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李XX、韋XX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5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20)冀02民終494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1-17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遷西縣-03607。
負責人:劉X乙,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X丙,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XX,男,漢族,住河北省遷西縣。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韋XX,女,漢族,住河北省遷西縣。
二被上訴人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丙,河北江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劉X甲,女,漢族,住河北省遷西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甲,女,漢族,住河北省遷西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乙,女,漢族,住河北省遷西縣。
三被上訴人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河北燕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尹XX,男,漢族,農民,住遷西縣。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李XX、韋XX、乙、甲、尹XX、劉X甲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遷西縣人民法院(2019)冀0227民初178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2019)冀0227民初1784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2、本案的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1、一審法院對于被上訴人的醫藥費并未按照醫保中心相關審核規定剔除不低于10%的非醫保用藥不合理,應剔除非醫保用藥2226.3元。2、根據商業險保險合同第二十六條第七款規定:律師費,未經保險人事先同意的訴訟費、仲裁費、鑒定費等費用,保險人不負責承擔。不服金額1200元。
李XX、韋XX答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請求維持一審判決。上訴人要求扣除非醫保用藥沒有依據,因此不應扣除,二被上訴人的鑒定費屬于必要的合理開支,上訴人應予以賠付,其要求不承擔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乙、甲、劉X甲答辯稱,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承擔賠償責任有理有據,并且在一審庭審時上訴人并未提供證據證實哪些部分屬于非醫保用藥以及支出的金額多少,其不予賠償的主張不能成立。鑒定費屬于查明本案損失情況的必要費用,作為保險人的上訴人,依照保險法的規定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李XX、韋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要求被告賠償原告李XX醫療費10316.79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80元(40元×12天)、營養費2400元(40天×60天)、護理費6566.63元(39947元÷365天×60天)、誤工費13385元(2677元÷30天×150天)、交通費1000元、鑒定費600元;2.要求被告賠償原告韋XX醫療費11946.0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80元(40元×12天)、營養費2400元(40天×60天)、護理費3283.31元(39947元÷365天×30天)、誤工費9200元(2300元÷30天×120天)、交通費1000元、鑒定費600元。訴訟過程中,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車損4000元,二原告的損失在尹XX強制險項下與死者李君合按比例確定賠償數額。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對當事人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被告承認原告的訴訟請求部分,沒有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對雙方爭議的醫療費、營養期、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鑒定費、車輛損失問題,本院查明,原告李XX訴請的醫療費10316.79元、原告韋XX訴請的醫療費11946.07元,有遷西縣人民醫院和遷西縣康力醫院的住院費收據和門診費收據予以證實,被告并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原告開支的哪些費用屬于非醫保用藥,對被告提出的意見不予采納,對原告李XX訴請的醫療費10316.79元、原告韋XX訴請的醫療費11946.07元予以支持。經唐山華北法醫鑒定所鑒定,李XX誤工期150日、護理期60日、營養期60日;韋XX誤工期120日、護理期30日、營養期60日。被告認為三期鑒定過長,但未提交充足的證據予以反駁,故對唐山華北法醫鑒定所出具的鑒定書予以采信。營養費,可以比照住院伙食補助費每天40元計算。故對原告李XX、韋XX訴請的營養費2400元(40元×60日)予以支持。護理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二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視為沒有收入,其護理費可以參照河北省2018年度“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年平均工資39947元計算,故對原告李XX訴請的護理費6566.63元(39947元÷365天×60天)、原告韋XX訴請的護理費3283.31元(39947元÷365天×30天)予以支持。原告李XX、韋XX誤工費,有唐山金信硅業有限公司出具的誤工證明、工資表及庭后提交的遷西縣農村信用合作社新集信用社和承德銀行賬戶五個月以上工資交易流水,證實原告李XX月均工資為2379元,原告韋XX月工資2300元,故原告李XX訴請的誤工費應為11895元(2379元÷30天×150天),對原告韋XX訴請的誤工費9200元(2300元÷30天×120天)予以支持。交通費,根據二原告住院、復查、鑒定等實際情況,酌定每人800元。原告李XX訴請的車輛損失4000元,有遷西縣城關億亨汽車修理部出具的修理費發票及配件明細單予以證實,本院予以支持。鑒定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二原告開支的鑒定費,屬于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予以賠償。另查明,經本院(2019)冀0227民初1466號民事判決書認定:本次交通事故中,多人受傷,應在×××號小型普通客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項下為其他傷者預留部分限額。結合其他傷者另案訴訟主張經濟損失情況,以為李XX、韋XX在×××號小型普通客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預留10%即11000元、在醫療費用賠償限額預留20%即2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預留50%即1000元為宜。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剩余限額為822103.18元(1000000元-177896.82元)。一審法院認為,此次交通事故經遷西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尹XX承擔本起事故的同等責任,李君合承擔本起事故同等責任,原告李XX承擔自身損失的次要責任,韋XX無責任。根據當事人各方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過錯大小,以被告尹XX承擔50%、李君合承擔50%事故責任,李XX承擔自身損失5%的次要責任為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不負償還責任。”本案中,被告劉X甲、甲、乙并未表示放棄繼承李君合的遺產,故對李君合的侵權行為致人損害的賠償責任應在其繼承遺產范圍內承擔。被告尹XX為×××號機動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和1000000元不計免賠商業三者險。對于二原告的損失,首先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按被告尹XX承擔的事故責任比例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及由被告劉X甲、甲、乙按李君合承擔的事故責任比例賠償。二原告屬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的損失為28022.86元[李XX13196.79元(醫療費10316.79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80元+營養費2400元)+韋XX14826.07元(醫療費11946.0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80元+營養費2400元)],超過2000元的預留限額,被告某保險公司應賠償原告李XX941.86元(13196.79元÷28022.86元×2000元),韋XX1058.14元(14826.07元÷28022.86元×2000元);二原告屬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的損失為32544.94元[李XX19261.63元(護理費6566.63元+誤工費11895元+交通費800元)+韋XX13283.31元(護理費3283.31元+誤工費9200元+交通費800元)],超過11000的預留限額,被告某保險公司應賠償李XX6510.32元(19261.63元÷32544.94元×11000元)、韋XX4489.68元(13283.31元÷32544.94元×11000元);原告李XX屬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項下的損失為4000元,超過1000元的預留限額,被告某保險公司應賠償1000元;二原告屬于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范圍的損失為24883.74元{李XX13302.96元[28006.24元(13196.79元-941.86元+19261.63元-6510.32元+4000元-1000元+鑒定費600元)×95%×50%]+韋XX11580.78元[23161.56元(14826.07元-1058.14元+13283.31元-4489.68元+鑒定費600元)×50%]},未超過822103.18元的賠償限額,被告某保險公司應賠償24883.74元(李XX13302.96元+韋XX11580.78元);被告劉X甲、甲、乙在繼承李君合遺產范圍內賠償24883.74元(李XX13302.96元+韋XX11580.78元)。遂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李XX事故損失8452.18元、韋XX5547.82元;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李XX13302.96元、韋XX11580.78元,合計38883.74元。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二、被告劉X甲、甲、乙在繼承李君合遺產范圍內賠償原告李XX事故損失13302.96元、韋XX11580.78元,合計24883.74元。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三、駁回原告李XX、韋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37元,減半收取218.5元,由被告尹XX承擔109.25元,被告劉X甲、甲、乙承擔109.25元。
本院二審查明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上訴人主張扣除不低于10%的非醫保用藥,但未提供證據證明就該項免責條款對投保人盡到了明確說明和告知義務,該項主張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鑒定費系為了查明本次事故造成的具體損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費用,上訴人應予負擔。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0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趙君優
審判員孫申惠
審判員韓美榮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書記員王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