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唐縣恒運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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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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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四終字第01131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9-14
上訴人(原審原告):行唐縣恒運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行唐縣。
法定代表人:喬X,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XX,河北崢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莊市橋西區。
負責人:高XX,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XX,該公司職工。
上訴人行唐縣恒運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石家莊鐵路運輸法院(2014)石鐵民一初字第53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原告作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在被告處為其所有的冀A×××××冀A×××××掛重型半掛牽引車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險和商業險,保險期間自2013年11月10日零時起至2014年11月9日二十四時止。其中冀A×××××號車投保了交強險、車輛損失險、營運車輛火災、爆炸、自燃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等險種并均附不計免賠特約險;冀A×××××掛投保了交強險、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并未投保自燃險。兩車保險投保單投保聲明一欄中均注明:“本人已經仔細閱讀保險條款,尤其是黑體部分的條款內容,并對保險公司就保險條款內容的說明和提示完全理解,沒有異議,申請投保。”原告在“投保人簽名/蓋章”處蓋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三條約定:“本保險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險機動車發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險機動車本車上人員、投保人、被保險人和保險人。第五條約定:“被保險機動車造成下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一)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所有或代管的財產的損失;……”。
2012年9月4日9時,原告司機喬軍偉駕駛冀A×××××冀A×××××掛重型半掛牽引車行駛至青蘭高速公路646KM+500M處時,主車自燃,造成主、掛車全部損毀的事故。邯鄲縣公安消防大隊出具證明:證明涉案車輛“在行駛過程中著火”,但未對主、掛車起火原因進行定性。河北省高速交警總隊邯鄲支隊邯鄲大隊出具證明,證明:“車輛自燃”造成車輛損壞的單方道路交通事故。此后,原告向河北省行唐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院作出(2012)行民二初字第00119號民事判決書,認定了“車輛自燃,造成主掛車全部燒毀”的事實,并對原告車輛損失作出如下認定:“主車車損219591元,掛車車損99056元”。“庭審后,原告于2012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請求被告賠償冀A×××××掛車損的撤訴申請,本院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對(2012)行民二初00119號民事裁定書,準許原告撤回對冀A×××××掛車損的訴訟請求。”“原告的被保險車輛冀A×××××的車損……、施救費……、鑒定費……,三項合計198172.8元,被告應在其承保的自燃損失險221122元的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上述損失”。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及當庭陳述在案佐證。
原審認為,原、被告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屬于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內容不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應依據合同約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在保險期間內,原告所有的冀A×××××冀A×××××掛車輛自燃,主車冀A×××××投保了自燃險,掛車冀A×××××掛未投保自燃險,掛車的車輛損失能否在主車的第三者責任險中予以賠付
本案中,主車的被保險人與掛車的被保險人系同一人,而車輛本身不能作為侵權主體,所以原告主張的侵權人與被侵權人系同一主體。被保險人不能成為自己的侵權人,因此,構成責任保險事故的基礎侵權法律關系并不存在。根據國務院頒布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該規定對第三者的界定亦是排除了“被保險人”本人。原、被告簽訂的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所附保險條款第三條約定:“本保險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險機動車發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險機動車本車上人員、投保人、被保險人和保險人。”在責任免除部分第五條約定“被保險機動車造成下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一)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所有或代管的財產損失;……。”對于上述保險條款,該院認為,原告作為投保人在投保人聲明欄內蓋章,證明其已經確認了投保人聲明欄中的內容,即認可“保險公司就保險條款內容的說明和提示完全沒有異議”。據此,該院認定被告對上述免責條款已經盡到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該院認為,被告對于掛車不屬于三者險賠償范圍的答辯意見,符合合同約定,該院予以采信。綜上所述,原告要求其掛車的損失應由主車的三者險予以賠付的訴訟請求,既缺乏法律依據,又與合同約定不符,該院對此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七條、第六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原告行唐縣恒運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一千一百三十九元,由原告行唐縣恒運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宣判后,行唐縣恒運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不服,向我院提起上訴,其上訴理由是:車輛管理部門分別為冀A×××××主車、冀A×××××掛車辦理了不同的車輛行駛證,頒發了不同的車輛號碼,顯然是將其視為相互獨立的兩個個體,且上訴人又分別為主掛車購買了保險。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發的保監廳發(2010)11號文件明確對于主車和掛車按使用時發生交通事故的各保險公司均應嚴格按兩個責任限額累加進行賠付,即主掛車交強險實行“雙投雙賠”,而非雙保單賠。根據法律規定,第三者責任險的承保范圍為被保險主體依法應對第三者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冀A×××××主車、冀A×××××掛車均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事故因主車火災引燃了掛車,致其受損,主車系全責,掛車無責任,因此,主車應對掛車的損失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依法改判。
二審查明事實與一審查明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上訴人是否為涉案的冀A×××××主車對冀A×××××掛車損失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首先,車輛管理部門分別為冀A×××××主車和冀A×××××掛車辦理了不同的車輛行駛證,頒發了不同的車輛號牌,雖然通常是主、掛車接連一起使用,但它們各自獨立存在,且投保時上訴人亦是將主掛車作為獨立的保險標的分別進行投保,被上訴人亦是按兩個標的收取了上訴人二份保費,因此主掛車是兩個相互獨立的保險合同客體,二者在法律地位屬于兩輛不同的機動車。其次,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發的保監廳發(2010)11號文件明確對于主車和掛車在連接使用時發生交通事故的,各保險公司均應嚴格按兩個責任限額累加進行賠付,即主車掛車交強險“雙投雙賠”。進一步證明了冀A×××××主車與冀A×××××掛車雖然所有權系同一個人,但其有可分性,獨立性,連接使用發生事故后應互為第三者。本案中冀A×××××主車與冀A×××××掛車均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事故原因是由于冀A×××××主車的自燃引起火災引燃冀A×××××掛車致其受損,因此被上訴人應對冀A×××××掛車的損失在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有誤,應予以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石家莊鐵路運輸法院(2014)石鐵民一初字第531號民事判決,
二、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賠付上訴人行唐縣恒運汽車運輸公司保險費99056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訴訟費1139元,二審訴訟費1139元共計2278元,由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劉立紅
審 判 員 陳麗娜
審 判 員 于 英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代)書記員 劉召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