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險公司、張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5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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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民終25866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1-13
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
負責人:賈X甲,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河南中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XX。
委托訴訟代理人:鄭XX,系被上訴人張XX妻子。
委托訴訟代理人:蔣XX,河南宇法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連XX。
委托訴訟代理人:賈X乙,河南英展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段XX,河南英展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貿試驗區(鄭東)金水東路51號楷林商務中心北區一單元6層。
負責人:李X,總經理。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張XX、連XX、乙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鄭州市管城回族區人民法院(2019)豫0104民初316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甲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被上訴人張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鄭XX、蔣XX,被上訴人連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賈X乙、段XX到庭參加訴訟。被上訴人乙保險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甲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書,改判上訴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或發回重審。二審的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不服金額43017元。事實和理由:1、上訴人不應在保險范圍內賠償被上訴人的損失。2、車輛損失費、誤工費、護理費錯誤,明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3鑒定費應由實際侵權人全額承擔,一審判決上訴人承擔不合情理。
張XX辯稱,一審判決認定甲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范圍內賠償損失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連XX辯稱,其不存在逃逸行為。甲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范圍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乙保險公司未到庭答辯。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事實如下:一、事故時間:2018年4月22日。二、張XX住院時間:38天。第一次住院:2018年4月22日至2018年4月23日,共1天;第二次住院:2018年4月23日至2018年5月11日,共18天;第三次住院:2018年6月9日至2018年6月28日,共19天。三、肇事車輛情況:車牌號:豫AXXX96號小型越野客車。車輛所有人、車輛駕駛人:連XX。車輛投保情況:2017年5月27日,肇事車輛發動機號為CGXXX7321,所有人為鄭州保福利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新鄉分公司,使用人為德趣投資咨詢(上海)有限公司,使用人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保險期間自2017年5月27日起至2018年5月27日止。2018年1月2日,肇事車輛車牌號為豫G×××××(發動機號為CGXXX7321),所有人為連XX,連XX在甲保險公司投保商業保險第三者責任險,保險期間自2018年1月3日起至2019年1月2日止,責任限額1000000元。2018年2月13日,肇事車輛車牌號為豫AXXX96(發動機號為CGXXX7321),所有人為連XX,連XX在乙保險公司投保商業保險第三者責任險,保險期間自2018年2月14日起至2019年2月13日止,責任限額500000元。四、事故責任劃分:連XX負主要責任,張XX負次要責任。五、賠償項目:1.醫療費用:85600元。2.誤工費:月工資5000元×住院天數38天=6333元。3.住院伙食補助費:50元×住院天數38天=1900元。4.營養費:20元×住院天數38天=760元。5.護理費:10500元。經鑒定的護理時間為3個月。護理人數:1人。護理費計算標準:護理人員月工資3500元。經計算為10500元。6.交通費:20元×住院天數38天=760元。7.修車損失:80900元。8.傷殘鑒定費:1300元。上述1至7項共計186753元。六、原告的訴訟請求:請求被告賠償282000元,包括:醫療費85600元、誤工費1075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900元、營養費4500元、護理費32000元、交通費1500元、財產損失80900元、鑒定費1300元。上述共計315200元,劃分責任后原告主張282000元。七、需要說明的其他情形:被告連XX已賠付醫療費50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公安交警部門認定,被告連XX負事故主要責任,原告張XX負事故次要責任,并無不當,一審法院予以采信。根據該責任劃分,一審法院酌定被告連XX承擔70%的賠償責任。被告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辯稱,被告連XX交通肇事后逃逸,故拒絕進行賠償。一審法院認為,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2018)豫0191民初20349號民事判決書已認定被告連XX不存在逃逸行為,該項辯稱,一審法院不予采納。該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因此交強險承保公司甲保險公司應在強制保險責任范圍內賠償原告張XX醫療費10000元、誤工費6333元、護理費10500元、交通費760元、財產損失2000元,共計29593元。第三者責任險承保公司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應在商業保險責任范圍內賠償原告張XX醫療費756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900元、營養費760元、財產損失78900元,共計157160元,劃分責任后為110012元,扣除被告連XX賠付的醫療費50000元,其還應賠付原告60012元,按照雙方的保額比例,甲保險公司應賠付原告40008元,乙保險公司應賠付原告20004元。被告連XX先行賠付的50000元可向被告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主張。原告訴訟請求超出該范圍的部分,一審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一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甲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張XX損失69601元;二、被告乙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張XX損失20004元;三、駁回原告張XX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650元,鑒定費1300元,原告張XX負擔4742元,被告連XX負擔2208元。
本院二審期間,上訴人甲保險公司、被上訴人張XX、乙保險公司均未提交新證據。被上訴人連XX提交銀行賬戶轉賬明細一份,證明平安保險公司2019年12月27日向連XX賠付16666.67元,已經按照一審判決履行了賠償義務。
本院查明事實與一審法院一致。另查明,連XX訴乙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案,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8日做出(2018)豫0191民初20349號民事判決書,該判決認定“雖然被告人提交的投保人聲明也顯示被告對原告已盡到了明確說明義務,但原告在事故發生后去醫院就診,結合交警隊事故調查的卷宗中調查筆錄,應認定原告不存在逃逸情形,事故認定書中認定的以就診為名逃逸不應采納”。該判決書業已生效。
本院認為,一、關于上訴人甲保險公司主張因連XX系肇事逃逸、甲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超出交強險范圍部分的賠償責任問題。因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2018)豫0191民初20349號民事判決書已經認定連XX系離開現場至醫院就診,不存在逃逸情形,且該判決書已經生效,故上訴人該項上訴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二、關于上訴人甲保險公司主張上訴車輛損失費不實問題。一審中張XX舉證河南長江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維修結算單、張XX哥哥張洪生付款憑證及書面情況說明可以認定張XX車輛損失的情況及維修金額。上訴人甲保險公司不能提供證據推翻被上訴人證據,且在一審未申請鑒定。對其該項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三、關于被上訴人誤工費計算問題。因張XX僅提供了勞動合同,無其他證據證明其月工資5000元的主張,本院按照2018年度河南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其誤工費為3318.38元(31874元÷365×38天=3318.38元)。上訴人甲保險公司該項上訴請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四、關于護理費數額計算問題。被上訴人也只提供了護理人員的勞動合同,不足以證明其護理人員月工資3500元的主張,本院按照2018年度居民服務業和其他服務業標準計算護理費為9880.5元(39522÷12×3=9880.5元)。上訴人該項上訴意見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乙保險公司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庭審,視為對自己訴訟權利的放棄。
綜上所述,甲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河南省鄭州市管城回族區人民法院(2019)豫0104民初3161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第三項;
二、變更河南省鄭州市管城回族區人民法院(2019)豫0104民初3161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甲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張XX損失65966.88元;”
三、駁回甲保險公司的其他上訴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5650元,由張XX負擔3898元、連XX負擔1752元;一審鑒定費1300元由連XX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1540元,由張XX負擔80元、甲保險公司負擔146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王瑋琦
審判員 張向軍
審判員 安 軍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書記員 張菲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