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險公司與乙保險公司、朱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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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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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6民初9372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 2020-01-06
原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下城區。
負責人:董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男,該單位工作人員。
委托訴訟代理人:韋X,浙**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7樓706、707、708、709室。
負責人:趙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男,該單位工作人員。
被告:朱X,男,漢族,住浙江省開化縣。
原告甲保險公司與被告朱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12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被告乙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朱X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稱:1.判令被告朱X、乙保險公司被告支付原告理賠款400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4月5日,鄭晨為其所有的浙AXXXXX號車輛在原告處投保商業車損險,含不計免賠險,保險期間自2017年4月5日至2018年4月4日止。2017年5月14日,被告朱X駕駛其所有的浙HXXXXX號車輛與在杭州市西湖區附近與鄭晨駕駛的由原告承保的浙AXXXXX號車輛相撞,造成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朱X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鄭晨為修理車輛支出4000元。原告依照合同約定向鄭晨支付賠償款后,有權向被告追償。現原告為維護合法權益,訴至法院,望判如所請。
被告朱X未作答辯。
被告乙保險公司辯稱:對原告的訴訟請求無異議。浙HXXXXX號車輛在被告處投保商業三者險,被告已將商業險部分2000元賠付給原告。
本院查明事實與原告及被告乙保險公司所述一致。
上述事實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定損報告、維修清單、維修發票、轉賬記錄、機動車輛索賠權轉讓書、代位求償案件索賠申請書等在案證實。
本院認為,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原告在事故發生后,已向被保險人鄭晨賠償了保險金4000元,依法取得了代位求償的權利。現被告朱X未到庭說明車輛是否投保交強險的情況,亦未有證據證明交強險保險人,故原告損失4000元,由被告朱X承擔2000元。剩余2000元,被告乙保險公司已賠付,故該部分請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朱X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本案依法作缺席判決。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朱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甲保險公司賠償款2000元。
二、駁回甲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5元,由朱X負擔。
甲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申請退費;朱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交納應負擔的訴訟費。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賬號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對財產案件提起上訴的,案件受理費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預交。在收到《上訴費用交納通知書》次日起七日內仍未交納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戶名、開戶行、指定賬號詳見《上訴費用交納通知書》。
審判員 於 昆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書記員 熊文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