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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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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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臺商終字第242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5-19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臺州市路橋區。
負責人:王X,該支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徐XX,浙江鼎格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包XX。
委托代理人:馮XX,浙江多聯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為與被上訴人包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臺州市路橋區人民法院(2014)臺路商初字第245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4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XX和被上訴人包XX的委托代理人馮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8月12日,原告為其所有的浙J×××××號寶馬轎車向被告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372240元)、第三者責任保險等。保險期限自2013年9月11日至2014年9月11日。2014年4月27日1時10分,原告駕駛該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原告隨即至浙江省臺州醫院治療。至同日11時,原告就該交通事故向公安機關報警。臨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于2014年5月5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中原告車輛損失經臺州市天宇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評估為33.7296萬元。另因該次事故原告支付公路附屬設施損失3440元、鑒定費150元、施救費及吊車費1300元。
原告包XX于2014年7月9日,以原告的事故車輛投保于被告處,2014年4月27日,原告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車輛損失327571元及公路附屬設施損失4890元為由,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賠付原告332461元并賠償原告自起訴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實際賠付之日的利息損失。
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原審中答辯稱:原告在發生交通事故后未及時報案,導致事故性質、原因、損失均無法確認,且遺棄車輛逃離事故現場,符合保險合同責任免除的情形;另因機動車無法拆解導致被告無法準確定損,故綜上要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如被告需承擔賠償責任,則車輛應推定全損,車輛殘值歸屬被告。
原審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間成立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且本案指向的交通事故發生于保險期間,被告應依約承擔賠償責任。經臺州市天宇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鑒定,被保險車輛損失為33.7296萬元,應作為認定被保險車輛損失的依據。原告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被告辯稱原告在發生交通事故后未及時報案,導致事故性質、原因、損失均無法確認,該院認為,原告在發生交通事故后至醫院就診,至十小時之后報案,其行為屬合理范圍,且之后經事故責任認定,無其它證據可證明原告存在影響交通事故責任性質認定的違法行為,原告未及時報案的行為亦未造成損失的無法確定或擴大,故被告仍應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辯稱原告遺棄車輛逃離事故現場,依據不足,不予采信;被告主張車輛殘值歸屬被告,該院認為,鑒定意見書中的車輛實際損失已扣除車輛殘值,被告主張缺乏依據,不予支持。該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包XX保險理賠款人民幣332461元并賠償原告及自2014年7月9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計算至判決確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損失。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6290元,鑒定費15000元,合計人民幣2129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審法院上述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審判決認定錯誤。1、關于被上訴人包XX在事故發生后是否按保險合同的約定依法采取措施的問題。本案中包XX駕駛車輛發生事故后,身體輕微受傷,車輛受損不能移動,屬于“保護現場并立即報警”的情況,且“立即”應當是一個較短的時間段。被上訴人包XX作為一個合格的駕駛員,其應對交通事故處理流程和報警義務是明知的,但其在本次事故發生十個小時之后才報案,期間包XX還在臺州醫院和杜橋醫院來回的跑,故上訴人認為包XX具備立即報警條件和能力而未立即報警,應認定其未依法采取措施。故一審法院認定:“原告在發生交通事故后至醫院就診,至十小時之后報案,其行為屬于合理范圍”是違法和不正確的。2、關于被上訴人包XX是否存在“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逃離事故現場”的問題。本案中被上訴人包XX雖有提供門診治療證據,但不爭的事實是其在現場等待其父親和兄弟到達后才離開,這表明被上訴人包XX僅受輕微傷,其離開事故現場沒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即使離開事故現場要去醫院治療,當時在現場包XX完全有足夠的時間、能力和條件進行電話報警。雖然該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沒有存在著當事人違法行為,但包XX的行為導致交警部門客觀上喪失對確定事故發生時其是否違反相應法律法規規定的機會。故本案應認定包XX存在“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逃離事故現場”。3、關于受損被保險車輛殘值相關權利的歸屬問題。假如上訴人需要賠償保險金,也應該判決在上訴人理賠后,受損車輛的相關權利(包括殘值)歸上訴人所有,這也符合財產保險合同以損失補償為原則。但一審法院認定“鑒定意見書已扣除車輛殘值”,不支持上訴人要求受損車輛歸自己的抗辯意見,這明顯是違法的。4、關于保險車輛的賠償金額問題。對于全損的保險車輛如何計算賠償,有《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十條、第二十七條的約定,而一審法院卻采納了車輛鑒定意見,這明顯違反了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綜上,請求撤銷原判,并依法改判。
被上訴人包XX答辯稱:1、被上訴人已經履行了報警和通知保險公司的義務,不存在違法違規,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遺棄車輛逃離事故現場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是上訴人為了逃避保險賠償責任,而對被上訴人作出有責任的推斷。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在凌晨1點,從現場照片中可以看出車輛嚴重受損,被上訴人已經受傷滿臉是血,在生命××高于一切的情況下,被上訴人到醫院就醫,在就醫之后再報警和通知保險人,所以被上訴人沒有遺棄車輛逃離事故現場。被上訴人通知保險公司僅遲延了10個小時,并未違反保險合同條款里面所約定的交通事故發生后48小時通知保險公司。本案的交通事故經過交警部門調查,被上訴人并不存在違法違規,現場也沒有變化,也沒有造成現場損失的擴大,因此,上訴人應當承擔理賠責任。2、關于車輛損失金額和賠償處理問題,保險車輛應當以發生事故的實際損失為準,一審時已經確定了當時的車輛損失價值,鑒定結論應當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已經扣除了殘值部分,上訴人并未承擔這一部分的價值,所以本案的殘值部分應當由被上訴人所有,由被上訴人自行處理。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雙方當事人在二審中均未提交新證據。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包XX駕車發生交通事故并在事故中受傷,這一事實清楚。為了能夠盡快到醫院治療,其在未及時報警的情況下,選擇離開現場,雖有不當之處,但考慮事發凌晨,其本人又受傷,采取這一行為亦屬情理之中,也符合生命××權高于財產權的原則。上訴人將包XX離開現場去醫院治療的行為簡單地等同于遺棄事故車輛逃離事故現場,有違客觀真實。并且,包XX在醫院治療后的合理時間內即向交警部門報案,并通知了上訴人,交警部門也作出了相應的事故認定,不存在事故性質、原因、損失無法確定的情形,故上訴人拒絕賠付,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關于上訴人應當賠付的金額,原審法院委托臺州市天宇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事故車輛進行鑒定評估,因該車輛系全損,原審法院按照鑒定意見,以事故車輛發生事故時的實際價值33.8416萬元,減去車輛報廢殘值1120元,從而確定被保險車輛實際損失為33.7296萬元,并無不當,也符合《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的相關規定。至于上訴人主張車輛殘值歸其所有,因鑒定意見已經將車輛殘值在車輛實際損失中予以扣減,故上訴人再主張殘值部分,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實體處理得當,依法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629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阮丹軍
代理審判員 李 霞
代理審判員 王曉婷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代書 記員 何金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