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褚XX保證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4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原告:某保險公司。
被告:褚XX,男,漢族,住江蘇省張家港市。
原告與被告褚XX保證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月2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褚XX經本院公告送達開庭傳票,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進行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賠款34463.75元(包括本金33604.55元、利息859.2元和罰息0元)、未付保費2128元、違約金49627.8元(違約金以保險理賠款34463.75元為基數,自2013年6月18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標準暫計至2019年6月17日,實際主張至款項還清之日止),以上暫計86219.55元;2、本案的律師費1500元由被告承擔;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2年6月27日,被告褚XX與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家港支行簽署《個人貸款合同》,向其借款42000元。同時被告(投保人)就該筆借款向原告投保信用保證保險。自2013年3月28日開始,被告再未履行合同約定的還款義務。原告于2013年6月17日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向被保險人光大銀行張家港支行進行理賠,理賠金額共計34463.75元,原告理賠后,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始終不予償還全部理賠款項和未付保費。
被告褚XX未做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2年6月27日,褚XX作為借款人,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家港支行作為貸款人簽訂了合同編號為37131216000791的《個人貸款合同》一份,約定: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42000元,貸款期限為36個月,自2012年6月28日至2015年6月28日,年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基準利率6.4%上浮40%,為8.96%。未按合同約定期限歸還貸款本金的,貸款人有權對貸款計收罰息,罰息利率為本合同約定的貸款執行利率基礎上上浮50%,貸款償還為等額還本付息還款方式,貸款本息按月共分36期對日償還。
簽訂上述合同之后,2012年6月28日,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家港支行向褚XX的指定賬戶發放了42000元的貸款,就該筆貸款,褚XX作為投保人,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平安個人消費信貸保證保險,保險單上載明: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家港支行為被保險人,保證保險金額為49938元,保險期間為自個人消費信貸合同項下貸款發放之日起至清償全部貸款本息之日止。保費繳納方式為每月按時繳納,每月保費率為1.9%,繳納日期為銀行扣款之日,每月保險費金額為798元。保險單的特別約定中載明:1、投保人委托貸款發放人從投保人指定的賬戶中每月扣除應交保險費;2、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貸款達到80天,保險人依據保險合同的約定進行賠償;3、保險人賠償后,投保人需向保險人歸還全部賠償款項和未付保費。從保險人賠償當日開始,超過30天,投保人仍未向保險人歸還全部賠償款項,則視為投保人違約。投保人需以尚欠全部款項為基數,從保險人賠償當日開始計算,按每日1‰向保險人繳納違約金;4、未付保費是指投保人自貸款發放之日起至理賠之日止這段保險期間未支付的應繳保費;5、投保人發生逾期提前還款,保險人均有權催回未付保費。投保人還款應按照保費、銀行規定的相應費用、利息、本金的順序進行,保險人基于投保人違約而理賠后,保險人有權催回未付保費、賠償款項、違約金、理賠及催收產生的其他費用。
簽訂上述合同之后,褚XX按照合同約定每月還本付息并支付保費至2013年3月27日。在2013年3月28日,褚XX應當還本付息并支付798元的保費,但其僅支付了798元的保費以及57.1元的利息,剩余本金及利息未能支付,之后也未能支付任何本金、利息和保費。
2013年6月17日,某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單的約定向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家港支行代償了褚XX名下個人消費保證信貸保險下的債務34463.75元。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家港支行向某保險公司出具了代償債務確認書,確認上述34463.75元于2013年6月17日收到。
現某保險公司要求褚XX支付上述理賠款34463.75元,未付保費2128元,以及自2013年6月18日起按照年利率24%計算的違約金,并要求被告支付律師費1500元。
上述事實,有《個人貸款合同》、貸款借據、平安個人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單及背面的平安個人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條款、客戶聲明書、客戶授權委托書、貸款目的聲明書、代償確認書、個人信貸對賬單、追償明細、內部信息追蹤單以及庭審筆錄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被告褚XX向原告某保險公司投保平安個人貸款保證保險,原告某保險公司予以承保并出具保單,雙方之間成立合法有效的保險合同關系。被告褚XX與光大銀行簽訂的《個人貸款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其內容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有義務全面履行合同。現褚XX未按約足額向被保險人光大銀行歸還貸款本息,即發生保險事故,某保險公司根據保證保險合同約定,向被保險人光大銀行賠付了貸款本息共計34463.75元。依據保險合同約定,保險人理賠后,投保人需向保險人歸還全部理賠款項和未付保費,故原告某保險公司主張被告褚XX償還其向光大銀行賠付的貸款本息34463.75元,支付未付保費2128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雙方保險合同約定以每日千分之一計算違約金,該約定計算標準過高,已超出法律許可范圍,結合本案情況,本院認為雙方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依法予以調低,違約金從自2013年6月18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的標準計算為宜。
關于律師費,雙方并未在保險合同中有明確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擔律師費的項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百一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六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褚XX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理賠款34463.75元、未付保費2128元以及違約金(違約金以34463.75元為基數,自2013年6月18日起按年利率12%計算至實際付款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992元,由原告某保險公司負擔50元,由被告褚XX負擔194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戶名: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蘇州蘇福路支行;賬號:10×××76),并將已交上訴費的憑證提交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