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郭風海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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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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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酒肅三初字第42號 追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酒泉市肅州區人民法院 2015-05-19
原告某保險公司代表人盧金,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周學琦,甘肅政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郭風海
原告與被告郭風海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周學琦與被告郭風海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0年1月18日,被告郭風海駕駛新LXXX25號重型普通貨車在國道312線3714公里處,與唐偉駕駛冀AXXX27號重型半掛車發生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保險限額內向投保人郭風海支付賠償金39828元,由被告向翼AN2827號車輛進行賠償。但被告郭風海領取賠償金后未向冀AXXX27號車進行任何賠償。2012年8月10日,冀AXXX27號車車主張葉軍及司機唐偉將某保險公司起訴至事故發生地新疆建設兵團哈密墾區人民法院,該法院審理后判決某保險公司向冀AXXX27號車賠償損失33715元。該院判決生效后,哈密墾區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9日從原告公司執行案件款35030元(含執行費)。現要求被告賠償3503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辯稱,對原告所訴事實無異議,無能力一次性賠償。
經審理查明,2010年1月18日,被告郭風海駕駛新LXXX25號重型普通貨車在國道312線3714公里處,與唐偉駕駛冀AXXX27號重型半掛車發生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向被告郭風海支付賠償金39828元。被告郭風海領取賠償金后未向冀AXXX27號重型半掛車進行任何賠償,而是用于償還自己債務。2012年8月10日,冀AXXX27號重型半掛車車主張葉軍及司機唐偉將某保險公司起訴至新疆建設兵團哈密墾區人民法院,該法院審理后判決某保險公司向冀AXXX27號重型半掛車賠償損失33715元,該院判決生效后,2013年1月29日新疆建設兵團哈密墾區人民法院從原告賬戶中扣劃35030元(含執行費1315元)。現要求被告返還扣劃的賠償金35030元。
以上事實,由原、被告陳述、中國銀行轉賬支票、(2012)哈墾民初字第371號民事判決書、(2013)哈墾執字第69號執行案款發還審批表及庭審筆錄等證據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本案中,事故發生后被告郭風海從原告某保險公司處領取理應支付給受害者的賠償款39828元,但被告郭風海未向受害者支付,致使受害者向新疆建設兵團哈密墾區人民法院起訴。該法院判決原告向受害者賠償33715元,哈密墾區人民法院從原告公司扣劃35030元(含執行費1315元)。原告因一起事故向受害者賠付兩次,原告要求被告賠償35030元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郭風海支付原告某保險公司賠償款35030元,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76元,減半收取338元,由被告郭風海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酒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盧彩玲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書記員 王 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