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X與王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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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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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甘0824民初38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華亭縣人民法院 2020-02-04
原告:錢X,住甘肅省華亭市。
被告:王X,住陜西省漢中市。
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李X。
委托訴訟代理人:師X,甘肅廣辰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錢X與被告王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錢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師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X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錢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被告王X賠償醫療費25295.47元(包含王X墊付6028.87元)、誤工費66天×145.56元=9606.96元、護理費145.56×66天=9606.9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6×40元=2640元、交通費800元、車輛修理費1900元,合計49849.39元。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事實和理由:2019年10月1日14時20分,被告王X駕駛×××號小型客車,沿華亭市西大街由東向西行駛途中,行駛至菊園路口時,與原告錢X駕駛停放在路邊的×××號三輪載貨摩托車相撞,原告錢X受傷,在華亭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66天治愈出院,診斷為:腦震蕩、頭皮血腫、半月板變性、頭皮裂傷、多處挫傷、關節積液、膝部挫傷。2019年10月9日,華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王X承擔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錢X承擔本起事故的次要責任。
被告王X未答辯。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本案的事發經過及事實沒有異議,被告王X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100萬元。同意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償,但原告錢X主張的各項損失過高。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于當事人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關于原告錢X涉案交通事故經濟損失的認定,對原告錢X主張的醫療費、車輛損失費190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無異議,予以確認。對原告錢X主張的誤工費、護理費,原告錢X住院66天,有華亭市人民醫院病歷為據,被告原告某保險公司認為住院天數過長,但沒有提交相應證據排除原告錢X住院天數不合理部分,對原告錢X主張的住院天數,本院予以認可,原告錢X主張誤工費、護理費每天145.56元,為甘肅省上年度農業行業平均收入,符合相關規定,本院予以認可,因此對原告錢X主張的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本院予以確認。對原告錢X主張的交通費,根據交通費票據,認定330元。綜上,原告錢X因涉案交通事故經濟損失為:醫療費25295.47元(包含王X墊付6028.87元)、誤工費9606.96元、護理費9606.9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640元、車輛損失費1900元、交通費330元,合計49379.39元。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車輛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的過錯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本案中,被告王X駕駛機動車違反交通法規,造成交通事故,為主要過錯,應承擔涉案交通事故對原告錢X造成經濟損失的主要責任,原告錢X有一定過錯,應當減輕被告王X30%的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十六條規定:“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對于被告王X先行墊付的醫療費6028.87元,原告錢X應予退還。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錢X因涉案交通事故經濟損失49379.39元,先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醫療費賠償限額內賠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10000元,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金限額內賠償誤工費9606.96元、護理費9606.96元、車輛損失費1900元、交通費330元;原告錢X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不足部分17935.47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70%即12554.83元,以上賠償合計43998.75元,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履行;
二、駁回原告錢X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1136元,減半收取568元,由原告錢X負擔68元,被告王X負擔500元,于判決生效后三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平涼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王愛君
二〇二〇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李亞亞
書記員黎 炳