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豐縣暢達運輸有限公司與張XX、某保險公司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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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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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咸豐民初字第00716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咸豐縣人民法院 2015-11-10
原告咸豐縣暢達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咸豐縣。組織機構代碼:76740425-4。
法定代表人雷建輝,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郭金剛,湖北領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XX,司機。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組織機構代碼:75703642-7。
負責人李明錦,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丁六六。
原告咸豐縣暢達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暢達公司)與被告張XX、追償權糾紛一案,暢達公司于2015年7月8日訴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陳橋森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暢達公司委托代理人郭金剛,被告張X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丁六六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暢達公司訴稱,2013年8月4日7時31分,駕駛員袁周駕駛恒通公司所有的鄂Q×××××號客車與張XX駕駛的李輝照所有的鄂Q×××××號重型自卸貨車在032縣道2KM+800M處相撞,造成袁周、邢納等共計13人受傷住院以及車輛受損的事實。該事故經咸豐縣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為:袁周承擔主要責任,張XX承擔次要責任,其他乘車人無責任。
事故發生后,暢達公司駕駛員袁周積極配合暢達公司解決受傷人員的治療以化解矛盾,并墊付了全部醫療費用。受傷人員出院后,及時到咸豐縣交警大隊對受傷人員的住院情況及誤工情況進行調解,并支付了全部的賠償費用。人員受損賠償金額為281731.39元,鄂Q×××××號車損為45575元,施救費為3500元,鄂Q×××××號車損為11000元,合計損失為341806.39元。恒通公司、張XX依據保險合同分別向肇事車輛的保險人理賠,最終賠償結果為:太保公司共計賠償149309.26元,某保險公司共計賠償123890元,合計賠償273199.26元。
依據保險合同約定,恒通公司車輛承擔主要責任,免賠10%,肇事車輛的保險賠付應為太保公司賠償158820.6元,某保險公司賠償165561.28元,合計賠償金額為324381.88元。而上述兩家保險公司實際賠償后仍有51182.62元損失未得到賠付,計算到張XX、某保險公司應承擔的部分為41671.28元。
綜上所述,暢達公司的駕駛員袁周為化解矛盾在調解上述事故中多墊付的41671.28元應由張XX、某保險公司承擔。請求法院判令:1、張XX、某保險公司連帶承擔因交通事故侵權致暢達公司財物損失人民幣41671.28元,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2、張XX、某保險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張XX辯稱,張XX與鄂Q×××××號客車駕駛員袁周相互之間已經賠付完畢,包括法院裁決應由張XX支付的部分也已經支付完畢,不再存在經濟糾紛。
某保險公司辯稱,暢達公司訴訟請求不明確,暢達公司不是本案的權益人,暢達公司訴稱袁周為本次事故墊付了醫療費用,并支付了全部賠償費,袁周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的自然人,應由袁周主張權利,并非暢達公司。某保險公司已對本案中的當事人履行了保險合同的賠償義務。
暢達公司為支持自己的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
證據一,判決書三份[(2014)00497號、(2014)00387號、(2014)00470號]。擬證明:張XX、某保險公司履行賠償義務的依據,對楊碧履行的費用為12163.80元,對邢納履行的費用為49908.30元,對鄧家秀履行的費用為4336.46元,共計66408.56元。
張XX質證:沒有意見。
某保險公司質證:對判決書的真實性無異議,但不清楚暢達公司的證明目的。
證據二,保險賠償依據資料復印件一套(來源于某保險公司)、調解資料復印件一套(來源于咸豐縣交警大隊)。擬證明:本案中的事故發生后,袁周受到傷害的醫療費、護理等所有損失共計53452.25元,在交警大隊的調解費用為36303元。邢納的損失為109353.14元,在交警大隊的調解費用為75266元。楊碧的損失為45744.91元,在交警大隊的調解費用為24923.80元。官玉雙的損失為17366.64元,在交警大隊的調解費用為11068.50元。楊倫軍的損失為7572.12元,在交警大隊的調解費用為2241元。李秀梅的損失為5430.04元,在交警大隊的調解費用為1163元。鄧家秀的損失為31056.14元,在交警大隊的調解費用為5540元。劉雪源的損失為1031.20元,在交警大隊的調解費用為165.40元。肖艷的損失為7901.68元,在交警大隊的調解費用為3653元。劉愛華的醫療費為386.27元,劉群生的醫療費為1035.50元,任甜的醫療費為989.50元,王新望的醫療費為412元。鄂Q×××××的維修費為45575元,施救費為3500元。鄂Q×××××的車損為11000元。兩車合計損失為341806.39元。
張XX質證:沒有意見。
某保險公司質證: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
證據三,某保險公司賠償計算書及數額。擬證明:某保險公司已賠償的金額為123890元。
張XX質證:真實性不清楚。
某保險公司質證:暢達公司計算的金額不準確。
證據四,調解書一份。擬證明: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給暢達公司漏賠后,暢達公司主張權利,經法院調解,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向暢達公司補賠的事實。
張XX質證:真實性不清楚。
某保險公司質證:與本案無關。
證據五,存放于某保險公司的檔案資料一組。擬證明:鄂Q×××××號中型普通客車上人員損失情況,暢達公司已經進行了全部墊付。
張XX質證:真實性不清楚。
某保險公司質證: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
張XX為支持其答辯理由,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
《證明》一份。擬證明:張XX與袁周之間的賠償已結清。
暢達公司質證:對真實性無異議。對關聯性有異議,不能達到其證明目的。當時出具該證明系暢達公司在某保險公司復印證據時,因須張XX的委托才能復印,故袁周給張XX出具了該證明。某保險公司給袁周支付了40000多元,張XX留下10000多元修車費,實際未支付任何金額。
某保險公司質證:對真實性無異議。
某保險公司為支持其答辯理由,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
證據一,某保險公司賠款計算書及支付憑證。擬證明:某保險公司對本次事故的受害方已經履行了賠付義務。
暢達公司質證:不能證明某保險公司履行了全部義務,只能證明履行了部分義務。
張XX質證:真實性不清楚。
證據二,機動車輛保險單出險抄件(商業險、交強險)。擬證明:該抄件與保險合同內容一致,商業險未投保不計免賠險。
暢達公司質證:是否與保險合同一致,需以保險合同為準。
張XX質證:對真實性無異議。
證據三,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擬證明:在本次事故中,根據保險條款的約定,未投保不計免賠險,按相應的事故責任扣除免賠率,應扣除5%。本次事故中,因張XX駕駛的車輛超載,根據保險合同約定,應增加扣除免賠率10%。該條款第27條約定,保險人按照國家基本醫療保險的標準核定醫療保險的賠償費用。
暢達公司質證:對真實性無異議,但與本案無關聯。張XX與某保險公司之間系合同關系的約定,不能對抗暢達公司的權利。
張XX質證:對真實性無異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結合當事人的質證意見,本院對證據的分析認定如下:
暢達公司提供的證據一、二、五及張XX提供的證據,雙方對其真實性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暢達公司提供的證據四與本案無關聯性,本院不予采信。暢達公司提供的證據三與某保險公司提供的證據一內容一致,所要證明的付款金額不一致,應以暢達公司實際收到的金額為準,某保險公司提供的證據二、三,能證明鄂Q×××××號重型自卸貨車的保險事實,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根據采信的證據并結合當事人的當庭陳述,查明以下案件事實:
2013年8月4日,袁周駕駛鄂Q×××××號中型普通客車沿032縣道由咸豐縣黃泥塘向坪壩營方向行駛,當行駛至032縣道2KM+800M時,因未靠右側通行和進入彎道未減低行駛速度,與相對方向行駛由張XX駕駛的鄂Q×××××號重型自卸貨車相撞肇事,造成袁周及車上其他人員邢納、官玉雙、楊碧、鄧家秀、肖艷、李秀梅、楊倫軍、劉愛華、王新望、劉雪源、劉群生、任甜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2013年8月9日,經咸豐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鄂公交認字(2013)08040731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袁周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張XX負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車上其他人員無責任。袁周于2013年8月4日入院治療,住院24天,用去醫療費17009.25元,經鑒定其后期治療費9000元,損傷誤工日為180日,護理時間為90日,用去鑒定費1200元,交通費140元;邢納于2013年8月4日入院治療,住院56天,用去醫療費34087.14元,經鑒定其傷殘程度為傷殘十級,出院后的護理時間為43天(2013年9月29日至2013年11月10日),后續治療費13000元,拆除內固定物需住院時間預計30天,經本院判決認定其護理費8088.3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720元,鑒定費1500元,交通費140元,殘疾賠償金41680元;官玉雙于2013年8月4日入院治療,住院15天,用去醫療費6298.14元;楊碧于2013年8月4日入院治療,住院67天,用去醫療費20681.11元,經鑒定其后續治療費10000元,預計需住院治療時間一個月,經本院判決認定其誤工費6081.90元,護理費6081.9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940元,鑒定費820元;鄧家秀于2013年8月4日入院治療,住院67天,用去醫療費25515.64元,經本院判決認定其護理費4336.4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340元;肖艷于2013年8月4日入院治療,住院15天,用去醫療費4088.68元,交通費160元;李秀梅于2013年8月4日入院治療,住院8天,用去醫療費4267.04元;楊倫軍于2013年8月4日入院治療,住院15天,用去醫療費5330.50元;劉愛華用去醫療費386.27元;王新望用去醫療費412元;劉雪源于2013年8月4日入院治療,用去醫療費865.80元;劉群生用去醫療費1035.50元;任甜用去醫療費989.50元。鄂Q×××××號車輛用去修理費45575元,施救費3500元。某保險公司已賠償鄂Q×××××號中型普通客車受傷人員及車輛損失共計123890元。
另查明:1、鄂Q×××××號中型普通客車注冊所有人是恩施聯運運輸集團咸豐縣暢達運輸有限公司,實際所有人是袁周,袁周與恩施聯運運輸集團咸豐縣暢達運輸有限公司系掛靠關系,袁周按月繳納管理費,恩施聯運運輸集團咸豐縣暢達運輸有限公司已變更為暢達公司。
2、鄂Q×××××號重型自卸貨車注冊所有人是吳恩芳,該車已轉讓給張XX,并由張XX占有使用,雙方未辦理過戶手續。該車于2012年9月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險,保險期限自2012年9月28日至2013年9月27日,其中商業險約定: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300000元,沒有投保不計免賠險。
3、天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約定:第九條、保險人在依據本保險合同約定計算賠款的基礎上,在保險單載明的責任限額內,按下列免賠率免賠:(一)、負次要事故責任的免賠率為5%,……;第二十六條、保險人依據被保險機動車駕駛人在事故中所負的事故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被保險機動車方負次要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30%。
本院認為,張XX在某保險公司對鄂Q×××××號重型自卸貨車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險,雙方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成立。鄂Q×××××號重型自卸貨車與鄂Q×××××號中型普通客車發生交通事故并造成鄂Q×××××號中型普通客車上的人員受傷及財產受損,且鄂Q×××××號重型自卸貨車的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某保險公司應按合同約定對鄂Q×××××號中型普通客車上的人員及財產損失承擔保險賠償責任。鄂Q×××××號中型普通客車的所有人是暢達公司,暢達公司是本案的適格主體。根據雙方的訴訟主張和抗辯理由,本案的爭議焦點:如何確定某保險公司應承擔的保險賠償金額。
根據雙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及有關法律規定,對鄂Q×××××號車上受傷人員發生的費用及鄂Q×××××號車輛損失情況,本院認定如下:一、袁周:醫療費17009.25元,誤工費19800元,護理費582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80元,后續治療費9000元,鑒定費1200元,交通費140元;二、邢納:醫療費34087.14元,護理費8088.3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720元,后續治療費13000元,鑒定費1500元,交通費140元,殘疾賠償金41680元;三、官玉雙:醫療費6298.14元,誤工費9828元,護理費940.5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00元;四、楊碧:醫療費20681.11元,誤工費6081.90元,護理費6081.9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940元,后續治療費10000元,鑒定費820元;五、鄧家秀:醫療費25515.64元,護理費4336.4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340元;六、肖艷:醫療費4088.68元,誤工費2413.40元,護理費940.5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00元,交通費160元;七、李秀梅:醫療費4267.04元,誤工費970.50元,護理費970.5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00元;八、楊倫軍:醫療費5330.50元,誤工費970.50元,護理費970.5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00元;九、劉愛華:醫療費386.27元;十、王新望:醫療費412元;十一、劉雪源:醫療費865.80元,護理費125.4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0元;十二、劉群生:醫療費1035.50元;十三、任甜:醫療費989.50元。鄂Q×××××號車輛用去修理費45575元,施救費3500元。綜上,結合本院在查明的事實部分中認定的金額,鄂Q×××××號車上受傷人員及財產的損失為:醫療費共計120966.57元,誤工費共計40064.30元,護理費共計28277.0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共計6720元,后續治療費共計32000元,鑒定費共計3520元,交通費共計440元,殘疾賠償金41680元,車輛損失費共計49075元。以上損失共計322742.93元。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定,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死亡傷殘賠償金11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金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金2000元,共計122000元。鄂Q×××××號車上受傷人員及財產的損失總額322742.93元減去交強險賠償部分后,還剩200742.93元。鄂Q×××××號重型自卸貨車在此次事故中負次要責任,某保險公司對剩余部分在商業三者責任險中應承擔30%的責任,即60222.88元,因鄂Q×××××號重型自卸貨車沒有投保不計免賠險,應減少5%的責任,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責任險中應賠償57211.74元(60222.88元-60222.88元×5%),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范圍內應賠償179211.74元(122000元+57211.74元),某保險公司已賠償123890元,還應賠償55321.74元。暢達公司訴請的賠償金額為41671.28元,是其行使對自己權利的處分,該訴請未超過法定應賠償的金額,本院對暢達公司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41671.28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某保險公司辯稱已對本案的所有當事人履行了賠償義務,暢達公司不是本案的權益人。該辯稱意見與本院查明的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某保險公司辯稱鄂Q×××××號重型自卸貨車違反安全裝載,實際載重超過核定載重,應增加免賠率10%。鄂Q×××××號中型普通客車沒有違反安全裝載的規定,即使鄂Q×××××號重型自卸貨車有違反安全裝載的行為,也不能對抗鄂Q×××××號中型普通客車,故某保險公司該辯稱意見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本案中暢達公司在庭審中對其訴訟請求的計算方式是要求某保險公司按保險合同約定在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范圍內承擔應賠償不足的部分,并不是要求對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賠償后仍有不足的部分進行的賠償,故張XX對本案中的訴訟請求事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支付原告咸豐縣暢達運輸有限公司人民幣41671.28元。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
駁回原告咸豐縣暢達運輸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21元(已減半),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業銀行恩施開發區支行,賬號:17×××04(特別提示:用途欄務必注明系某某上訴案訴訟費并將匯款憑證及聯系電話提交本院或郵寄至恩施州中級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上訴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陳橋森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書記員 湯 黎
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
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
(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
賠償;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