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河南迅馳汽車旅游服務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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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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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民終25089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1-09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葛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智X,河南天物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河南迅馳汽車旅游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馮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毛XX,河南正臻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X,男,漢族。
委托訴訟代理人:馮X,河南盈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任X,男,漢族。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河南天天旅游汽車客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XX。
上訴人、河南迅馳汽車旅游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迅馳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劉X、任X、河南天天旅游汽車客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天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2019)豫0103民初1357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智X,上訴人迅馳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毛XX,被上訴人劉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馮X,被上訴人任X到庭參加訴訟。被上訴人天天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改判某保險公司不承擔該事故損失共計人民幣280457.1元;2、上訴費由劉X、任X、天天公司、迅馳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事故車輛駕駛員任X無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資格證,根據保險合同約定,保險公司對此情形不負賠償責任。本案交通事故過程有兩次撞擊行為,本案要求賠償的損失系第二次碰撞造成,劉X未剔除第一次撞擊所造成的損失,且本案中的車損鑒定有違常理。
劉X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任X是否持有從業資格證不影響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且保險公司并未就免責條款向投保人盡到說明義務,該免責條款不生效。保險公司雖然對車損鑒定意見有異議,但其在一審中并未申請重新鑒定。
任X辯稱,其持有經營性道路旅客運輸、貨物運輸駕駛員資格證,當庭提交。
迅馳公司辯稱,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迅馳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第二項,改判天天公司賠付劉X鑒定評估費7000元,迅馳公司不承擔賠付責任;2、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一審案件受理費5721元減半收取2860.5元由天天公司承擔;3、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涉案車輛豫A×××××號大型客車已經在2018年12月20日通過轉讓的方式轉移登記在天天公司名下,車輛所有權人已經發生變更。
某保險公司辯稱,迅馳公司上訴要求的訴訟費、鑒定費負擔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應當由實際侵權人承擔。
劉X辯稱,天天公司作為肇事車輛的所有權人應承擔賠償責任,迅馳公司作為被保險人也應承擔賠償責任,一審判決并無不當。
任X辯稱,無意見發表。
天天公司未到庭,亦未對某保險公司及迅馳公司的上訴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劉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任X、天天公司、迅馳公司共同賠償劉X車輛損失、施救費等共計294757元;2、某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3、本案訴訟費、鑒定費由任X、天天公司、迅馳公司承擔、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3月20日10時20分,張樂樂駕駛的豫C×××××小型汽車,在寧洛高速公路下行線154公里+500米處因駕駛不慎撞上高速公路右側應急車道護欄,造成張樂樂受傷以及該車與高速公路護欄等設施損壞的第一次交通事故。2019年3月20日10時50分,任X駕駛車牌號為豫A×××××大型客車,在寧洛高速公路下行線154公里+500米處先撞上因事故停在右側行駛道上由張樂樂駕駛的豫C×××××小型汽車,接著又撞上許云飛駕駛的皖A×××××小型汽車右側車頭,后豫A×××××大型客車又撞上高速公路中央隔離帶護欄,造成三車及高速公路護欄等設施損壞。經滁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高速公路四大隊認定:任X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張樂樂承擔次要責任,許云飛無責任。
另查明,豫C×××××號車的登記車主為劉X,車輛類型為小型轎車,豫A×××××號車的登記車主為天天公司,車輛類型為大型普通客車。豫A×××××客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機動車交強險和商業三責險,被保險人為迅馳公司,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
事故發生后,經劉X委托,河南尊信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出具河南尊信[2019]鑒字第190010號鑒定意見書,鑒定結論:確定該保時捷車豫C×××××的車損失總價值為人民幣:肆拾萬零陸佰伍拾叁元整,小寫:400653元。劉X另支出拖車費10000元、鑒定評估費10000元。車損項目費用清單顯示項目名稱為:左、右側排氣管、左、右后尾燈等41項。劉X主張鑒定意見書顯示的損失均是第二次事故造成的損失。劉X提交的交通事故發生時豫A×××××車輛行車證復印件顯示車輛所有人是天天公司,該車輛的保險單復印件顯示該車的行車證車主是迅馳公司。
一審法院認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被告車損價值為400653元、評估鑒定費10000元,合法有據,該院予以采信。因任X負事故主要責任,豫A×××××號客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機動車交強險和商業三責險,故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限額內賠償劉X70%的車輛損失280457.10元。劉X的評估鑒定費由天天公司和迅馳公司共同賠償劉X70%即7000元。劉X的車輛在安徽省滁州市境內的發生交通事故,劉X沒有舉證證明其車輛在滁州不能修車,其將事故車輛拖回700公里之外的洛陽市所產生的拖車費,屬于因劉X個人原因導致擴大的損失,該損失應當由劉X個人承擔,因此該院對劉X的該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規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付劉X車輛損失280457.10元;二、河南天天旅游汽車客運有限公司和河南迅馳汽車旅游服務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付劉X鑒定評估費7000元;三、駁回劉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該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721元,減半收取2860.5元,由天天公司、迅馳公司承擔。
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除與一審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一致外,另查明,任X持有經營性道路旅客運輸、貨物運輸駕駛員資格證書。
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本案中,某保險公司上訴稱肇事司機任X未取得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資格證,保險公司應免責的主張,明顯與查明的事實不符,故本院對某保險公司的該項上訴主張不予支持。關于車損鑒定,某保險公司雖然對劉X提供的鑒定意見有異議,但其并未申請重新鑒定,故一審法院將劉X提供的鑒定意見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并無不當。關于迅馳公司上訴主張的鑒定費、訴訟費承擔問題,經查,本案肇事的豫A×××××號大型客車已于2018年12月20日轉移登記在天天公司名下,車輛所有權已發生轉移,故一審法院判令迅馳公司承擔本案的鑒定費、訴訟費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本院依法予以糾正。
綜上所述,迅馳公司的上訴請求成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河南省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2019)豫0103民初13575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第三項;
二、變更河南省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2019)豫0103民初13575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為“河南天天旅游汽車客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付劉X鑒定費7000元”。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5721元,減半收取2860.5元,由河南天天旅游汽車客運有限公司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562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5570元,由河南天天旅游汽車客運有限公司負擔5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趙玉章
審判員 邢永亮
審判員 趙俊麗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書記員 劉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