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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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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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晉中中法商終字第68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4-1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地址:祁縣。
負責人楊文燕,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靜,山西民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武XX。
委托代理人王帥,山西祁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武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祁縣人民法院(2014)祁商初字第23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晉K×××××重型半掛牽引車、晉K×××××掛號半掛車為武XX所有,武XX以自己的名義為該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一份主車交強險,以祁縣利誠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名義在某保險公司為該車投保了主、掛車車輛損失險各一份及不計免賠條款(主車車輛損失險保險限額為297000元,掛車車輛損失險保險限額為88200元),保險期間均為2014年5月28日至2015年5月27日。2014年8月20日6時30分許,王建明駕駛該車由南向北行駛至108線528KM+500M處時,與蘭順通駕駛的冀T×××××、冀T×××××號車發(fā)生追尾相撞,致晉K×××××號車內乘員周敏受傷、雙方車輛不同程度受損的交通事故。忻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交通事故處理大隊對該次事故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王建明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審審理中,武XX向祁縣人民法院提出車損鑒定,該院委托山西省榆次司法鑒定中心對該車輛損失進行了鑒定,鑒定結論為車輛損失為144780元,為此武XX交納了鑒定費4500元。武XX為此次事故另行支付了該車現(xiàn)場施救費3000元,拖車費酌情考慮3000元,以上三項共計155280元。
上述事實,有武XX提供的忻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交通事故處理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晉K×××××重型半掛牽引車車輛行駛證、晉K×××××掛號半掛車車輛行駛證、王建明駕駛證、山西省榆次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車輛現(xiàn)場施救費票據(jù)、拖車費票據(jù)、保單三份、祁縣利誠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證明及雙方當事人當庭陳述予以證實。
原審認定,武XX于2014年2月4日為其所有的晉K×××××重型半掛牽引車、晉K×××××掛號半掛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車輛損失險及不計免賠條款,保險期限為一年,雙方之間形成保險合同關系,對該合同武XX、某保險公司陳述一致,該院予以確認;該車由王建明駕駛時發(fā)生交通事故,該事故經交警部門處理,王建明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對該事故認定書武XX、某保險公司均無異議,該院予以認定;該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對晉K×××××重型半掛牽引車、晉K×××××掛號半掛車在車輛損失險保險限額內的損失,某保險公司應承擔理賠責任;武XX訴請的車輛施救費、鑒定費等費用,系武XX實際支付的費用,屬武XX為此次事故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故對武XX此項訴請本院予以支持;武XX訴請的拖車費過高,該院酌情予以考慮3000元。
原審判決:由某保險公司在晉K×××××重型半掛牽引車機動車損失險項下理賠武XX155280元。上述款項限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
宣判后,某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其上訴的主要理由是:本案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是上訴人與祁縣利誠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被上訴人不是保險合同的適格主體;本案被上訴人請求車損數(shù)額應當對三者車交強險應賠付部分予以扣除,不應全部由上訴人承擔;本案訴訟費、鑒定費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不應由上訴人承擔。綜上,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被上訴人武XX答辯稱:武XX是本案所涉事故車輛的所有人,以祁縣利誠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名義為車輛購買了全險,該公司出具了證明材料,故武XX是實際所有人,符合訴訟主體資格;按照保險法第60條及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19條,保險公司負有賠付義務,對于三者車輛交強險無責賠付的100元可以追償;按照保險法的相關規(guī)定,鑒定費應由上訴人承擔,訴訟費應由敗訴方承擔。綜上,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經二審審理查明的基本事實與原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雙方當事人在二審期間爭議的焦點問題是:1、被上訴人武XX是否是本案保險合同的適格主體;2、車損數(shù)額應否對三者車輛交強險應賠付部分予以扣除;3、原審對于本案訴訟費、鑒定費承擔問題處理是否正確。
關于第一個爭議焦點,根據(jù)晉K×××××重型半掛牽引車、晉K×××××掛號半掛車機動車車輛行駛證、晉K×××××重型半掛牽引車交強險保險單及祁縣利誠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為武XX出具的證明材料等證據(jù),可以認定被上訴人武XX為晉K×××××重型半掛牽引車、晉K×××××掛號半掛車的所有人及實際經營人,且祁縣利誠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也在證明材料中聲明應由被上訴人武XX直接向保險公司索要車損等理賠款,故原審認定被上訴人武XX是本案保險合同的適格主體,由其向上訴人主張保險理賠款并無不當。
關于第二個爭議焦點,在本案所涉交通事故中,王建明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對于晉K×××××重型半掛牽引車、晉K×××××掛號半掛車的車損,三者車冀T×××××、冀T×××××號所承保的保險人應在該車交強險項下支付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100元。但為保證被保險人及時全面地得到賠償,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上訴人可在向被上訴人履行完車損險賠付義務后,對三者車輛交強險項下應承擔的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100元予以追償。
關于第三個爭議焦點,本案所涉鑒定費用,屬被上訴人為確定保險事故的損失數(shù)額所支出的合理費用,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該筆費用依法應由上訴人承擔;關于訴訟費用,原審法院依據(jù)《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guī)定及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訴訟費用的負擔,合法有據(jù),本院予以維持。
綜上,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對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693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許 俊
審 判 員 白雁軍
代理審判員 元曉鵬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李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