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XX與某保險公司、李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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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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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滬0115民初95062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2020-01-10
原告:唐XX,男,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X,上海尙域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項XX,上海尙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XX,男,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黃浦區。
負責人:毛XX,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上海捷銘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唐XX與被告李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唐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項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XX、某保險公司經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唐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賠償醫療費人民幣(以下幣種同)113,336.1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133元、營養費2,700元、護理費9,810元、殘疾賠償金176,888.4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衣物損500元、殘疾輔助器具費(助行器、拐杖)240元、日用品費(床墊、大便斗、護墊、坐便器等)1,504.70元、交通費500元、鑒定費1,950元、律師費5,000元。事實與理由:唐XX被李XX駕駛的車輛撞傷,肇事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
被告李XX未到庭答辯及提供證據。
被告某保險公司書面辯稱:對事故發生及責任認定無異議;肇事車輛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200萬元,購買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醫療費,要求扣除伙食費及非醫保部分;住院伙食補助費認可每天20元、營養費無異議;護理費認可每天40元;殘疾賠償金認可176,888.4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認可10,000元;交通費認可200元;衣物損認可100元;殘疾輔助器具費無醫囑不認可;其余費用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1、2019年3月7日,唐XX在上海市浦東新區石家街季景北路路口與李XX駕駛的滬BXXXXX車輛相撞。交警部門認定,李XX對事故承擔全部責任。
2、唐XX在上海市第七人民醫院住院治療51.50天,支付醫療費113,336.1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133元;2019年3月7日至4月27日期間支付護理費3,900元。
3、滬BXXXXX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200萬元,含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
4、上海法衡醫學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所出具鑒定意見:被鑒定人唐XX因交通傷致右股骨頸骨骨折,構成XXX傷殘;休息180天,護理150天、營養90天。唐XX支付鑒定費1,950元。
5、唐XX提供了的發票顯示:購買鋁合金手杖115元、助行器125元;購買床墊、大便斗、護墊、坐便器等日用品1,504.70元。
6、唐XX提供了律師費發票證明其已支付律師費5,000元。
本院認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應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在明確侵權責任的成立以及范圍的基礎上,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本起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李XX對事故負全部責任;某保險公司系承保肇事車輛交強險、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故對唐XX的合理經濟損失,應先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的部分,由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范圍內賠償;不足或超出部分由李XX承擔。
唐XX合理損失的確認:1、醫療費113,336.14元、有票據為證,予以確認;2、營養費2,700元、殘疾賠償金176,888.4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無爭議,予以確認;3、住院伙食補助費按每天20元計算51.50天,合計1,030元;4、護理費,住院期間按52天3,900元計,其余98天按每天40元共計,合計7,820元;5、殘疾輔助器具費240元,有票據為證,與傷情有關,予以確認;6、衣物損、交通費根據傷情均酌定為300元;7、鑒定費1,950元,有票據為證,屬于保險理賠范圍;8、日用品費1,504.70元,有票據為證,尚屬合理,予以確認;9、律師費,根據案件標的及難易程度確定為5,000元。
賠償責任的認定: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醫療費10,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殘疾賠償金100,000元、衣物損300元,合計120,300元;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醫療費103,336.1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030元、營養費2,700元、護理費7,820元、殘疾賠償金76,888.40元、交通費300元、殘疾輔助器具費240元、鑒定費1,950元,合計194,264.54元;李XX賠償日用品費1,504.70元、律師費5,000元,合計6,504.70元。
李XX、某保險公司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放棄自身的訴訟權利,不影響案件的審理。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唐XX120,300元;
二、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唐XX194,264.54元;
三、被告李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唐XX6,504.70元。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380元,減半收取計3,190元,由原告唐XX負擔125元,由被告李XX負擔3,06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黃嘯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書記員 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