。綜上,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對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699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張玉貞
審判員 劉 偉
審判員 褚潁芬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葉志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