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XX與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4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20)冀0922民初208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青縣人民法院 2020-02-27
原告:陳XX,男,漢族,住河北省滄州市青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河北精忠致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長安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100674661XXXX。
負責人:王X甲,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乙,男,漢族,住河北省滄州市新華區,系公司員工。
原告陳XX與被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XX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乙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陳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賠付原告損失113506.3元,原告在庭審中變更訴訟請求數額為118779.1元;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11月12日,原告駕駛冀J×××××小型轎車,在青縣范官屯村由北向南行駛至北環路東800米宜居城小區北路口處時,與由西向東行駛的薛兆洋駕駛的冀A×××××三輪汽車發生相撞,造成原告受傷,兩車損失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青縣公安交警大隊認定,原告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薛兆洋負事故的次要責任。薛兆洋事故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因就損失無法協商,故訴諸于法律,請求人民法院依法維護原告訴請。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我司被保險人韓立峰在我司為其車輛冀A×××××投保交強險一份,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我司在核實本事故無免責情形且行駛證、駕駛證均真實有效的情況下,在保險限額內對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進行賠付,訴訟費、鑒定費等間接損失,我公司不承擔。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2018年11月12日07時32分,陳XX駕駛冀J×××××小型轎車,在青縣范官屯村由北向南行駛至北環路東800米宜居城小區北路口處時,與由西向東行駛的薛兆洋駕駛的冀A×××××三輪汽車發生相撞,造成陳XX受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經青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第130922120180000284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陳XX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薛兆祥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陳XX在青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29天。診斷其傷情為:1、閉合性胸外傷,右側第3-10肋骨骨折,雙肺挫裂傷,右側胸腔積液。2、胸4-9椎體右側橫突骨折。3、閉合性顱腦損傷。4、頭皮軟組織損傷。支付醫療費18017.63元。訴訟前原告向本院提出鑒定申請,經本院委托鑒定,滄州科技事務司法鑒定中心于2019年9月29日出具滄科司鑒(2019)醫臨字第697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原告陳XX傷殘等級為十級傷殘,誤工期為120-150日,護理期限為45-60日,護理人數一人,營養期限45-60日。原告陳XX支付鑒定費1600元。
同時查明,薛兆洋駕駛的冀A×××××號三輪汽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期間自2017年12月8日0時起至2018年12月8日0時止。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另查明,原告陳XX的護理人為其子陳洋,陳洋在天津靜塘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工作,月平均工資4640元。陳XX的被扶養人為其母王春嶺(1936年6月3日生),由陳XX兄弟二人扶養。陳XX與被扶養人王春嶺均于三年前由農村搬入縣城居住。
以上事實由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行駛證、駕駛證、保單抄件、住院病歷及費用明細、診斷證明、醫療費票據、司法鑒定意見書、村委會及物業公司證明、陳洋停發工資證明及工資表、房產證、鑒定費票據及當事人的陳述等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其有權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相應損失。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首先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原告陳XX與其母親王春嶺在城區居住超過一年且有相應證據證實,對傷殘賠償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應按河北省城鎮居民標準計算;但原告主張按2019年的相關數據計算,因其數據未正式頒布實施,故對此主張不予支持。被告主張按照農林牧漁業的工資標準給付誤工費,原告認可,本院予以采納;鑒定費系原告為查明或確定人身損害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當由被告承擔;原告對住院伙食補助費和營養費,因醫療費已超交強險其項下限額,不再主張,本院予以確認。根據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原告陳XX傷殘等級為十級,誤工期酌定為135日,護理期酌定為55日。對原告陳XX的損失確定如下:1、醫療費18017.63元;2、誤工費:8677.36元=23461元(2018年河北省農林牧漁業年平均工資)÷365天×135天;3、護理費:8506.67元=4640元(陳洋月平均工資)÷30天×55天;4、傷殘賠償金:56094.9元=32997元(2018年河北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年×10%(傷殘系數);5、被扶養人生活費:5531.75元=22127元(2018年河北省城鎮居民人均年消費性支出)×5年×10%(傷殘系數)÷2;6、鑒定費1600元;7、精神撫慰金:酌定支持5000元;8、交通費:酌定支持300元。以上第1項損失18017.63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醫療費限額內賠償10000元;上述第2至8項損失共計85710.68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金限額內賠償。綜上,被告某保險公司共計賠償原告陳XX95710.68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陳XX各項損失95710.68元,匯入原告指定賬戶(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縣盤古市場支行;戶名:陳XX;賬號:62×××67)。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9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并同時預交上訴費(收款單位: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滄州北環支行,賬號:50×××85),在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內未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崔希江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李廣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