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與某保險公司、吳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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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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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滬0115民初89038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2020-01-16
原告:王XX,男,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石XX,上海通佑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上海通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吳XX,男,漢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被告:某保險公司,營業地廣東省深圳市。
負責人:尤XX,總經理。
原告王XX與被告吳XX、某保險公司(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平安深圳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11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石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吳XX、平安深圳分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均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判令被告方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下同)15,190.70元。事實和理由:2018年11月11日12時20分許,在本區航鶴路鶴立西路南約200米處,被告吳XX駕駛滬JXXXXX小型轎車由北向南行駛時,與由西向東原告駕駛的電動自行車(車上乘坐案外人錢華勇)發生碰撞,致原告和錢華勇兩人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吳XX和原告各負事故同等責任。另被告方車輛在被告平安深圳分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1,500,000元、不計免賠率)。本起事故造成原告損失為醫療費750.70元、交通費500元、誤工費4,960元、護理費1,200元、營養費900元、衣物損失費500元、鑒定費900元、車輛損失費2,480元、律師費3,000元,共計15,190.70元。
被告吳XX庭后辯稱,對事故發生經過和責任認定沒有異議,對原告主張的律師費要求法院依法判決,其支付了滬JXXXXX車輛的車輛修理費,要求原告按照40%的比例在本案中進行賠付。
被告平安深圳分公司書面答辯稱,本起事故原、被告雙方各負事故同等責任,且造成多人受傷,故保險公司僅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及商業三者險部分按責任比例(50%)承擔損失。對原告主張的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無異議,對其余損失持有異議。
經審理查明:2018年11月11日12時20分許,在本區航鶴路鶴立西路南約200米處,被告吳XX駕駛滬JXXXXX小型轎車由北向南行駛時,與由西向東原告駕駛的電動自行車(車上乘坐案外人錢華勇)發生碰撞,致原告和錢華勇兩人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吳XX和原告各負事故同等責任。
上海家沛醫療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所于2019年8月14日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王XX外傷致全身多處軟組織損傷,傷后酌情給予休息期60日、營養30日、護理期30日。”為此,原告支付了鑒定費900元。
另查明:滬JXXXXX小型轎車在被告平安深圳分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本起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商業三者險的責任限額為150萬元,并投保不計免賠特約險。
又查明:本起事故另一名傷者錢華勇已另案訴訟處理,本院于二○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已作出相應判決處理。
上述事實,由當事人的陳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醫療病史、司法鑒定意見書、保險單、發票等證據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根據法律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應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在明確侵權責任的成立以及范圍的基礎上,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本起交通事故發生于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并經相關職能部門認定事故雙方各負事故同等責任。故對原告的合理經濟損失,本院確認先由被告平安深圳分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損失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的部分,本院根據事故雙方的過錯程度,確認由機動車一方承擔60%份額的賠償責任,該損失先由被告平安深圳分公司在商業三者險的責任限額范圍內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不足部分再由被告吳XX予以賠償。被告吳XX提出滬JXXXXX小型轎車的車輛修理費需在本案中抵扣處理,因其不是該車輛的所有人,也未能提交證據證實該權利已由車輛所有人轉交其行使,故本院對被告吳XX主張的車輛損失不在本案中一并處理。
本案原告合理損失的確認:1、誤工費4,960元、護理費1,200元、營養費900元,被告平安深圳分公司不持異議,本院予以確認。2、醫療費750.70元(憑據)、鑒定費900元(憑據),均有相應證據佐證,本院經審查后予以確認。3、交通費,原告未提供相應票據,本院根據原告的治療情況酌情支持200元。4、衣物損失費,原告未舉證,本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酌情支持200元。5、車輛損失費,被告平安深圳分公司以車輛未定損為由不予認可,原告提交的維修費發票及清單不足以證明其車輛的實際損壞程度,考慮到事故認定書載明原告車輛損壞,本院酌情支持500元。6、律師費,根據涉訴標的和案件難易程度等因素,本院酌情支持1,000元,該款應予全額賠償,不再按責任比例分擔。被告平安深圳分公司未能舉證證明鑒定費可不予賠付,故該費用應計入商業三者險保險責任范圍。綜上,根據交強險的責任限額及賠償范圍,本院確認被告平安深圳分公司在本案中應當承擔的交強險賠償款為8,710.70元(其中醫療費用賠償款1,650.70元、死亡傷殘賠償款6,360元、財產損失賠償款700元)。根據法律規定及保險合同約定,結合侵權人的責任范圍(60%),本院確認被告平安深圳分公司在本案中應當承擔的商業三者險賠償款為540元。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的律師費1,000元,由被告吳XX予以賠償。被告吳XX、平安深圳分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放棄相關訴訟權利,由此產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負。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六十五條第一、二款,《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王XX9,250.70元;
二、被告吳XX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王XX1,000元;
三、駁回原告王XX的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80元,減半收取計90元(原告王XX已預交),由原告王XX負擔30元,被告吳XX負擔60元,被告吳XX負擔之款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連宏元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書記員 季姍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