褚X甲、褚X乙等與阜陽市順風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某保險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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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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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滬0114民初24647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 2020-01-20
原告:褚X甲,男,漢族,住上海市嘉定區。
原告:褚X乙,女,漢族,住上海市嘉定區。
原告:褚X丙,男,漢族,住上海市嘉定區。
三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嚴XX,上海市誠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XX,男,漢族,。
被告:阜陽市順風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陽市。
法定代表人:姚XX。
被告:某保險公司,營業地安徽省阜陽市。
負責人:劉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牛XX。
原告褚X甲、褚X乙、褚X丙與被告陳XX、阜陽市順風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運輸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高璐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褚X丙及三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嚴XX、被告陳XX、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牛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運輸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三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被告賠償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即搶救費人民幣7,306.06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喪葬費52,59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在死亡賠償限額項下優先支付)、死亡賠償金340,170元、家屬誤工費3,630元、交通費500元、衣物損失費1,500元、車輛損失費500元,前款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強制保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承擔先行賠償責任,余款由被告陳XX承擔60%的賠償責任,并承擔原告的律師代理費15,000元;被告運輸公司對被告陳XX的賠償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被告陳XX辯稱,對事故經過無異議,同意在保險賠償范圍之外承擔50%的賠償責任。具體賠償項目同被告某保險公司意見一致;律師代理費認可10,000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事故經過及責任認定無異議,同意在交強險及商業險范圍內依法賠償,駕駛證和行駛證系復印件,如行駛證不在有效期內,則商業險拒賠。搶救費由法院審核;喪葬費認可39,022元;死亡賠償金無異議;精神損害撫慰金認可20,000元;家屬誤工費酌定認可1,500元、交通費認可500元;車輛損失費認可500元;衣物損失費不予認可;律師代理費不在保險賠償范圍內。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9月11日8時2分許,被告陳XX駕駛牌號為皖KXXXXX的輕型普通貨車(車輛登記所有人系被告運輸公司)由北向南行駛至上海市嘉定區東環路進寶安公路口北側約300米處,適逢受害人褚永其騎自行車由東環路西側的泰東公寓門口駛出至事發地點,因被告陳XX駕車違反禁令標志規定,駛入禁止載貨汽車駛入路段,且超速行駛,受害人褚永其騎自行車橫過機動車道未下車推行人行橫道通過,致使兩車相撞,造成受害人褚永其受傷,后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2019年10月18日,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交通警察支隊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陳XX、受害人褚永其均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因各方就賠償無法達成一致,三原告作為受害人的權利義務人,遂訴至法院。
另查明,1、事故車輛牌號為皖KXXXXX的輕型普通貨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有交強險、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責任限額50萬,含不計免賠),本事故在保險責任期限范圍內;2、被告陳XX與被告運輸公司系車輛掛靠服務經營關系;3、為本次訴訟聘請律師,三原告支付律師代理費15,000元;4、受害人褚永其系非農業戶籍,其與徐阿度(已于1990年10月過世)共生育子女三人,即原告褚X甲、褚X乙、褚X丙;5、受害人褚永其的遺體于2019年9月14日在上海市嘉定區殯儀館火化。
本院認為,公民的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他人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本案的交通事故相關部門作出責任認定,認定被告陳XX、受害人褚永其均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該認定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三原告要求被告陳XX承擔其經濟損失60%的賠償責任,并無不當,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運輸公司應對被告陳XX的賠償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某保險公司依法應在強制保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至于受害人褚永其在交通事故中造成的損失,即搶救費7,306.06元、死亡賠償金340,170元、交通費500元、車輛損失費500元,經本院審查,并無不當,本院予以支持。三原告主張的喪葬費、家屬誤工費、衣物損失費均過高,結合交通事故的事實,本院酌定喪葬費46,992元、家屬誤工費1,500元、衣物損失費500元。原告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請,受害人褚永其因事故死亡,必然給原告精神上造成痛苦,給予一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確實能在一定程度上對原告起到精神撫慰作用,故本院予以支持。具體金額應綜合交通事故的事實、雙方在事故中的過錯大小結合司法實踐確定。三原告主張律師代理費的訴請,因訴訟具有專業性,故原告聘請律師具有合理性,現原告已提供證據證明該部分費用已實際發生,故本院予以支持,具體金額由本院根據本案實際情況結合司法實踐酌定為10,000元。審理中,被告運輸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應承擔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褚X甲、褚X乙、褚X丙118,306.06元(含搶救費7,306.06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衣物損失費500元、車輛損失費500元);
二、原告褚X甲、褚X乙、褚X丙因受害人褚永其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所造成的經濟損失中:搶救費7,306.06元、喪葬費46,992元、死亡賠償金340,17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家屬誤工費1,500元、交通費500元、車輛損失費500元、衣物損失費500元,合計427,468.06元,扣除上述第一項,余款309,162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60%的賠償責任,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褚X甲、褚X乙、褚X丙185,497.20元;
三、上述第一、二項合計人民幣303,803.26元,該款被告某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褚X甲、褚X乙、褚X丙;
四、被告陳XX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褚X甲、褚X乙、褚X丙律師代理費人民幣10,000元;
五、被告阜陽市順風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對被告陳XX上述第四項賠償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未能在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8,407元,減半收取4,203.50元,由原告褚X甲、褚X乙、褚X丙負擔1,420元,被告陳XX負擔2,783.50元,被告阜陽市順風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對被告陳XX負擔之款承擔連帶責任,被告負擔之款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高 璐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書記員 王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