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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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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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中民二終字第00044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3-18
上訴人(一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高X,該支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吳XX,該支公司職工。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周X,男,漢族,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
委托代理人:余XX,安徽黃淮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周X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659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吳昊彧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歐陽順、代理審判員梁化成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
周X一審訴稱:2013年11月15日,周X為其名下的皖L×××××號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玻璃單獨破碎險條款(進口)(F)等險種,并支付了保費。2014年8月27日,周X將車輛停放在“億龍大廈”附件停車場,后發現車輛玻璃破損。周X隨即將車送往徐州之星汽車有限公司修理,支付維修費27440元。請求法院判令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賠償金27440元。
某保險公司一審辯稱:1、本案未找到事故第三方,應免除某保險公司30%的賠償責任;2、周X不能提供證據證明維修費用僅為玻璃維修費用。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一審法院認定:2013年11月15日,周X為其名下的皖L×××××號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玻璃單獨破碎險條款(進口)(F)等險種,并支付了保費。保險期間為2013年11月16日0時至2014年11月15日24時止。2014年8月27日,周X將車停放在“億龍國際”停車場,后發現車輛玻璃破碎。周X遂報險并將車送往徐州之星汽車有限公司進行維修,共支付維修費27440元。包括更換前擋玻璃10300元,第二塊玻璃13526元,玻璃膠890元及更換前擋玻璃、天窗第二塊玻璃、拆裝頂棚的工時費2724元。
一審法院認為: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為有效合同。周X在某保險公司處購買了車險,發生保險事故時,某保險公司應在承包范圍內承擔保險責任。某保險公司辯稱未找到事故第三方,應免除30%的責任,但其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就該免責條款對周X盡到告知義務。某保險公司辯稱周X無證據證明維修費只是玻璃項目,與查明事實不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之規定,判決: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給周X保險賠償金27440元。案件受理費243元,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某保險公司上訴稱:1、一審未查明本案事故發生經過,也未查明本案是否屬于保險事故即判決某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錯誤;2、即使發生了本案保險事故,但雙方保險條款約定未找到事故第三方,應當免除某保險公司30%的賠償責任,故一審判決某保險公司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錯誤,請求二審依法改判。
周X二審辯稱:本案事故事實清楚,某保險公司也及時到達事故現場,其依照保險合同起訴保險公司,不應扣除30%的賠償數額。
人保財險宿州分公司二審提供了《機動車保險報案記錄》一份,證明本案事故出險時間是2014年8月24日,不是一審判決認定的8月27日。周X對該份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質證認為不能證明本次事故不是保險事故。本院對該份證據的真實性予以認定。
當事人對二審提供的其他證據與一審相同,相對方的質證意見亦同于一審,本院認證意見與一審一致。
經審理查明:2013年11月15日,周X為其名下的皖L×××××號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玻璃單獨破碎險條款(進口)(F)等險種,并支付了保費。保險期間為2013年11月16日0時至2014年11月15日24時止。2014年8月25日,周X將車停放在宿州市汴河路“億龍國際”停車場,后發現車輛玻璃破碎。周X遂報險并將車送往徐州之星汽車有限公司進行維修,共支付維修費27440元。包括更換前擋玻璃10300元,第二塊玻璃13526元,玻璃膠890元及更換前擋玻璃、天窗第二塊玻璃、拆裝頂棚的工時費2724元。
另查明:皖L×××××號車保險記錄載明,事故報案時間為2014年8月25日,出險經過載明“不明原因前擋風玻璃及天窗玻璃同時損失,本車損失,無人傷”。處理經過載明:“2014年8月28日,客戶袁先生稱車輛在江蘇省徐州市奔馳之星4S店維修,要求公司定損,請示何經理稱按市場價格定損。”某保險公司就本次事故的車輛定損價值為11800元。
歸納當事人訴辯意見,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為:1、本案事故是否屬于保險事故;2、某保險公司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應如何計算。
本院認為:關于焦點1,本案周X名下的皖L×××××號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險并附加玻璃單獨破碎條款(進口),該車在發現前擋風玻璃和天窗玻璃受損后,及時告知了某保險公司,保險公司亦派員出險,并制作了出險經過,對事故車輛損失亦進行了評估,保險報案記錄載明了報案及出險時間為2014年8月25日,足以證明本案屬于保險事故,某保險公司該節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但一審認定事故時間為2014年8月27日有誤,本院予以糾正。
關于焦點2,雙方的保險合同真實有效,周X按約履行了繳納保險金的義務,事故發生后及時報險,并將車輛及時維修,提供了維修發票及維修清單,足以證明車輛發生了保險事故及車輛損失的數額,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進行賠償。某保險公司上訴稱未找到事故第三方,應當免除30%的賠償責任。審理認為,周X在發現車輛受損后,既可以要求侵權人賠償,也可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某保險公司雖辯稱雙方約定了30%的免賠條款,但其一、二審提供了兩份保險條款,分別是《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條款》。后一份條款與本案無關,前一份條款雖然有上述約定,但該條款適用的車輛系客貨運輸及租賃營運車輛,本案保險車輛的保險單載明的車輛性質為家庭自用汽車,某保險公司提供的兩份條款與本案無關,不能證明雙方保險合同中約定“未找到事故第三方,應當免除30%的賠償責任”的相關內容,故某保險公司的該節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支持。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略有不當,但適用法律及判決結果正確,本院予以維持。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予以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86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吳昊彧
審 判 員 歐陽順
代理審判員 梁化成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吳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