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張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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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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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陽中民三終字第00601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1-19
上訴人(原審被告)。
負責人陳凱,某保險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培群,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張XX,女。
委托代理人蔡義忠,湖北勝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張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棗陽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的(2015)鄂棗陽北民初字第0035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楊文擔任審判長,審判員陳瑞芳、李化參加的合議庭,并于同年11月1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培群,被上訴人張XX的委托代理人蔡義忠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張XX一審訴訟請求為請求依法判決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墊付第三者的醫療費8448.30元,本案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張XX于2013年1月17日為其掛靠在棗陽市榮新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的鄂FXXX22重型半掛牽引車及掛車鄂FXXX8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等險種。2013年9月1日,張XX的丈夫郭建修駕駛該車沿107國道由南向北行駛至1483KM+300M路段時,追尾撞上由胡愛民駕駛的、停車排隊等候通行的贛BXXX01重型半掛牽引車及掛車贛BXXX8掛,導致連環追尾,造成第三人曹年青受傷的交通事故。岳陽交警部門認定郭建修負事故主要責任,胡愛民負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后張XX為第三者曹年青墊付了醫療費8448.30元及其他費用。曹年青隨后就自己的損失向湖南省岳陽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權利,但是其未將張XX、郭建修夫婦墊付的醫療費列入訴訟請求之中,故湖南省岳陽縣人民法院未予處理,要求張XX、郭建修自行處理。為此張XX于2015年7月27日訴至本院,要求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其墊付的醫療費損失。庭審中,因雙方各執訴、辯稱理由致本案不能調解結案。
另查明,棗陽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興隆信用社(現在更名為湖北棗陽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興隆支行)于2014年4月14日出具聲明,同意將張XX的鄂FXXX22重型半掛牽引車所投保的保險受益人變更為張XX。
原審法院認為,張XX為其鄂FXXX22重型半掛牽引車及掛車鄂FXXX8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等險種,該車在保險期限內發生交通事故,導致第三者受傷,張XX為第三者墊付了醫療費8448.30元,連同第三者其他醫療費項下損失(湖南省岳陽縣人民法院認定曹年青該項下的損失還有伙食補助費690元,營養費690元)未超出張XX主車和掛車所投交強險醫療費責任限額之和,某保險公司應當對此承擔保險責任。現保險合同約定的第一受益人棗陽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興隆信用社同意保險受益人變更為張XX,某保險公司應當向張XX支付該墊付的醫療費用。故張XX的請求理由正當,應予支持。某保險公司要求對方車輛車主及保險公司共同分擔該損失,但是因張XX提起是合同之訴,故某保險公司的此項要求,不予支持,其可在賠償張XX損失后向有關單位或個人追償。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支付張XX保險金8448.3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交納。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本案事故中被上訴人張XX負主要責任,另一車輛B17401及掛車贛BXXX8掛車負次要責任,且整案醫療費用未超過交強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四條規定,醫療費損失由兩車承保的保險公司及被保險人在交強險范圍內平均負擔,而非由上訴人獨自承擔。一審判決明顯不符合法律規定,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張XX不合理訴訟請求,或發回重審。
被上訴人張XX答辯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中各方當事人均未提供新證據。
經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張XX為其鄂FXXX22重型半掛牽引車及掛車鄂FXXX8掛在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等險種,雙方間所形成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被上訴人張XX所投保的車輛在保險期間發生保險事故,致第三人受傷,被上訴人張XX為第三者墊付醫療費8448.30元,被上訴人張XX要求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承擔賠償醫療費8448.30元的保險責任,事實清楚,且符合保險合同的約定,應予支持。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認為醫療費損失應由兩事故車輛承保的保險公司共同分擔,原審法院判決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獨自承擔不符合法律規定。對此本院認為,被上訴人張XX依據合法有效的保險合同主張權利,且其請求賠償的范圍、數額并未超出保險合同的約定,原審法院依據雙方當事人間的保險合同判決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承擔相應的責任并無不當,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對此提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楊 文
審判員 陳瑞芳
審判員 李 化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書記員 張詩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