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胡XX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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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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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二終字第00059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4-17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負責人:朱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韓XX,該公司職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胡XX,女,漢族,住安徽省太和縣。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為與被上訴人胡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太和縣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的(2014)太民二初字第0015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2年11月6日,胡XX為其所有的皖KXXX6L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商業險,其中,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為100620元,且不計免賠率。保險期間自2012年11月9日零時起至2013年11月8日二十四時止。2013年2月14日23時47分,李新宇駕駛胡XX所有的皖KXXX6L號豐田轎車,沿太和縣城關鎮細陽路由北向南行駛至鉑爾曼商務酒店門前路段時,因采取措施不當,將行人洪某撞死、張某某撞傷后,又分別與在路西側臨時停車的皖KXXX2T號別克轎車、皖KXXX78號雪鐵龍轎車相撞,皖KXXX78號轎車被撞后,在滑行中又撞到路西側太和御駕美車服務部房屋上,該事故造成洪某、張某某死亡,三車損壞和太和御駕美車服務部相關物品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李新宇棄車逃逸。2013年2月28日,太和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太公交認字(2013)06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新宇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張某某、洪某、劉磊等人無責。事故發生后,太和縣價格認證局對皖KXXX6L車輛損失進行評估,經評估皖KXXX6L車輛損失為123900元。
原審法院另查明:洪某的繼承人洪振、王素真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為由向太和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太和縣人民法院作出(2013)太民一初字第0309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某保險公司賠償洪振、王素真保險金410000元。判決后,某保險公司不服向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均不屬于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范。安邦財險安徽公司以駕駛人棄車逃逸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仍應對投保人進行明確說明,而安邦財險安徽公司未能舉出充分證據證明其公司已就駕駛人棄車逃逸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的免責條款內容對投保人進行了明確說明,該條款不產生法律效力。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日作出(2014)阜民一終字第0088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原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雙方當事人所簽訂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有效合同。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是駕駛員李新宇駕駛該保險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棄車逃逸,安邦財險安徽公司是否應承擔保險責任。由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均不屬于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范。某保險公司以駕駛人棄車逃逸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仍應對投保人進行明確說明,而某保險公司未能舉出充分證據證明其公司已就駕駛人棄車逃逸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的免責條款內容對投保人進行了明確說明,該條款不產生法律效力。故某保險公司的抗辯,不予采信。綜上,某保險公司應在車輛損失險限額內賠付胡XX保險金100620元,故胡XX要求安邦財險安徽公司賠付保險金102620元的訴訟請求,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付胡XX保險金100620元;二、駁回胡XX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352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某保險公司不服安徽省太和縣人民法院上述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稱:逃逸屬于法律、行政法的禁止性規定,依據保險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保險人僅對該條款作出提示即可。另外,某保險公司對涉案免責條款盡到了明確告知義務,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或改判;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胡XX承擔。
胡XX答辯稱:某保險公司就本合同免責未盡到明確說明義務。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舉證期限內,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供新證據。雙方當事人所舉證據與一審相同,相對方質證意見也同于一審,本院認證意見與一審一致。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為,某保險公司是否應當支付胡XX賠償金100620元。某保險公司上訴稱,逃逸屬于法律、行政法的禁止性規定,依據保險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保險人僅對該條款作出提示即可,且某保險公司對涉案免責條款盡到了明確告知義務。因某保險公司該上訴理由被本院已生效的(2014)阜民一終字第00881號民事判決書認定。依據已生效的判決認定,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352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陳 玉 峰
審 判 員 李 曉 艷
代理審判員 王 韓 利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邵靜怡(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