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與甲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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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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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民終字第1879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1-09
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區。
法定代表人:高X,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趙XX,河北精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XX,務農。
委托代理人:許XX,河北群言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李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青龍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14)青民初字第68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甲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趙XX和被上訴人李XX的委托代理人許XX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審理查明:李XX系冀C×××××號小型轎車車主,2013年9月5日李XX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強制保險及商業保險。其中,強制險保險單號為:PDXXX01313020000130887;商業險保險單號為:PDXXX01313020000108750,機動車損失保險金額1185000元,并有不計免賠險,保險期間均為2013年9月6日起至2014年9月5日止,李XX已向甲保險公司足額繳納保險費,雙方無任何爭議。2013年12月25日1時10分,王立民駕駛冀C×××××號轎車沿251省道由西向東行駛至青龍縣都陽路喜來喜賓館門前路段時,因躲車不當,致使車輛撞到公路左側的花壇里,致車輛部分損壞。此次事故經青龍滿族自治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王立民負此事故全部責任。此次事故造成李XX的經濟損失總計848015元,其中配件及修理費822523元,施救費3000元,鑒定費17700元,賠償苗木及設施損失4792元。為此李XX向甲保險公司多次主張理賠未果訴至法院。
另查明,人保財險唐山分公司理賠中心/法律部在庭審后,于2014年5月9日來信反映該案可能會涉及保險詐騙行為。此后,法院對人保財險唐山分公司理賠中心/法律部提出可能涉及保險詐騙行為的相關情況進行了認真復查,并未發現該公司所提及的涉嫌保險詐騙相關情況。在此期間,甲保險公司也書面告知法院,但并未提交相關證據及相關處理結果。法院于2014年10月13日向人保財險唐山分公司理賠中心/法律部發出通知,限其于十日內提交李XX涉嫌保險詐騙的證據,否則將依法對該案作出判決。2014年10月24日,唐山市路南區公安局經偵大隊警官電話告知主審法官,人保財險唐山分公司已經向唐山市路南區公安局報案稱該案車主涉嫌保險詐騙。隨后,法院中止對該案審理。經唐山市路南區公安局經偵大隊偵查,2015年5月7日辦案警官電話通知主審法官該案證據不足,唐山市路南區公安局經偵大隊不予立案。為此,法院派兩名干警于次日到唐山市路南區公安局經偵大隊核實情況,辦案警官再次口頭告知該案經偵查證據不足不予立案,但未出具書面材料。且辦案警官稱該結果已經告知報案人人保財險唐山分公司及車主李XX。因公安機關經偵查認為李XX涉嫌保險詐騙行為證據不足,不予立案,故法院恢復對該案審理。
原審法院認為:李XX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輛強制保險及商業保險,雙方形成了保險合同關系,該合同的內容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確認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當事人均應全面履行各自義務。李XX作為指定索賠權益人,在保險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故其享有賠償保險金的請求權。投保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應當予以理賠。本案中李XX提交的配件及修理費發票(號碼:63328348)、施救費發票(號碼:56923563)雖為虛假發票,但法院所確定車輛損失數額依據的是青龍滿族自治縣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青價車認字(2014)第15號鑒定結論書,確認車輛配件及修理費為822523元;關于施救費,考慮到確有此項費用發生,且為合理必要支出,酌情考慮1000元。此次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王立民負事故全部責任。因此確認李XX的經濟損失賠償項目和數額為:配件及修理費822523元,賠償苗木及設施損失4792元,施救費1000元,鑒定費17700元,即損失金額為:822523+4792+1000+17700=846015元,在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限額1185000元之內,予以支持。甲保險公司認為李XX現有證據不能保證其損失數額的客觀真實性,并據此要求重新核定車輛損失及撞壞的苗木等損失,申請法院對車損及撞壞的苗木等重新鑒定,甲保險公司雖提出相反意見,但并未提供相關證據予以佐證,而李XX提交的對車損的鑒定是受青龍滿族自治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委托,鑒定程序合法,鑒定意見應予采信,故對甲保險公司提出重新鑒定申請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遂判決,甲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向李XX支付保險理賠金人民幣846015元。如果未按本判決規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2280元,減半收取6140元,由甲保險公司負擔。
上訴人甲保險公司不服原審法院上述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1、因本案中李XX提交兩份虛假證據且該案爭議數額巨大,應將簡易程序轉入普通進行審理。2、青龍縣價格認證中心的鑒定損失及鑒定費用遠高于事故車輛實際損失和河北省物價局規定的收費標準,且被上訴人李XX未能提供修車發票予以證明。3、根據河北省交通廳交通管理局文件冀公交字2012第199號,交警部門不得委托評估機構進行鑒定。4、青龍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出具的事故證明存在問題,事故處理現場只有一名辦案人,根據我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該事故證明程序違規,不能作為證據使用。5、一審對證人肖某、張某的詢問筆錄未經質證,兩份證據作為本案的重要證據之一,未經質證,程序違法。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
被上訴人李XX答辯稱,一、青龍縣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價格鑒定結論書應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理由如下:1、該價格鑒定結論書是經青龍縣交警大隊委托的,并非李XX單方委托,其鑒定程序合法。2、青龍價格認證中心是具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在驗損時甲保險公司委托其指定的河北省圣源祥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全程參與,并現場拍攝了照片,所鑒定的車輛損失客觀真實。二、修理費發票虛假與否,與本案無實質關聯,一審在作出判決時并未采信,而且相關部門對李XX已給予相應處罰。車輛是否修理,但損失客觀存在,保險公司應在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三、本案事實清楚、明了,完全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且一審時甲保險公司并未對審理程序提出異議。
二審期間甲保險公司提供證據材料一份。即甲保險公司委托河北圣源祥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報告書,擬證明該保險車輛損失為29萬余元,加上第三者財產損失共30余萬元,并不是李XX所主張的80余萬元。李XX的質證意見為,該公估報告書不是新證據,是上訴人為達到自己沒有參與驗損的目的而隱匿的證據,該報告書為單方委托,是甲保險公司指定的議價唯一機構,該報告書的維修明細等內容不具有真實性和完整性。本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一條,上訴人甲保險公司提交的證據不屬于二審程序中的新證據,且系單方委托,李XX對其真實性也不予認可,故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其他事實與原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上訴人甲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李XX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為有效合同。雙方應按約定各自履行合同義務。關于甲保險公司主張該案應由簡易程序轉入普通程序審理問題。事故發生后,雙方就賠償發生爭議訴至法院,李XX出具了兩張虛假發票證明其事故車輛損失,甲保險公司據此認為,李XX存有保險詐騙行為,隨后向唐山市路南區公安局報案。經唐山市路南區公安局經偵大隊偵查后,認定李XX涉嫌保險詐騙行為證據不足,不予立案。經上述公安部門偵查以及事故發生后經由青龍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出具的事故認定書,可以認定該案事實清楚,而且一審庭審時甲保險公司未對該審理程序提出異議,因此,一審適用簡易程序并無不當。上訴人甲保險公司主張關于鑒定車損價格及鑒定費用過高的問題。該鑒定結論是由具有鑒定資質的青龍縣價格認證中心作出的鑒定意見,并且在事故驗損時甲保險公司委托其指定的河北省圣源祥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全程參與,并現場拍攝了照片,甲保險公司雖對鑒定結論有異議,但不能提供證據證明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鑒定資格以及鑒定程序嚴重違法。對此主張不予支持。關于上訴人主張對交通管理大隊出具的證明及詢問筆錄未經質證的問題。一審庭審中甲保險公司對交通事故證明的真實性及該認定書認定的事實均予認可,一審中對證人肖某、張某作出的詢問筆錄,未在原審判決中予以評價,并未作為定案的證據使用。關于上訴人主張青龍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處理現場存在程序違規問題。因該行為屬于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屬于本案的審理范圍。綜上,上訴人甲保險公司上訴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及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2280元,由上訴人甲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張躍文
審判員 劉 京
審判員 吳從民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書記員 趙瑾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