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XX與某保險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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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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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1民初22054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 2020-01-20
原告:尹XX,男,漢族。
委托訴訟代理人:沈XX,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白XX,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付X(王XX之女婿,兼王XX委托訴訟代理人),男,漢族。
被告:王XX,男,漢族。
被告:某保險公司,營業場所北京市東城區。
負責人:郭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潘X,北京市北斗鼎銘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尹XX與被告付X、王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尹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沈XX、白XX,被告付X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潘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尹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202920.1元(已扣除付X墊付57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1300元、交通費5273.52元、營養費5400元、護理費22640元、殘疾賠償金61191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5000元、殘疾輔助器具費4209.97元、鑒定費4550元、財產損失1000元、律師費10000元;2、訴訟費由三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9月7日7時,付X駕駛王XX所有的×××車輛在北京市海淀區東埠頭路×××號路北桿處,與駕駛電動自行車的原告發生交通事故,該事故造成原告受傷,電動自行車損害,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定由付X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付X駕駛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險。事故發生后原告被送至老年醫院救治。經鑒定,原告傷情構成兩個十級傷殘,故訴至法院。
被告付X、王XX辯稱,認可所述事故經過及責任認定,付X駕駛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應由保險先行賠付,不足部分由付X賠償,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的訴訟費、鑒定費同意由付X承擔。本次交通事故與車主王XX無關。事故發后,付X第一時間報警并把原告送至醫院,并墊付醫療費59229.16元,其中5.7萬元的票據含在原告提交的票據中,我方還為原告聘請了護工并支付了首期2920元的護理費,也含在原告提交的護理費票據中,希望法院對該兩筆墊付費用一并處理。原告主張律師費缺乏依據,不同意賠償。其他賠償項目的意見認可保險公司的陳述。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認可交通事故發生的事實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付X駕駛的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100萬元,同意在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的合理合法損失,對不屬于交通事故導致的損失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同意賠償原告在老年醫院住院期間產生的醫療費,但北醫三院治療中的診斷證明所記載的是治療白內障眼部疾病的,該疾病不屬于外傷,不認可該治療行為與本案的關聯性,相關醫療費不同意支付,對沒有醫囑發生的醫療費不認可關聯性。關于交通費,除原告本人當天治療產生的交通票據外,不認可關聯性,應根據原告復查次數和到醫院的距離估算,同意賠付500元。護理費認可鑒定報告,同意按照報告賠付90天的護理損失,精神損害撫慰金同意賠付7500元,且僅同意在交強險范圍內賠付。殘疾輔助器具費同意賠付430元輪椅費,其他儀器沒有醫囑不認可關聯性。鑒定費、訴訟費不屬于保險理賠范疇不同意賠付。財產損失由于原告并未提供維修票據,不認可實際發生;律師費屬于間接損失,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不同意賠付。其他費用請法院依法判決。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交通事故的經過和責任認定與原告所述一致。事故發生后,尹XX被送往北京老年醫院治療。原告出院診斷顯示,原告創傷性硬膜外出血,創傷性硬膜下血腫,局灶性大腦挫傷伴出血,創傷性腦疝,頭皮血腫,頭部多處淺表損傷,肋骨骨折,胸腔積液,老年性白內障,玻璃體混濁等。尹XX于2018年9月7日至2018年11月9日期間、2018年11月10日至2018年12月29日期間在北京老年醫院住院治療,后在中國中醫科學院西苑醫院門診治療。尹XX分別于2019年3月21日和2019年3月14日在北京大學第三醫院對右眼和左眼老年性白內障手術治療并于當日出院。以上治療共產生醫療費262149.26元,其中,59229.16元系付X墊付。付X為尹XX向北京京衛鑫城勞務服務有限公司聘請護工,墊付了首期護理費2920元,尹XX此后繼續聘請護工,2019年2月15日,北京京衛鑫城勞務服務有限公司出具金額為22640元的護理費發票,明細內容顯示:200元共112天,120元共2天。護理合同及收據照片顯示,護理費標準為每天200元。
關于殘疾輔助器具費,原告提交了購買輪椅的發票一張,金額為430元,提交購買家用制氧機發票一張,金額為3779.97元。
關于財產損失,原告提交了向正陽車行購買車輛微信支付交易明細證明一張,顯示金額為1550元,并當庭出示了事故時被撞壞的衣物。
庭審中,各方對由某保險公司賠付尹XX住院伙食補助費11200元、營養費4500元、殘疾賠償金50992.5元,由付X賠付尹XX鑒定費4550元,達成一致意見,均無異議,本院對上述賠償數額予以確認。
關于尹XX在北京大學第三醫院手術治療老年性白內障的醫療費用是否應當賠付問題系雙方爭議焦點。原告認為,事故傷及頭部,影響視力,故該手術與事故存在關聯性,被告應當予以賠付,被告某保險公司認為,該疾病系內生性疾病,不屬于外傷,不認可該治療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存在關聯性,故不同意賠付。
關于律師費,原告認為聘請律師目的是為了追回墊付的資金,系聽從了肇事方的建議,且原告因車禍身心遭受重創,也遭受巨大損失,收費標準亦未高于正常的律師收費標準,故應由被告承擔,二被告認為該項費用并非必要支出,不同意支付。
經詢問,各方均同意對付X墊付的醫療費和護理費一并處理,本院不持異議。
2019年7月24日,經北京通達首誠司法鑒定所鑒定,尹XX傷殘等級為兩個十級傷殘,建議綜合賠償指數15%。尹XX交納鑒定費4550元。為證明殘疾賠償金賠償標準,尹XX提交了戶口本,被告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及證明目的不持異議。
另查,付X駕駛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100萬元及不計免賠。
本院認為,公民的人身權受法律保護。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等合理費用。付X駕駛車輛與原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傷。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定付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付X駕駛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故對于原告方的合理損失應由某保險公司在其承保的范圍內予以賠償,不屬于保險范圍以及保險賠償分項額度不足部分,由付X賠償。關于原告醫療費,雙方無爭議部分,本院依據實際票據金額予以支持,關于原告主張的老年性白內障手術治療醫療費一節,雖然該類疾病主要成因系老年退行性改變,但因本次交通事故傷及原告頭部且傷勢較重,難以排除外力撞擊會加速原告眼球晶體混濁之可能,故本院認定二者之間存在部分因果關系,并對被告應賠償原告該部分醫療費損失數額予以酌定。關于護理費,原告傷情已經鑒定機構全面評估,鑒定機構依據《人身損害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評定規范》及原告傷情、恢復情況,綜合評定護理期為90日,故本院確認原告的護理期為90天,按照每日200元標準計算,對于原告主張的其他護理費金額,該院不予支持。關于殘疾輔助器具費,原告購買輪椅系必要支出,該部分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出院后使用制氧機治療沒有醫院醫囑,原告亦未舉證該輔助器具在恢復治療中的必要性,故該部分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關于財產損失,原告雖未提交維修電動自行車、衣物損失金額等費用實際支出的證據,但考慮到該損失必然發生,本院酌定事故給原告造成的財產損失為800元。關于交通費,本院結合原告傷情、就診次數、距離等實際情況依法酌定交通費損失為800元。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告因交通事故導致頭部受傷較重,身心因此遭受痛苦,其損傷對其今后生活也會產生一定影響,故本院對其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予以全額支持。關于律師費,原告主張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支持。關于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鑒定費,各方庭審中達成一致意見,本院不持異議。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尹XX醫療費10000元、殘疾賠償金50992.5元、殘疾輔助器具費430元、交通費8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5000元、護理費18000元(其中15080元賠付給尹XX,2920元賠付給付X),財產損失800元;
二、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在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尹XX醫療費247157.47元(其中187928.31元賠付給尹XX,59229.16元賠付給付X)、住院伙食補助費11200元、營養費4500元;
三、被告付X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賠償原告尹XX鑒定費4550元;
四、駁回原告尹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226元,由被告付X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馮曉光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朱迺迪
書記員 王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