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XX與鼎和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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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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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民商初字第32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普定縣人民法院 2015-10-28
原告吳XX,男,漢族,貴州省普定縣人,住普定縣。
被告鼎和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貴陽市南明區。
負責人王剛,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立,該公司安順中心分公司員工,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理。
原告吳XX與被告鼎和保險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周盛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吳XX和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張立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告所有的小汽車于2013年10月25日在被告處投保汽車交強險。2014年8月29日發生交通事故,被告應賠付原告墊付的醫療費7961.57元,但被告只賠償5143.47元,剩余2818.10元被告拒絕賠償。特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賠償原告墊付的醫療費2818.10元,并承擔訴訟費損失。
被告辯稱:根據保險合同,我們賠償醫療費的限額是10000元,事故的受害者已經賠償4千多元,只能賠償原告5143.47元,故2818.10元是超出部分,我們不予以賠償。
原告向本院提供以下證據并經被告質證:
1、原告身份證;證明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被告無異議。
2、交強險保單;證實原告所有的車輛在被告處投交強險的事實。被告無異議。
3、醫療費發票7張;證實原告為傷者墊付醫療費7961.57元的事實。被告無異議。
被告向本院提供以下證據并經原告質證:
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負責人身份證明;證實被告的訴訟主體資格。原告無異議。
本院依法調取本院(2015)普民初字第735號民事判決書;原、被告均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原告吳XX所有的車輛貴GXXX09號小型轎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總限額為122000元,保險期間為2013年10月25日16時至2014年10月25日16時。2014年8月29日,原告之子吳霽駕駛該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柏飛宏受傷。原告為柏飛宏墊付醫療費7961.57元。柏飛宏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訴訟,2015年6月25日本院作出(2015)普民初字第735號判決,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柏飛宏醫療費、殘疾賠償金、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57241.68元,其中賠償柏飛宏自行支付的醫療費4856.53元。此后,被告賠償了原告墊付的醫療費5143.47元,剩余2818.10元,被告以超出醫療費限額10000元為由不予賠償。
上述事實,還有庭審筆錄在案予以佐證。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的規定,受害人柏飛宏的各項損失57241.68元和原告墊付的醫療費損失7961.57元合計未超出交強險的責任限額122000元的范圍。法律并未規定按照交強險中醫療費用、死亡傷殘賠償和財產損失的賠償項目限額進行賠償,而交強險是不分項,不分責的賠償,被告以超出醫療費用10000元限額為由不予賠償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故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墊付的醫療費2818.10元,本院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鼎和某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賠償原告吳XX墊付的醫療費2818.1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貴州省安順市中級人民法院。
逾期未提出上訴,則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未按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間履行義務的,享有權利的當事人可在本判決規定履行期限屆滿后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
審判員周盛雕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陽玉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