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XX與王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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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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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2民初16737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 2020-01-14
原告:葉XX,男,漢族,戶籍所在地寧波市海曙區。
被告:王XX,男,漢族,戶籍所在地寧海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寧波保稅區。統一社會為:913302017449893924。
代表人:許威,該分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XX,該分公司職員。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該分公司職員。
原告葉XX與被告王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翁磊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1月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葉XX、被告王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某保險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葉XX起訴稱:2019年10月20日10時31分許,被告王XX駕駛浙BXXXXX小型轎車沿通途路由西向東行駛,在海晏北路口等紅綠燈時,追尾原告駕駛的浙BXXXXX小型轎車。根據寧波市機動車交通事故自行協商處理記錄書認定,王XX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原告駕駛的車輛于事故當天送至北汽新能源寧波4S店,進行車輛損傷評估及維修,11月6日17時許完成維修并轎車,歷時17天。車輛的維修費已由某保險公司賠付。因浙BXXXXX轎車為營運車輛,原告也持有網絡預約出租車駕駛員證,該車輛由原告從寧波京桔新能源汽車科技有限公司租賃而來。因交通事故車輛維修造成營運車輛停運損失為5100元。現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停運損失5100元。
被告王XX答辯稱:對事故發生的經過及交警部門對事故責任的認定無異議,對原告主張的停運費計算標準及停運時間均有異議。
被告某保險公司書面答辯稱:被告王XX駕駛的浙BXXXXX轎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商業險,本案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被告某保險公司對事故發生的經過及責任認定沒有異議。原告主張的停運損失5100元,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為保險人免責內容,被告某保險公司無需賠償。對原告主張的停運損失亦有異議。綜上,請求駁回對被告某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認定的事實與原告訴稱一致。
另:為查明雙方爭議的浙BXXXXX轎車的實際維修時間,本院走訪了維修單位寧波轎辰格瑞新能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該公司售后人員陳述浙BXXXXX轎車的進廠時間為2019年10月20日,出廠時間為2019年11月6日,包含了等待定損時間、等待配件時間及實際維修時間,不存在原告故意延長維修時間的情形。
本院認為:機動車駕駛人應遵守交通法規,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對于本起事故由被告王XX承擔全部責任雙方均無異議。原告駕駛的浙BXXXXX轎車系營運車輛,原告的職業系網絡出租汽車駕駛員,在車輛修復期間,原告無法營運,必然會造成停運損失,應由被告王XX進行賠償。原告主張的停運時間17天系實際發生,該事實有維修單位的維修單及寧波京桔新能源汽車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營運流水予以證明,且未發現原告存在故意延長停運時間的情形,故對兩被告關于停運時間過長的答辯,本院不予采納。原告主張每天300元的計算標準,本院認為并未高于網約車市場通常的收入情況,故對該計算標準亦予以采納。綜上確認原告的停運損失為5100元。某保險公司提交的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免責事項說明書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明確約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單位或個人停業、停駛……造成的損失以及其它各種間接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王XX在確認收到條款、免責事項說明書中簽字,故某保險公司對上述損失免責。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XX賠償原告葉XX停運損失5100元,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
二、駁回原告葉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及相關司法解釋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X日萬分之一點七五X遲延履行期間)。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翁 磊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代書記員 忻徐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