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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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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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中民二終字第00132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5-06
上訴人(一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鞏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XX,該支公司職工。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邵XX,男,漢族,農民,住安徽省靈璧縣。
委托代理人:孟XX,安徽民之聲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邵XX保險合同糾紛(二審糾正為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的(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441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吳昊彧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歐陽順、代理審判員梁化成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邵XX一審訴稱:號牌為皖L×××××的小型轎車系其所有。其為該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2012年5月16日,孟建會駕駛該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張懷仁受傷及車輛損壞。后邵XX賠償張懷仁醫藥費4439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38元、營養費360元,合計44995元。另因維修案涉車輛支出修理費用13200元及施救、停車費為2000元。因向某保險公司理賠遭拒,故訴請判令某保險公司給付邵XX保險金共計60195元,并承擔案件訴訟費用。
某保險公司一審辯稱:邵XX支付的醫療費中,其公司可以支付除非醫保部分保險金。邵XX主張的停車費、訴訟費不應由其公司賠償。
一審法院認定:2011年12月29日,邵XX為其所有的號牌為皖L×××××號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期間為2011年12月30日零時至2012年12月29日24時。其中車輛損失保險限額為168800元,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為500000元,雙方另特別約定不計免賠率。2012年5月16日,孟建會駕駛該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張懷仁受傷及車輛損壞。后邵XX賠付張懷仁醫藥費44397元,因維修案涉車輛支出維修費用13200元及施救、停車費2000元。因邵XX向某保險公司要求理賠遭拒,遂提起本案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邵XX已為案涉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責任保險及機動車損失保險。本案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邵XX賠付事故受害人張懷仁醫藥費44397元,因維修案涉車輛支出了維修費用13200元及施救、停車費2000元,應由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損失保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中賠付。故邵XX的訴訟請求合理,予以支持。某保險公司辯稱應支付除非醫保部分保險金,審理認為,對于醫療費中的非醫保部分,某保險公司沒有提供證據證明,不予采信。對于某保險公司辯稱不應支付施救及停車費的辯稱,與合同約定不符,于法無據,不予采信。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判決: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邵XX保險賠償金60195元。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為650元,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某保險公司上訴稱:1、因案涉事故發生時,案涉車輛的駕駛人孟建會與受害人張懷仁對事故承擔同等責任,故邵XX的車輛損失13200元應當按照責任比例分攤,即應由張懷仁承擔50%,其公司承擔50%。2、停車費損失2000元不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范圍,故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
邵XX二審辯稱:案涉事故發生在某保險公司承保期間內,本案損失未超出保險金額,故某保險公司應當賠償。2、停車費、施救費屬于為了減少損失的擴大而支出,是合理費用,某保險公司應當予以賠償。3、某保險公司未就按照責任比例分擔責任向邵XX盡到明確告知義務。故請求駁回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當事人所舉證據同于一審,相對方的質證意見與一審一致,本院的認證意見亦同于一審。
經審理查明:一審法院查明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另查明:案涉事故發生后,張懷仁于2012年7月4日在江蘇省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以孟建會、邵XX、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為被告提起訴訟。后經銅山區人民法院主持調解,孟建會、邵XX共賠償張懷仁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共計44995元。
綜合雙方當事人舉證、質證及訴辯意見,本案二審爭議的焦點為:1、某保險公司上訴稱以事故責任比例分擔車輛維修費用是否正當;2、邵XX支出的車輛停車費,某保險公司是否應當賠償。
本院認為:(一)關于某保險公司上訴稱以事故責任比例分擔車輛維修費用是否正當問題。
某保險公司認為應按事故責任比例承擔一半的車輛維修費用,其余車輛維修費用應由事故責任相對方支付。審理認為,某保險公司未舉證證明邵XX已就案涉車輛的損失放棄了向相關責任方主張權利。依照《》第六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某保險公司在賠償邵XX支出的車輛維修費用損失后有權向第三者責任方追償。故對某保險公司此節上訴意見,本院不予支持。
(二)關于邵XX支出的車輛停車費,某保險公司是否應當賠償問題。
同上所述,邵XX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并特別約定不計免賠。因案涉事故發生后,邵XX支出的車輛停車費系實際損失,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范圍。故某保險公司該節上訴理由,不能提供相應的證據,本院亦不予支持。
綜上,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30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吳昊彧
審 判 員 歐陽順
代理審判員 梁化成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書 記 員 吳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