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翟X1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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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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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翟XX,男,漢族,住河北省唐山市。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翟XX保險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區人民法院(2019)冀0203民初499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2.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審判決車損數額過高,僅憑被上訴人提供的更換部件清單和收據就認定車損數額,系認定事實不清;被上訴人雇傭司機未取得道路從業資格證,不具有合法駕駛資格,屬于保險公司拒賠理由。
被上訴人翟XX辯稱,同意一審判決。
翟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給付保險賠償款合計人民幣161,945元;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5月7日,原告翟XX為車牌號為×××的重型貨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商業險。2018年7月18日,張玉柱駕駛車牌號為×××的重型貨車,沿藁梅路由南向北行駛至藁梅路東莊村南時,與魯更辰駕駛的車牌號為×××的三輪汽車追尾,致乘坐三輪汽車的杜書芬受傷,雙方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張玉柱負全部責任,魯更辰、杜書芬無責任。張玉柱系原告翟XX雇傭的司機。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張玉柱持有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準駕車型為A2。車牌號為×××的重型貨車擁有合法有效的行駛證及道路運輸證。2019年3月13日東風汽車財務有限公司出具權益轉讓書,將車牌號為×××的理賠受益人權益轉讓給了原告翟XX。原告翟XX主張為維修車牌號為×××的重型貨車支出維修費用155,445元,支出施救費6,500元。
一審法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法律約束力。本案中原告與被告之間簽訂了保險合同,雙方都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保險期間內,原告車輛因交通事故遭受損失,被告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進行保險理賠。被告抗辯主張原告未能提供司機張玉柱的從業資格證,保險公司據此免責,但是張玉柱持有準駕車型為A2的機動車駕駛證,具有駕駛員資格,雖然其沒有從業資格證,但是并不影響其駕駛車輛的資格,且被告亦未提供證據證實駕駛員無從業資格證就顯著增加了承保車輛運行的危險程度且與損害后果有直接因果關系,另,被告亦未能提供證據證實合同簽訂時其就該項免責條款盡到了提示注意的告知說明義務,故被告該項抗辯,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抗辯主張原告訴請的車輛維修費用過高,但是就其主張未能提供證據予以證實且原告提交了相應的維修清單及發票,故被告該項抗辯,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張施救費6,500元,被告對此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一審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翟XX車輛損失155,445元、施救費6,500元。案件受理費3,539元減半收取1,77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一致。
本院認為,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本案中,翟XX為車牌號為×××的重型貨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商業險,某保險公司并未提供充分的證據證實其公司在與翟XX訂立保險合同時,向翟XX提示、說明保險人的免責條款,故一審法院對某保險公司關于張玉柱不具有道路從業資格證的免責抗辯不予支持于法有據,并無不妥。一審法院依據翟XX提供的維修費票據、施救費票據、更換部件清單、維修費收據判令某保險公司賠付翟XX車輛損失155445元、施救費6500元并無不妥。
綜上所述,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539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