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錢XX修理合同糾紛案件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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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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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三終字第153號 修理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朝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4-24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葉青,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付大全,遼寧怡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錢XX。
委托代理人畢廣雨,遼寧東寶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黑龍江海盟德通信維護有限公司遼寧分公司。
負責人蔡可強,經理。
原審被告鄭學慧。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修理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龍城區人民法院(2014)朝龍民二初字第0096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付大全,被上訴人錢XX的委托代理人畢廣雨到庭參加訴訟,原審被告黑龍江海盟德通信維護有限公司遼寧分公司及鄭學慧經本院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錢XX在一審中起訴稱,2014年1月19日12時30分,被告鄭學慧駕駛被告海盟德通信公司的在被告平安財險公司投保了商業險的遼GXXX53號輕型普通貨車行駛至錦赤線113KM+500米處時發生單方交通事故,造成本車損壞,經朝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認定被告鄭學慧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該車在我處維修,為了合理確定修理費用,我委托朝陽市價格認證中心進行了價格認證,確定為56,287元。車輛修理完畢后,被告海盟德通信公司未給付修理費56,287元,其更遲遲未向被告平安財險公司申請理賠,嚴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權益,所以現向法院起訴,請求被告平安財險公司立即付清。
鄭學慧在一審中答辯稱,我是被告海盟德通信公司的司機,原告所訴的事實屬實。
平安財險公司在一審中答辯稱,雖然被告海盟德通信公司的遼GXXX53號輕型普通貨車在我處投保了商業險,但我公司與原告并不存在任何權利義務關系,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海盟德通信公司未答辯。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2014年1月19日12時30分,被告鄭學慧駕駛被告海盟德通信公司的在被告平安財險公司投保了商業險(保險金額87,000元)的遼GXXX53號輕型普通貨車行駛至錦赤線113KM+500米處時發生單方交通事故,造成本車損壞,經朝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認定被告鄭學慧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該車在原告處維修,為了合理確定修理費用,原告委托朝陽市價格認證中心進行了價格認證,確定為56,287元。車輛修理完畢后,被告海盟德通信公司未給付原告修理費56,287元,其至今未向被告平安財險公司申請理賠,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所以現原告向本院起訴,請求被告平安財險公司立即給付修理費56,287元。
一審法院判決認為,本案的性質實質為債權人代位權糾紛。原告與被告海盟德通信公司之間的口頭修理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的效力性、強制性的規定,合法有效,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均應按約履行。被告海盟德通信公司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損,經原告維修產生修理費56,287元,被告海盟德通信公司理應及時給付,或依據與被告平安財險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主張保險賠償后給付原告,被告海盟德通信公司未付也遲遲未向被告平安財險公司主張權利,從而對原告的權益造成了損害,所以原告請求被告平安財險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符合法律的規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平安財險公司的抗辯理由不成立。被告鄭學慧在本案中的主體資格不適格。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保險責任范圍內給付原告錢XX修理費56,287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207元減半收取603.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某保險公司不服一審法院上述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其主要上訴理由是:上訴人不是維修合同的當事人,不應成為維修合同糾紛案件的被告,被上訴人不是保險合同的投保人或受益人,黑龍江海盟德通信維護有限公司遼寧分公司不是遼GXXX53車輛所有人,也不是保險合同的投保人,對上訴人也無任何債權,不存在被上訴人的代位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無任何關系。
錢XX答辯稱:原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維持原判。
黑龍江海盟通信維護有限公司遼寧分公司及鄭學慧未出庭,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上述事實,有朝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第2014050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朝陽市價格認證中心朝價涉車字(2014)第00200026號車輛財產損失價格鑒證結論書、保險單2份、發票6份等證據及當事人陳述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錢XX與海盟德通信公司之間的口頭修理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約履行。海盟德通信公司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損,經被上訴人錢XX維修產生修理費56,287元,海盟德通信公司應及時給付,或依據與上訴人平安財險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主張保險賠償后給付被上訴人錢XX,因海盟德通信公司未付也遲遲未向平安財險公司主張權利,對被上訴人的權益造成了損害,故被上訴人錢XX請求平安財險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符合法律的規定,應予支持。綜上,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納,原審法院判決結果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一款(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207元,由上訴人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劉玉華
審 判 員 王海嬌
代理審判員 姜永濤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孫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