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縣三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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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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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中民二終字第00060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3-30
上訴人(一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吳XX,該支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黃XX,安徽民之聲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泗縣三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鄧XX,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董XX,安徽益友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泗縣三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泗縣三鼎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泗縣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4)泗民二初字第0001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吳昊彧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歐陽順、代理審判員梁化成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泗縣三鼎公司一審訴稱:2014年4月13日,其職工鄧寒駕駛皖L×××××號重型專項作業車在泗縣北二環雙語中學附近,由于倒車未確保安全,撞到劉福忠駕駛的蘇C×××××蘇C×××××掛號重型半牽掛引車,造成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鄧寒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車輛損失險等,某保險公司派員查看了事故車輛,但拒絕定損,導致泗縣三鼎公司無法使用車輛長達兩個多月,不得不另行租賃他人同類型的專項作業車使用。之后,泗縣三鼎公司通過泗縣交警部門聯系上海大洋保險公估公司安徽分公司對該車輛受損情況進行車損評估。評估后雙方協商將事故車運送至安徽三一工程設備公司進行修理,花去修理費用389100元。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車輛修理費389100元、車損評估費7501元、車輛停用損失200000元,交通費5000元,共計601601元。
某保險公司一審辯稱:1、對保險事故的事實、事故責任以及案涉車輛投保車輛損失險的事實不持異議;2、泗縣三鼎公司的訴訟請求過高,部分請求沒有依據。
一審法院認定:2014年4月13日,泗縣三鼎公司駕駛員鄧寒駕駛公司名下的皖L×××××號重型專項作業車,在泗縣泗城鎮北二環雙語中學附近路上倒車時,撞到劉福忠駕駛的蘇C×××××蘇C×××××掛號重型半牽掛引車,造成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鄧寒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皖L×××××號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限額分別為1935000元、500000元,保險期間自2013年6月5日至2014年6月4日。事故發生后,泗縣三鼎公司及時報案,某保險公司亦派員查勘事故車輛。
2014年4月14日,經某保險公司同意,泗縣三鼎公司將事故車輛送至安徽三一工程設備公司進行修理,某保險公司因維修費用過高未對車輛進行定損,車輛無法修理。導致泗縣三鼎公司也兩個多月無法使用車輛。2014年6月16日,經上海大洋保險公估公司安徽分公司評估,車輛損失為389100元,評估費為7501元。評估后即開始修理,并于2014年8月1日修理完畢。某保險公司仍以修理費用過高為由一直不予以理賠。泗縣三鼎公司訴至一審法院,要求賠償。
訴訟過程中,某保險公司以原評估金額過高、評估報告存在諸多瑕疵為由申請重新評估。泗縣三鼎公司申請對車輛停用期間二個月的營運損失進行評估。經雙方協商同意委托安徽同正行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車輛損失及停運損失進行評估,車輛損失350408元,車輛殘值3800元,停運損失115694元。兩項評估費用分別為6500元及5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雙方的保險合同真實有效,泗縣三鼎公司的車輛在保險期間發生交通事故,某保險公司應在車輛損失險范圍內賠償346608元。《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30日內作出核定,但是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某保險公司在接到報案后未能定損,導致泗縣三鼎公司營運車輛無法及時修復使用,時間長達三個半月,扣除定損及維修的合理期間30日,某保險公司仍應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賠償泗縣三鼎公司停運損失115694元,評估費14001元。泗縣三鼎公司要求賠償交通費5000元,因未提交證據,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判決: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賠償泗縣三鼎公司車輛損失346608元、兩個月的停運損失115694元、兩次評估費用7501元及6500元,合計476303元。
某保險公司上訴稱:1、泗縣三鼎公司駕駛員鄧寒在事故發生時無特種車輛操作證,屬于保險公司的免責范圍。鄧寒于2014年4月30日取得了泵車作業證,而事故發生時間為2014年4月13日,雙方的保險條款第五條約定,使用專業機械車、特種車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操作證駕駛車輛發生事故的,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就上述免責條款,保險公司已經予以明確說明和告知,條款以字體加粗的方式明確提示;2、雙方的保險合同第六條約定,被保險人因保險車輛不能使用所遭受的損失及費用,保險公司不予賠償。泗縣三鼎公司一審主張的營運損失不屬于雙方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范圍,且泗縣三鼎公司已自認扣除一個月的營運損失,一審卻按二個月營運損失判決錯誤;2、評估費均判決由某保險公司承擔錯誤。綜上,請求二審依法改判駁回泗縣三鼎公司的訴訟請求。
泗縣三鼎公司二審辯稱:1、鄧寒在事故發生時持有符合駕駛資格的駕駛證件,無需另行取得操作證;2、平安財險宿州支公司在投保時并未明確告知相關免責事項,免責條款不產生效力。另,其一審訴請的是兩個月的營運損失,并不是一個月的營運損失。請求二審維持一審判決
雙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同于一審,相對方的質證意見同于一審,本院認證意見亦與一審一致。
經審理查明:一審查明的事實清楚,本院予以確認。
另查明:1、中國平安機動車車輛損失險條款第五條第(九)項約定,使用各種專用機械車、特種車的人員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證件,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第六條第(八)項約定,被保險人因保險車輛不能使用所遭受的損失以及發生的費用,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2、鄧寒于2007年5月22日取得駕駛資格,準駕車型為B2,于2014年4月30日取得泵車操作作業許可證。
歸納當事人訴辯意見,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為:1、某保險公司是否應當就本案事故承擔保險責任;2、某保險公司是否應當賠償泗縣三鼎公司的營運損失。
本院認為:關于焦點1,某保險公司上訴稱事故發生時,車輛駕駛員鄧寒未取得操作證書,屬于雙方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賠范圍。泗縣三鼎公司認為上述條款書免責條款,保險公司在投保時未進行明確說明,不產生效力。審理認為,駕駛資格是駕駛人可以駕駛車輛在道路上行駛的行政許可,而操作資質證書則是行為人操控某種專業機械車輛作業的許可。判斷保險公司是否應當承擔保險責任,應當判斷保險事故發生時鄧寒有無取得相應資質,是否增加了保險公司的風險。泗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作出的事故認定書載明,案涉事故系鄧寒在泗縣泗城鎮二環路上倒車時未確保安全所致,并不是鄧寒在操作泵車進行作業時發生的事故。鄧寒持B2駕駛證,可以駕駛大、中、重型專項作業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的相關規定,案涉保險事故發生時,鄧寒駕駛被保險車輛時具有有效證件,并未增加保險公司的風險。故某保險公司以事故發生時鄧寒未取得作業資格,拒絕承擔賠償責任的上訴意見,本院不予采信。
關于焦點2,《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協議后十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人未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本案保險事故發生后,某保險公司在收到保險理賠申請后,未能在三十日內就事故車輛因事故的損失進行核定,應當賠償泗縣三鼎公司因不能及時維修車輛產生的損失。為此,泗縣三鼎公司就其因不能使用泵車運送混凝土,而租用他人泵車產生的損失單方進行了評估,某保險公司對該份泗縣三鼎公司單方委托的評估報告不予認可,申請重新鑒定。經雙方同意,一審法院重新委托鑒定機構進行了鑒定。該份鑒定報告鑒定程序合法,鑒定機構及鑒定人員亦具備相應鑒定資質,應當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該份評估報告評估了三個月的租金損失,扣除了三十日的合理期限,泗縣三鼎公司一審主張賠償兩個月租金損失符合法律規定。某保險公司上訴稱泗縣三鼎公司僅主張一個月的經濟損失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關于本案鑒定費用的承擔,因泗縣三鼎公司單方委托的評估報告,一審法院并未采信該份評估報告,該筆鑒定費用7501元由某保險公司承擔不當,本院予以糾正。關于第二次鑒定費用6500元,因一審僅支持兩個月的損失,而該份鑒定報告鑒定的系三個月的損失,故鑒定費用應當分擔,由某保險公司承擔4000元,泗縣三鼎公司承擔2500元。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但關于鑒定費用的判決不當,本院予以糾正。某保險公司的部分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變更安徽省泗縣人民法院(2014)泗民二初字第00019號民事判決即“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賠償泗縣三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車輛損失346608元、兩個月的停運損失115694元、兩次評估費用7501元及6500元,合計476303元”為“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泗縣三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車輛損失346608元、兩個月的停運損失115694元、鑒定費4000元,合計466302元”;
二、駁回泗縣三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按一審判決承擔,二審案件受理費9820元,由某保險公司擔9720,泗縣三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負擔10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吳昊彧
審 判 員 歐陽順
代理審判員 梁化成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蔡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