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X與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5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9)滬0109民初22245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 2020-01-17
原告:程X,女,漢族,住上海市寶山區。
被告:甲保險公司,營業場所上海市。
負責人:陳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XX,員工。
被告:乙保險公司,營業場所成都市。
負責人:范X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員工。
原告程X與被告張新杰、上海交運便捷貨運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后,追加作為被告參與本案訴訟。本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審理中,原告申請撤回對被告張新杰、上海交運便捷貨運有限公司的起訴,本院予以準許。原告程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甲保險公司、被告乙保險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程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賠償醫療費500元、營養費450元、護理費600元、誤工費7,000元、交通費200元、鑒定費900元、衣物損失費300元;上述費用先由被告甲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被告乙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本案訴訟費原告自行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7月17日4時05分許,張新杰駕駛滬BXXXXX輕型廂式貨車行駛至本市外環高速內側87Km處,和原告駕駛的滬GXXXXX小客車發生碰撞,致原告受傷、兩車受損。該事故經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隊(以下簡稱“寶山交警支隊”)事故認定,張新杰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原告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至醫院治療,后傷情經鑒定部門鑒定,給予了相應三期期限。事發時,滬BXXXXX輕型廂式貨車在兩被告保險公司處分別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因雙方就賠償事宜協商無果,原告遂訴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請。
被告甲保險公司未到庭,庭前提供書面答辯意見:對事發經過、交警部門作出的責任認定,均無異議。事發時,滬BXXXXX輕型廂式貨車在己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未投保商業三者險,同意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原告合理費用。對原告主張的訴請,醫療費票據真實性無異議,具體金額法院審核,其余費用按鑒定結論亦由法院審核。
被告乙保險公司未到庭,庭前提供書面答辯意見:對事發經過、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均無異議。事發期間,滬BXXXXX輕型廂式貨車在己公司投保了商業三者險,限額150萬元,有不計免賠。關于原告主張的各項賠償費用,鑒定費不屬于保險范圍,對其余費用項目的意見均同甲保險公司一致。訴前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已賠付了滬BXXXXX車輛車損3,700元。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2018年7月17日4時05分許,張新杰駕駛滬BXXXXX輕型廂式貨車行駛至本市外環高速內側87Km處,和原告駕駛的滬GXXXXX小客車發生碰撞,致原告受傷、兩車受損。該事故經寶山交警支隊事故認定,張新杰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原告不承擔事故責任。
滬BXXXXX輕型廂式貨車向甲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向乙保險公司投保商業三者險,其中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150萬元,并約定有不計免賠條款。事故發生時,前述保險均處于保險期間內。
事發后,原告至復旦大學附屬華山醫院北院診治,診斷為左右前臂軟組織損傷等,給予清創、換藥等相應治療。原告為治療本案事故所致傷情,進行多次門急診治療,共計產生醫療費528.30元。
2019年9月19日,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受理本法院委托,對原告損傷后的休息、護理、營養期限進行法醫學鑒定,該鑒定機構于2019年11月2日出具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程X右上肢交通傷后,休息30日,護理15日,營養15日。”原告支付了鑒定費900元,有鑒定費發票為憑。
關于誤工費,原告提供其本人的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車輛承包經營合同,以證明其事發時從事出租汽車駕駛員工作并具備相應資格。
上述事實,由當事人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駕駛證、行駛證、病歷、醫療費發票、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發票、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車輛承包經營合同等證據,及原、被告雙方的陳述意見,予以佐證。
本院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就本案所涉道路交通事故所作的認定,事實查明清楚,責任認定明確,故本院確認事故認定書相應的證明力,該事故責任認定應作為確定本案民事損害賠償的依據。案外人張新杰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原告因本案事故所致的人身、財產損失,應由張新杰承擔賠償責任。鑒于涉案的滬BXXXXX輕型廂式貨車在事發期間向甲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向乙保險公司投保了商業三者險,且購買有不計免賠特約險,故甲保險公司應當在向其投保的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部分由乙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對于原告因交通事故所致傷情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合法有效,并無不當,本院予以采信,并作為計算原告賠償損失的相應依據。
關于原告交通事故損失費用的確定。根據案件查明情況,當事人提供的相應證據材料及原、被告雙方的陳述意見,結合司法鑒定意見等,本院確定各項賠償項目如下:1、醫療費,根據原告提供的醫療費收據,其實際產生了528.30元醫療費,現原告訴請主張500元,于法不悖,本院予以采納;2、營養費450元;3、護理費600元;4、誤工費,根據原告提供證據材料,酌情按交通運輸行業職工平均工資6,881.75元/月計算,計一個月,確認本項金額為6,881.75元;5、交通費,酌情支持200元;6、鑒定費900元,由被告乙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內賠付;7、衣物損失費,酌情支持200元。
被告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判決。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被告甲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程X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衣物損失費,合計8,831.75元;
二、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被告乙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程X鑒定費9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楊麗萍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書記員 李軼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