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XX與王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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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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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2民終336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1-15
上訴人(原審被告):何XX,男,漢族,住唐山市。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XX,男,漢族,住唐山市。
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區。
負責人:李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X,男,漢族,系該公司職工。
上訴人何XX因與被上訴人王XX、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區人民法院(2019)冀0204民初131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何XX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上訴人對被上訴人的誤工費不承擔賠償責任;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負擔。事實和理由:一審中,王XX只提交了唐山市春興純凈水公司的證明,證明其是該公司的維修臨時工。上訴人對此不能認可。首先,法律上并無臨時工一說。其次,根據古冶區行業標準,沒有哪個維修臨時工的工資能得到每月5000元。第三、被上訴人沒有相關證據證明其是從事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第四、被上訴人發生事故時已經65周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不存在誤工費。
王XX答辯稱,上訴人所述沒有依據。被上訴人是個體戶,兼職是純凈水公司的臨時工,現在已經辭職。
某保險公司答辯稱,誤工費請法院核實,其余同一審意見。
王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二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40046.94元(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先行賠償36057.84元,何XX賠償剩余損失4986.37元的80%即3989.10元,合計40046.94元);2.本案訴訟費由二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8月23日13時50分許,何XX駕駛無號牌兩輪摩托車沿古趙路由南向北行駛至××區南時,與由北向南行駛王XX駕駛兩輪電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何XX、王XX受傷,兩車受損。經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四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何XX負此事故的同等責任,王XX負此事故的同等責任。事故發生后,王XX被送往唐山市古冶區中醫醫院住院16天,被診斷為左手第5掌指關節開放性損傷伴掌指關節脫位,左手第5掌指關節囊碎裂傷,左手軟組織挫裂傷,四肢多發軟組織挫傷伴皮擦傷,于2018年9月8日出院。2019年6月4日,天津市津實司法鑒定中心出具津津實【2019】臨床鑒字第1088號司法鑒定意見書,王XX傷后建議誤工期為90日,護理期為60日,營養期為30日。另查明,何XX駕駛的摩托車在人保唐山高新區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被保險人為何XX,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對于當事人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對于雙方有爭議的訴訟請求,本院認定如下:1.關于醫療費14986.37元。原告的醫療費有唐山市古冶區中醫醫院診斷證明、病歷、費用明細及醫療費票據等予以佐證,能夠證實其因本次交通事故受傷治療所花費的醫療費數額,本院予以支持,經與票據金額相核實,對原告主張的醫療費14986.37元予以確認;2.關于誤工費15000元。人保唐山高新區支公司雖對天津市津實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意見書不予認可,但未提交證據予以反駁,本院不予支持,該鑒定意見系具有相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及鑒定人員所出具,本院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于2014年11月26日發布并實施的《人身損害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評定規范(GA/T1193-2014)》中關于原告傷情的相關規定,對該鑒定意見予以采納。因原告提交的誤工損失相關證據沒有勞動合同、銀行工資流水等予以佐證,且工資表中無詳細工資信息,不能證明其因本次交通事故實際減少的工資收入,故本院對其主張不予支持,原告為唐山市春興純凈水公司維修臨時工,本院參照2018年度河北省居民服務、修理和其它服務業工資39947元的標準,并結合其誤工期90日的鑒定意見,認定誤工費為9849.95元(39947元/年÷365天×90天=9849.95元);3.關于護理費6657.84元。原告提交的唐山市××區民委員會證明能夠證實原告之妻李桂榮對原告進行護理,本院予以采信,并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報酬標準,結合原告護理期60日的鑒定意見,認定護理費為6566.63元(2018年度河北省居民服務、修理和其它服務業工資39947元/年÷365天×60天=6566.63元);4.關于住院伙食補助費800元。本院參照唐山市機關單位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每天40元的標準,結合原告住院天數16天,認定住院伙食補助費為640元(40元/天×16天=640元);5.關于營養費1500元。原告主張營養費每天50元過高,且無證據予以證明,本院不予支持;本院在綜合考慮原告傷情的基礎上,認為按每天20元標準給付營養費符合當地生活水平及審判實踐,并結合原告營養期30日的鑒定意見,認定營養費為600元(20元/天×30天=600元);6.關于交通費500元。因原告未提交交通費票據證明與其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故本院對其主張的數額不予支持。但原告住院、出院及鑒定等必然產生一定的交通費用,本院結合其傷情、住院天數及其住所到醫療、鑒定單位的距離等,酌定交通費為300元;7.關于鑒定費800元。該項費用系原告為確定傷情、明確損失數額而支出的必要、合理費用,本院予以確認;8.關于電動車損失800元。因原告對其主張的車輛損失數額未能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故本院不予支持。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能夠證實原告車輛確系在本次事故中造成損壞,故修復該車輛系其必然發生的費用,本院在綜合考慮本地平均生活水平以及審判實踐等因素的基礎上,酌定車輛損失300元;綜上,原告王XX因此事故造成的合理損失有:醫療費14986.37元、誤工費9849.95元、護理費6566.6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40元、營養費600元、交通費300元、鑒定費800元、車損300元,以上合計34042.95元。一審法院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事故當事人何XX、王XX經交通管理部門認定分別負事故的同等責任,雙方均無異議,本院對該責任認定予以采信,作為確定雙方責任、劃分賠償比例的依據,且因何XX駕駛的車輛為機動車,故本院結合優者危險負擔原則,認定何XX對王XX造成的損害承擔60%的賠償責任。關于人保唐山高新區支公司提出何XX系無證駕駛,不屬于保險賠付范圍的主張,本院認為,何XX持準駕不符的駕駛證駕駛摩托車,且未取得摩托車駕駛證,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的規定,在性質上屬于無證駕駛。但我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設立的目的系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促進道路交通安全,因此,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第三人人身傷亡及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即應依法在責任限額內對第三人的損失予以賠償;其次考慮到保險公司可能面臨的道德風險,《交強險條例》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保險公司不賠償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另外,根據《交強險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無證駕車情形下保險公司雖然對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保險公司對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不能因此免除。因此,本案中何XX無證駕駛發生交通事故,王XX并未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承保交強險的人保唐山高新區支公司應當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對王XX除直接財產損失外的賠償責任,即承擔王XX人身損害的合理損失26716.58元(醫療費10000元、誤工費9849.95元、護理費6566.63元、交通費300元),并依據《交強險條例》第二十二條及《最高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的規定,人保唐山高新區支公司在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向何XX行使追償權。王XX交強險內財產損失300元由何XX全額予以賠償,王XX超出交強險限額的損失7026.37元(醫療費4986.3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40元、營養費600元、鑒定費800元)由何XX按照60%的責任比例賠償4215.82元,剩余損失2810.55元由王XX自行負擔。遂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給付原告王XX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等各項損失的保險賠償金共計26716.58元;二、被告何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王XX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鑒定費、車輛損失等共計4515.82元;如果被告某保險公司、何XX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50元,被告何XX負擔90元,原告王XX負擔60元。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事故發生時被上訴人王XX并未達到65周歲,且其并沒有喪失勞動能力,可以以自己的勞動獲得收入。王XX的誤工費應當支持。結合王XX從事的工作以及審判實踐等因素,一審法院參照居民服務、修理和其它服務業工資標準認定王XX的誤工費并無不妥。綜上所述,何XX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00元,由上訴人何X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孫申惠
審判員韓美榮
審判員趙君優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書記員李曉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