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王XX、韓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5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20)冀02民終59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1-16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豐潤區。
負責人:姚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董XX,女,漢族,該公司職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XX,男,漢族,住唐山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孟X,河北唐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韓XX,男,漢族,住唐山市。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王XX、韓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豐潤區人民法院(2019)冀0208民初375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發回重審;被上訴人承擔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一、后期治療費用不合理,被上訴人王XX申請法院委托傷殘鑒定,鑒定意見為:王XX右側髖關節需行人工髖關節置換術并定期更換,但直至開庭當天,王XX仍然沒有做髖關節置換手術,手術沒有實際發生,置換手術費用不能予以認可,置換次數也無法計算,一審法院僅依據鑒定意見認定需要置換手術費,并認定平均壽命為77歲,確定更換3次更不合理,鑒定報告中認定更換的周期為十至十五年,需從實際發生置換手術費用開始計算,最后計算為兩次,法院判決明顯錯誤。二、誤工費用超訴請,原告訴請誤工費為每天100元,要求支持498天,誤工費用為49800元,一審法院判決按工資3500元/月,支持480天,誤工費用55968元超出訴訟請求。三、精神撫慰金認定10000元過高,最高不超過5000元。四、交通費不合理,沒有提交相應的交通費票據,認定過高。
王XX答辯稱,一、原審法院判決答辯人后期治療費即人工髖關節置換次數按3次計算,費用合計120000元,于法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二款“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第十九條“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因答辯人行人工髖關節置換需要一定的時間,根據傷情情況手術時間尚未確定,鑒于等待時間過長,為了避免超過交通事故人身損害1年的訴訟時效,且為了使答辯人盡早獲得事故賠償款,答辯人依據鑒定結論,對后續治療費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用一并主張賠償。應當得到法院的支持。本案中,答辯人提交的鑒定結論,系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委托,由具有鑒定資質的唐山華北法醫鑒定所做出,鑒定程序合法,應于采納。原審法院從立法本意和精神以及便民考慮,判決支持后續治療費,有效地避免了答辯人后期可能因為超出訴訟時效而得不到賠償的后果,是公正的判決!此外,唐山華北法醫鑒定所做出的鑒定結論中認定更換周期為十至十五年,原審法院判決按人平均壽命77歲確定更換3次,符合原告年齡及身體狀況等實際情況,于法有據。二、原審判決對誤工費部分未超出訴請。答辯人在原審中主張每月工資3500元(折合每日工資為116.6元)、誤工期498天,誤工費應為58066.8元。原審法院認定答辯人誤工費55968元未超出訴請。三、答辯人因本次交通事故被評為九級傷殘,且需行人工髖關節置換術并定期更換,無疑給答辯人的身體造成很大傷害,給答辯人今后的日常生活帶來很多不便,更對答辯人的精神造成不可磨滅的傷害。原審判決精神撫慰金10000元,于法有據。四、結合答辯人的實際傷情及門診、入院、出院、鑒定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原審法院判決給付答辯人交通費1000元,于法有據。綜上所述,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全部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王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要求被告賠償因此次交通事故給原告造成的各項損失373885.95元(保險公司已經支付10000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12月24日6時36分,韓XX駕駛×××小型客車沿公園道行駛至××道口)時,與王XX騎自行車相撞,造成了王XX受傷及直接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經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九大隊認定:韓XX負全部責任,王XX無責任。韓XX駕駛的×××小型客車所有人為其本人,該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50萬元不計免賠第三者責任險,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王XX受傷后被送至唐山市豐潤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醫生診斷為右股骨頸、股骨頭骨折,右肘皮下血腫、皮膚擦傷,右肩、右胸部軟組織挫傷,住院治療24天后出院。2019年3月6日,王XX再次住院取內固定物,住院治療5天出院。兩次住院及復查共開支醫療費36307.55元。2019年4月18日,經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委托,唐山華北法醫鑒定所對王XX的傷情進行司法鑒定,鑒定意見為:王XX右側股骨頭缺血性壞死,評定為九級傷殘;右側髖關節需行人工髖關節置換術并定期更換,十至十五年更換一次,通常國產普通型髖關節置換費用約需四萬元/次;誤工自受傷之日起至鑒定前一日止(480天);護理期150日;營養期180日。王XX開支鑒定費2800元,病歷復印費64元。王XX住院期間某保險公司預付了醫療費用10000元。王XX家為個體工商戶,以其妻子劉寶玲名義注冊經營“唐山市豐潤區巾玲日用商店”,王XX在該商店上班,主張月收入3500元。一審法院認為,被告韓XX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駕駛的有關規定,駕駛機動車疏于安全,造成原告王XX受傷的交通事故,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應對原告王XX因此所造成的合理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被告韓XX所有的機動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本案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原告王XX的合理損失屬于保險理賠范圍的,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三者險保險限額內代為賠付,超出或不屬于保險范圍的損失由被告韓XX賠償。原告王XX訴請賠償醫療費、后續治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鑒定費、復印費,符合法律規定及本案實際,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后續治療費即人工髖關節置換次數,依照司法鑒定意見書及我國公民平均壽命(2018年預期平均壽命為77歲)確定更換3次,費用合計為120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依據傷殘等級及責任給付10000元;原告王XX主張月收入3500元,不超其從事的批發零售業平均工資標準,本院予以確認;護理費按居民服務業平均工資標準給付;交通費酌定給付1000元。原告王XX提交的購買鎮痛泵的費用證據不是正式票據,本院不予認定。綜上,原告王XX的損失有:醫療費36307.55元、后續治療費120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160元(29天,每天40元)、營養費7200元(180天,每天40元)、誤工費55968元(480天,每天116.6元)、護理費16416元(150天,每天109.44元)、傷殘賠償金131988元(32997元×20年×20%)、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交通費1000元、鑒定費2800元、復印費64元,合計382903.5元。原告王XX上述損失除復印費外均屬于保險理賠范圍,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賠付382839.5元,去除已支付的10000元后再賠付372839.5元,由被告韓XX賠償64元。遂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付原告王XX各項損失372839.5元。二、被告韓XX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王XX損失64元。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110元,由被告韓XX負擔。
本院二審查明王XX的誤工費為49800元,本院二審查明的其他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被上訴人王XX雖然沒有做髖關節置換手術,但鑒定結論已經明確載明王XX右側髖關節需行人工髖關節置換術并定期更換。王XX主張髖關節置換費于法有據。一審法院參照鑒定結論以及2018年預期平均壽命確定更換3次,費用合計120000元理據充足。王XX訴請的誤工費為49800元,一審法院認定王XX的誤工費為55968元超出了該訴請,本院認定王XX的誤工費為49800元。結合王XX的傷殘等級以及無過錯責任,一審法院認定精神撫慰金為10000元并無不妥。交通費屬于必然開支的費用,一審法院酌定1000元亦無不當。綜上,王XX的損失為:醫療費36307.55元、后續治療費120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160元(29天,每天40元)、營養費7200元(180天,每天40元)、誤工費49800元、護理費16416元(150天,每天109.44元)、傷殘賠償金131988元(32997元×20年×20%)、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交通費1000元、鑒定費2800元、復印費64元,合計376735.5元。王XX上述損失除復印費外均屬于保險理賠范圍,由某保險公司賠付376671.5元,去除已支付的10000元后再賠付366671.5元。由韓XX賠償64元。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河北省唐山市豐潤區人民法院(2019)冀0208民初3754號民事判決第二項;
二、變更河北省唐山市豐潤區人民法院(2019)冀0208民初3754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付王XX各項損失366671.5元;
三、駁回王XX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1110元,由韓XX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956元,由王XX負擔45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911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孫申惠
審判員趙君優
審判員韓美榮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書記員李曉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