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陸XX、周X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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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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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2民終9174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1-07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濟南市歷下區。
負責人:范X,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曹XX,河北鴻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陸XX,女,漢族,住唐山市。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周X,女,漢族,住唐山市。
二被上訴人委托代理人:盧XX,河北鈺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張XX,男,漢族,住唐山市。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馬XX,男,住河北省大城縣,現住河北省唐山市。
二被上訴人委托代理人:劉X,天津行通(唐山)律師事務所律師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陸XX、周X、馬XX、張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區人民法院(2019)冀0203民初223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2019)冀0203民初2232號民事判決,發回重審或依法改判。事實和理由:事故認定書載明上訴人承保車輛的駕駛人有逃逸的違法行為,故在商業險限額內我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應由實際侵權人賠付。周X的誤工期限和護理期限并未有醫療機構出具的病假條和醫囑證明,證據并不充分,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保全費與我公司并無關聯性,所以不應當由我公司賠付,一審的訴訟費應當由實際侵權人承擔。
陸XX、周X答辯稱,被上訴人張XX、馬XX為傷者陸XX墊付醫療費42400元、護理費1600元,為傷者周X墊付醫療費12500元,而不是為周X墊付護理費800元,周X受傷住院是其家人護理,沒有護工。一審判決周X護理費及誤工費正確,應予維持。周X提交了華北理工大學附屬醫院住院病案醫囑要求護理。診斷證明及出院證中明確注意休息、加強營養,病假條中寫明繼續休息兩周,一審判決護理及誤工依法有據。上訴人主張駕駛人有逃逸行為,請法院查明事實,依法判決。
馬XX、張XX答辯稱,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維修原判。
陸XX、周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各被告賠償原告陸XX人傷損失金額195648.63元、原告周X人傷損失金額42928.89;2、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4月3日21時10分,被告張XX駛×××小型越野客車,該車車主馬XX同車乘坐,沿興源道由西向東行駛至興源道與學院路交叉口東側人行橫道時,刮撞行人陸XX及周X,致陸XX和周X受傷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被告馬XX及×××小型越野客車留在事發現場,被告張XX因故離開現場后,找來朋友一同處理后續事宜。本次事故經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二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第130203120180000044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被告張XX承擔事故全部責任,被告馬XX和原告陸XX、周X不承擔責任。事發當日,二原告陸XX、周X被送往華北理工大學附屬醫院救治。原告陸XX出院診斷為:左股骨干粉碎性骨折,左膝內側副韌帶損傷,頭外傷,左第7肋骨骨折待除外,右側胸腔積液,兩側胸膜粘連,腰4/5、腰5/骶1椎間盤后膨出,左脛骨平臺骨挫傷,左膝關節積液等。原告陸XX,原告周X被診斷為左大腿軟組織損傷,右肘部組織損傷,頭外傷,甲狀腺機能亢進等。原告陸XX實際住院425天(2018年4月4日至2019年6月3日),住院伙食補助費應為17000元,花費門診費用2445.5元,住院費用105210.26元,輔助器具費用867元。根據原告陸XX傷情及治療情況,交通費酌定為500元。原告周X出院診斷為:左大腿軟組織損傷、右肘部軟組織損傷、頭外傷、甲狀腺機能亢進、腰外傷。原告周X實際住院107天(2018年4月4日至2018年7月20日),住院伙食補助費應為4280元,花費門診費用2375.85元,住院費用13494.04元。原告周X住院期間醫囑護理,按照居民服務行業工資標準,護理費用應為10949元(37349元/365天*107天)。唐山誠達保險代理有限公司證實,原告周X為其單位員工,月工資3400元,自2018年4月3日至2018年8月17日未來單位上班,工資及保險共計扣除19550元。根據原告周X傷情及治療情況,交通費酌定為300元。被告張XX、馬XX為原告陸XX墊付醫療費42400元,為原告周X墊付醫療費12500元,墊付護理費800元。另查明:被告張XX為×××小型越野客車(車架號為1C4AJXXX6FL702881)登記車主,該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市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責任限額為3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保險及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17年4月23日至2018年4月22日。一審法院認為: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二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第130203120180000044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信。原告陸XX因本次事故所受損失包括:住院伙食補助費17000元、門診費用2445.5元、住院費用105210.26元,輔助器具費用867元、交通費500元,損失合計126022.76元;原告周X因本次事故所受損失包括:住院伙食補助費4280元、門診費用2375.85元、住院費用13494.04元,護理費10949元、誤工費19550元,交通費300元,損失合計50948.89元。由于被告張XX駕駛的×××小型越野客車在被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市公司投保了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及不計免賠,對于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所致上述損失應由保險公司在限額內賠償。鑒于被告張XX、馬XX為原告墊付了部分款項,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市公司應向原告陸XX支付保險賠償金83622.76元(126022.76元-42400元),向原告周X支付保險賠償金37648.89元(50948.89元-12500元-800元),向被告張XX、馬XX支付墊付款55700元(42400元+12500元+800元)。原告陸XX主張的外購藥品費用、原告周X主張的營養費用因未能提供醫囑證明予以證實,對二人該主張本院不予確認。被告張XX在事故發生后雖離開現場,但事故車輛及同車車主馬XX均留在事故現場,并未破壞現場證據,被告并找來朋友一同處理后續事宜,并撥打了救助電話,為原告墊付救治費用,故被告張XX不具有肇事逃逸的主觀故意,不符合逃逸的構成要件;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市公司抗辯被告張XX逃逸應承擔賠償責任的意見與理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定,判決: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市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陸XX支付保險賠償金83622.76元;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市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周X支付保險賠償金37648.89元;三、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市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被告張XX、馬XX支付墊付款55700元;四、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440元,保全費820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市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張XX提交孕產婦保健手冊、華北理工大學附屬醫院核醫學科電發光報告單、唐山市鳳凰女子醫院檢驗報告單,證明事故發生時張XX的妻子是懷孕初期,伴隨有劇烈的妊娠反應及先兆流產。保險公司質證稱,對真實性無異議,但是達不到原告的證明目的。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上訴人主張在商業險限額內不承擔賠償責任,應提交證據證明已就保險免責條款向投保人進行了提示說明,上訴人未提交證據證實已履行了提示義務,本院對上訴人不承擔賠償責任的主張不予支持。周X提交了醫療機構出具的住院診斷證明,一審法院據此認定誤工期及護理期適當,本院予以維持。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185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李貴志
審判員任素霞
審判員鄒輝平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書記員王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