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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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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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922民初2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青縣人民法院 2020-02-06
原告:李XX,男,漢族,住河北省滄州市青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于XX,河北瑞方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滄州市.14層#,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900779189XXXX。
負責人:歸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尹X,河北三和時代(滄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XX與被告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XX委托訴訟代理人于X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尹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公估費等共計76625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7月31日13時50分,李XX駕駛車牌號為冀J×××××的小型客車,沿河楊線由東向西行使至青縣河楊線楊莊子村東彎道處向南轉彎時,車輛側翻,造成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上述事故經青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李XX負全部責任。發生事故后原告為減少車輛損失對車輛進行施救支出施救費3000元。后原告多次與被告協商賠償事宜,但始終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為此原告依法申請青縣人民法院對事故車輛損失依法予以評估,經圣源祥保險公估有限公司評估冀J×××××車輛損失為68552元,原告因此支出公估費5073元。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故訴至貴院,望貴院查明事實,依法支持原告訴訟請求。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冀J×××××在我公司投保限額為121382.4元的機動車損失險,并投有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19年7月18日至2020年7月18日,請求人民法院核實原告方駕駛資格及車輛行駛資格是否在有效期,在事故真實且無法定拒賠及約定免賠的基礎上應在原告的投保限額內計算其合理合法損失,訴訟費、鑒定費等屬于間接損失,我公司不予承擔。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7月31日13時50分,原告李XX駕駛車牌號為冀J×××××的小型客車,沿河楊線由東向西行駛至青縣河楊線楊莊子村彎道處向南轉彎時,車輛側翻,造成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青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第13092242019000138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李XX負全部責任。交通事故發生后,經青縣人民法院委托,圣源祥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作出SHXXXC20190797號公估報告書,認定冀J×××××號車輛損失金額為68552元。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支付鑒定費5073元、施救費3000元。
同時查明,原告李XX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為冀J×××××號車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121382.4元并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19年7月18日至2020年7月18日,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以上事實,由原告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車輛行駛證、駕駛人駕駛證、保險單、公估報告書、鑒定費票據、施救費票據等及當事人陳述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保險合同的保險人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向被保險人履行義務。原告李XX為涉案車輛投保車輛損失險且不計免賠,被告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對本次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承擔責任。鑒定費系原告為查明保險標的損失程度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施救費系原告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且均有相應證據證實,應當由被告承擔。綜上所述,被告應賠償原告車輛損失68552元、鑒定費5073元、施救費3000元,以上共計76625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李XX各項損失共計76625元,匯入原告指定賬戶(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縣盤古市場支行戶名:李XX賬號:62×××78)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6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并同時預交上訴費(收款單位: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滄州北環支行,賬號:50×××85),在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內未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崔希江
二〇二〇年二月六日
書記員 李廣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