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張X甲、張X乙追償權糾紛案件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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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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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三終字第00141號 追償權糾紛 二審 民事 朝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3-03
上訴人(原審原告)某保險公司。
法定代表人欒樹東,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徐海艷,某保險公司職員。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張X甲。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張X乙(系被告張X甲之父)。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人壽財產保險)與被上訴人張X甲、張X乙追償權糾紛一案,不服建平縣人民法院(2014)建朱民初字第0402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受理后,依法組成由法官張九東擔任審判長,法官劉永志、賁娜參加的合議庭,于2015年2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的委托代理人徐海艷,被上訴人張X甲、張X乙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原告人壽財產保險在一審中訴稱:2014年3月30日,被告張X甲無證駕駛遼NXXX73號小型客車交通肇事致王福軍死亡。建平縣人民法院判決我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王福軍家屬110240元,我公司已履行墊付賠償責任。根據法律規(guī)定,我公司支付的款項不是理賠而是墊付。被告張X乙作為肇事車主,對其車未盡到審查、保管義務。為此起訴,請求判決二被告返還我公司墊付的賠償款110240元。
原審被告張X甲在一審中辯稱:我開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屬實。我在保險公司投保強制險的時候也沒有駕駛證,保險公司未說沒有駕駛證不給上保險,保險公司應該理賠,我不承擔賠償責任。
原審被告張X乙在一審中辯稱:1、保險時保險公司沒有要駕駛證復印件也給上保險了。2、我投保的是車險,車出事故保險公司應該賠償。3、張鵬宇是成年人,我沒有連帶責任。4、我們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賠償協議時,是根據保險公司不承擔責任的情況下我們賠的錢。保險公司現在賠償后,我們賠償的錢已經過多了。我不承擔責任。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二被告系父子關系。2014年3月30日,被告張X甲無證駕駛遼NXXX73號小型客車(車輛所有人為被告張X乙)交通肇事致王福軍死亡。因該車輛在本案原告處投保了交強險,該案經本院(2014)建刑初字第00171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判決本案原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該案被害人王福軍家屬醫(yī)療費240元、死亡賠償金11萬元合計110240元,此款原告于2014年8月12日已支付給被害人家屬。現原告以要求二被告返還所墊付賠償款為由訴至本院。
一審法院判決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guī)定:“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追償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保險公司實際賠償之日起計算。本案中,原告經本院判決,在交強險賠償范圍內已向受害人支付了賠償款,因此,原告向侵權人(即被告張X甲)主張追償權,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張X乙系肇事車輛所有權人而非侵權人,因此對原告要求追償被告張X乙承擔連帶給付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的答辯意見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該院判決如下:一、被告張X甲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給付原告某保險公司因張X甲肇事所墊付的賠償款110240元。二、駁回原告某保險公司要求被告張X乙承擔被追償責任的訴訟請求。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上述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252元由被告張X甲負擔。
上訴人人壽財產保險不服一審法院上述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二被上訴人系父子關系,被上訴人張X乙對其所有的機動車未盡保管義務,致使被上訴人張X甲無證駕駛該車造成交通事故,二被上訴人對我公司墊付款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
被上訴人張X甲、張X乙服從一審判決。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上述事實有的當事人陳述建平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責任認定書、(2014)建刑初字第00171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保險公司通過郵政儲蓄銀行給付受害人款項的憑證、張X乙車輛交強險保險單、交警部門查詢張X乙車輛的車輛信息等證據在卷佐證,上述證據經一審質證和本院審查具有證明力,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上訴人在交強險賠償范圍內已向受害人支付了賠償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guī)定,上訴人有權向侵權人張X甲主張追償權。被上訴人張X乙系肇事車輛所有權人而非侵權人,沒有證據證明張X乙對肇事車管理存在過錯,故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張X乙承擔連帶給付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依法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504元由上訴人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張九東
審 判 員 劉永志
代理審判員 賁 娜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書 記 員 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