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劉X1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4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博羅縣羅陽鎮(zhèn)上塘區(qū)-2層18、19商鋪。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XX,男,漢族,住唐山市。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劉XX保險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區(qū)人民法院(2019)冀0203民初329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2019)冀0203民初3297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被上訴人劉XX的車輛委托評估沒有通知上訴人參與,不符合程序,應當重新鑒定,并鑒定殘值;即使推定全損,應當按照車輛實際價值賠付,根據(jù)保險條款該車仍有殘值,對其殘值應進行抵扣或殘值歸上訴人所有,現(xiàn)原審判決全額賠付,但未處理處理殘值部分不當。
劉XX答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在一審時對于車輛損失我方要求過上訴人收回車輛,按照保額賠付,但上訴人明確表示不收車,我方也與法院協(xié)商過是否能將車輛判由上訴人所有,按照保額賠付,但是一審法院認為我方必須提交車輛報廢憑證方可證明車輛達到報廢程度,故我方在庭后將車輛交由報廢停車場按報廢處理,提交了相應的證據(jù),上訴人在上訴狀中提到未處理車輛殘值部分,我方提交的公估報告中已經將車輛殘值扣除,對殘值做了處理,且上訴人在一審時及一審開庭前均沒有提到過對該車輛重新鑒定,且在開庭前我方和法院多次與上訴人負責人聯(lián)系,負責人要不就讓等意見,要不就不接電話,拖延處理本案,請求二審法院同一審法官予以核實。
劉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共計人民幣568068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原告劉XX為其名下的×××車輛在被告平安財險博羅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商業(yè)保險,其中車輛損失險的保險限額為588068元,保險期間自2017年4月14日至2018年4月13日。2017年6月19日,原告劉XX駕駛×××號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事故發(fā)后原告劉XX向被告平安財險博羅支公司報險。原告劉XX于2018年12月3日委托德元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號車輛損失進行了評估,該公司出具報告編號為TSDYCS-20181203號鑒定評估報告1份,公估結論為:經評估,公估人確定×××車輛損失金額為人民幣568068元。原告劉XX主張車輛全損,要求被告平安財險博羅支公司予以賠付,其于庭審后的2019年7月11日在河北省唐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車輛管理所(下簡稱車管所)將×××號車輛辦理報廢注銷登記。該所出具的《機動車注銷證明書》載明:我所已收回×××號車輛的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因被告平安財險博羅支公司未到庭參加訴訟,故本案不能協(xié)議。一審法院認為,原告劉XX為×××號車輛在被告平安財險博羅支公司處投保了車輛商業(yè)保險,本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被告平安財險博羅支公司對×××號車輛的合理損失應予理賠。原告劉XX對其主張的×××號車輛損失情況提供了德元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鑒定評估報告為據(jù),其于2019年7月11日已將×××號事故車輛因報廢在車管所辦理了注銷登記,故被告平安財險博羅支公司對×××號車輛損失應予賠付。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條規(guī)定,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賠付原告劉XX×××號車輛保險理賠款人民幣568068元。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人民幣9481元,減半收取4741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被上訴人提交了報廢汽車回收證明,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提交了涉案車輛的注銷證明書及報廢汽車回收證明,能夠證明涉案車輛已經全損,一審法院認定車輛損失數(shù)額時也已扣減了車輛殘值,上訴人上訴理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9481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